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雇用下岗人员是否可以减免营业税.
今后,下岗失业人员干个体雇用员工数量将成为能否免征营业税的重要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今年开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超7人不能免征营业税。
此前,有关部门曾发出通知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针对此项税收优惠,财政部和税总在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要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全部
今后,下岗失业人员干个体雇用员工数量将成为能否免征营业税的重要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今年开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超7人不能免征营业税。
此前,有关部门曾发出通知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针对此项税收优惠,财政部和税总在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要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而如果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附:国家、省、珠海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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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工本费的优惠:
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税务登记证件每套登记工本费15元和外框费用20元。
备注:
下岗失业人员的定义:可享受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增值税的优惠:
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申请享受上述起征点优惠的,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表》
2、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3、营业执照
备注:
1、下岗失业人员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2002年9月30日后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
对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
关于"商贸企业"的界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文规定,上述"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主要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符合此规定的商贸企业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办法执行(即上述规定);对于不符合财税[2003]133号文规定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则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程序及所需资料同上),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备注:
上述第(一)(二)点新办企业的定义是: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2002年9月30日后新成组成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的,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上述一、二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上述第三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同比例计算公式: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职工总数为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2、企业在申请享受减免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3、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即:∑实际月比例÷实际月数。
4、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包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
1、上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凡在2005年底之前成立的,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2、以上各项符合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的减免所得税申请事项,须经市国家局税务局审核审核批准。
(五)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定额扣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定额扣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注: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述两类企业可以根据当年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确计算扣减。
(六)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根据财税[2004]139号文规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所取得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的社会保险补贴以珠海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即:应补贴社会保险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养老、失业保险总费率。
岗位补贴(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按签订劳动合同年限分为:1年以上不满2年的给1000元的岗补贴、2年以上不满3年给予3000元的岗位补贴、3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四、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使用范围问题:
(一)《再就业优惠证》只能由持证者本人享受有关优惠,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
(二)每个《再就业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该项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受聘于多家企业)享受优惠。
(三)在《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户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四)《再就业优惠证》只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优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章。
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异地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先审核其《再就业优惠证》是否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然后办理登记和政策优惠的审核、认定。《再就业优惠证》持证者本人每年必须按规定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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