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入股另一家企业两年 后,按入股时原值退股是否缴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
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 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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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
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 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
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 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撤回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
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 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纳税人申报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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