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么?
审计客户年终对部分老型号不再生产,又不能用于新型号的存货报废处理。聘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前存货损失扣除的审批要求。税务师实施相关程序后,出具了报告。 今天上午,该客户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客户去税务师事务所修改报告,更改之处是税务师事务所将相关的增值税做了进项转出。 相关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全部
审计客户年终对部分老型号不再生产,又不能用于新型号的存货报废处理。聘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前存货损失扣除的审批要求。税务师实施相关程序后,出具了报告。
今天上午,该客户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客户去税务师事务所修改报告,更改之处是税务师事务所将相关的增值税做了进项转出。 相关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析1、从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角度看 该客户存货报废原因是:老型号不再生产,又不能用于新型号。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显然,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将相应的进项转出。
2、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角度看该客户的存货确实是报废了,应当转出相应的进项税。看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0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二者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财税[2009]57号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政策。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