我数年前调离单位数月之后,为在被引进新单位申请福利房时,不占我福利房指标,曾主动将房改房退回单位,单位给开了退房证明,我交了房产证。但在正式交接之前,又考虑将来新单位不一定还能按福利房卖给我,我又表示不退房。单位答应我交回证明,退我房产证。但单位远我一直未去办。
现在单位又不给我房产证了。房子至今一直我用着。我的问题是:1。法律上能否认定我已退房,不能反悔。2。 新单位按人才引进政策,在同城给了我住房,没有卖给我,只收很少量房租。这能否认定是享受了福利房?原单位能否以不能双重享受福利房为理由,收回原卖给我的房产房。将来能否买新单位的房是不确定的事,即便不能双重享受福利房,是否也应当是新单位将来向我卖房时多收钱,原单位也无理由以此收回房改房?3。
原单位能否单方面将我的房产证过户,或注销。4。我能否以挂失解决?谢谢! 北京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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