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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节日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节日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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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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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拥有56个民族,其中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及节日各不相同,如壮族 的三月三歌节,朝鲜族的回甲节、回婚节,回族有三大节日,即开斋节、古尔邦节、圣 纪节,藏族的藏历新年,维吾尔族的肉孜节(开斋节),羌族的羌历新年等。
  对于这 些只有特定民族才有的节日是否应该放假,假期享受何种待遇的问题,按照《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将其与全部公民都放假 的节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一起列为法定节假日之列。
    对于具体的放假办法和放假时间,该办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只是授权 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而实践中 各地方都有各自的放假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规定,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1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 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3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 天。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则规定:“农历每年6月24日为彝族‘火 把节’,放假3天。”所以,各地方的少数民族,应该依据当地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假 期。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规定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 放假3天,而你又属于过这一传统节日的职工,应当获得3天的假期,单位以不是 法定假日为由不放假违法。
    对于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休假的工资照发, 各地方也存在同样的规定。对于照常工作工资的支付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依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民在法定节假日正常工 作的,应当额外支付其正常工资标准300%工资。
    而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属于法 定假日,按理应该依据上述300%的标准执行。但是,对于同为法定节假日的部分公民放假加班工资问题(妇女节、青年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却规定,在部分 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 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加班是否按此规定执行 至今没有规定。早在1955年,劳动部曾作出关于回民大尔代节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55)中劳 薪字第0153号规定,关于回民“大尔代”节日工资发放问题,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 员会第五办公厅曾以(54)财经劳(薪)第0048号规定“大尔代”假日工人照常工作 者,照发工资,但不增发工资,假日不工作者,亦不扣工资,其所谓“假日不工作者亦 不扣工资”,系指经企业行政同意参加庆祝活动,实行日工资制者不扣工资,实行计 件工资制或日工资制者按本人同等级计时标准发给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参 照该规定执行,当然各地方如果有不同的规定应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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