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还存在哪些
中国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并购的审批管理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较为统一的并购审批管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国没有对本国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审批管理进行明确立法,而只是对企业的国内外并购活动采取多部门联合、分级审批的做法。 例如,在对境外投资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对境外设立的企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依项目的性质和投资额的大小分别报经国务院计委、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下属相当于省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 [42]而在对企业国内并购问题上,我国的审批管理制度同样也要经过多个企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把关”。事实上,我国这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分段管理...全部
中国跨国公司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并购的审批管理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较为统一的并购审批管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国没有对本国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审批管理进行明确立法,而只是对企业的国内外并购活动采取多部门联合、分级审批的做法。
例如,在对境外投资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对境外设立的企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依项目的性质和投资额的大小分别报经国务院计委、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这三个部门下属相当于省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
[42]而在对企业国内并购问题上,我国的审批管理制度同样也要经过多个企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把关”。事实上,我国这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分段管理的审批管理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跨国性企业并购活动的发展。
此外,我国并购审批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政策法规立法级别不高、透明度差、诸多法律空白没有填补、法律体系混乱、对投资主体规定的过分单一化、管理体制不合理、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国家宏观战略管理严重落后、决策审批时间过长、程序繁琐、行动迟缓等等诸多问题也使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跨国公司难以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因此,改革目前的并购投资审查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2.并购的外汇管理问题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其主要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另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理,中国跨国公司在开展跨国并购活动时所需外汇的调出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的批准。我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在1989年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还要求对境外投资汇回利润实行预缴保证金制度,规定境外利润和资产必须限期调回。
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确实为我国政府加强外汇管理,保障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国际逃避税的发生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有其先天的缺陷,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亦不例外。
由于我国资本项目没有开放,我国跨国公司跨国并购难免出现筹、融资等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比如,我国跨国公司利用国外贷款进行投资并购活动时常常要受特定外汇额度的限制。这使得我国不少跨国公司的国内母公司对境外项目的支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失去一些有利的跨国发展机会。
3.并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的并购大多数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因此,保障国家行使投资国有资产产权,防止投资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自然成为我国跨国公司投资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然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调整境内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等等,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投资领域过宽和所有者缺位这两个根本性问题完全暴露无遗。国有资产投资分布过宽导致我国企业各项管理费用臃肿,监督管理费用巨大;所有者缺位又使得国有资产脱离所有者的监督约束而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这些都不得不令人深省。因此,制止当前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活动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尽快改变目前现状也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4.并购的财务管理问题
财务管理制度是完善公司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公司领导层做出决策的重要辅助手段。
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提高投资的经济利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财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亦有利于为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活动提供财务管理方面的支持。然而,在我国,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其与发达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相比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如国内财务会计制度与西方财务会计制度有很大区别,会计记账、核算方式不尽相同;我国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许多中国跨国公司的境外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报表失真情况严重;我国至今也没有一部有关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立法等等。
这些情况都严重阻碍了我国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极其不利于我国跨国性企业向海外发展。
5.并购的政策法律支持问题
我国在跨国公司并购的政策法律支持方面主要采取税收优惠、行政奖励、政策扶持等方式。
这些方式在保护投资方面由于存在着立法级别不高、人为因素太多的缺点,其不利于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支持我国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而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在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的投资协定并没有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我国负有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义务;有的投资保护协定规定了处理争端适用的法律包括投资东道国的冲突法,但没有对冲突法规范中出现转致和反致情况作何种处理的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根据东道国的法律适用第三国法律的情况,而第三国法律是否能很好地保护我国的境外投资并不知道。
此外,我国虽然加入了1965年《华盛顿公约》和1988年《汉城公约》,投资者可以将投资争议交由“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解决或借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简称MIGA)解决政治风险问题,但是这两种解决方式的有效性也令人怀疑。
而我国至今也没有建立境外投资保证制度。种种情况表明,我国对我跨国公司并购的政策法律支持还是远远不够的,今后我国立法机关在完善此方面法律法规的责任还很重大。
(三)发展我国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建议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虽然在跨国公司的发展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在为跨国公司营造以并购形式进行投资的法律环境方面还是做得很不够。
我国跨国公司的并购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的前面,这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当前我国跨国公司正面临入世之后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加快我国跨国公司的并购立法显得尤为迫切。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跨国公司的并购立法方面,应该首先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我国跨国公司并购审批管理制度,建立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进行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
现阶段,我国应该积极立法,提高立法级别,优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彻底修改我国跨国公司并购审批管理体制,从速制订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总体战略规划,并以立法形式扩大我国跨国投资主体的范围。
具体而言,在投资管理制度方面,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在赋予境外投资企业权利方面,我国应加强企业人员派遣和管理方面的自主权,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界限组建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提高境外投资企业的竞争实力。
在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总体规划方面,国家应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态势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要求,在未来的5—10年内,及早制定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总体发展战略。
同时,应结合国际经济发展进程,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经营战略、区域战略、行业战略、融资战略、进退战略、生产战略、市场战略等。此外,在各部门管理协调方面,我国还应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即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来对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
该机构应主要负责制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宏观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全国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总结我国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经验和问题等。
2.完善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放宽外汇汇出的限制
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其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体制的稳定,改革一直是慎之又慎。
这当然影响了我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完善的外汇管理制度使得我国跨国公司在面临空前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为摆脱劣势,适应当前环境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加快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外汇管理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确立为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国家为此应锐意改革,完善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对外汇供给和需求管理进行调整,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并放宽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
我国还应建立一套高效率的外汇汇出审批管理体制,并专门立法对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活动中所需外汇汇出放宽限制,鼓励我国建设、发展一大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跨国公司,这一方面有助于我国跨国公司发挥所有权优势以并购形式向海外扩张,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国跨国公司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知识产权以加速国内产业升级。
此外,国家应逐步放开跨国公司的融资渠道,拓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功能,加大财务公司吸纳资金和融通资金的能力,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国外上市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并购。同时,在银行商业化经营,以及信贷、保险等金融企业的发展的今天,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应鼓励银行等金融企业和生产领域的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姻,组成大型跨国性公司,参与国内外并购活动。
3.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作为出资者的利益
为加强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应加紧制定、完善以《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境外投资公司法》等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理顺我国跨国公司内部产权关系,服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加强我跨国公司产权变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产权登记与国有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对产权或有变动事项的登记采取备案、审批、依法否决的方式。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情况,制订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我国跨国公司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等。具体地说,在立法上,我国应规定跨国公司有义务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财务报表,详细到每月海外企业资产变化情况,国家审计部门、政府税务部门也可依照财务报表对跨国公司行使监督的权利。
我国还应建立对不负责任、盲目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人员追究责任制度,对跨国公司国有资产和经营者的责权实行量化管理,从而使企业负责人在日常管理中能够经常检查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经济性、合法性,分析评价企业人力、物力、财力在使用上的合理性、实效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此外,国家还应以立法的形式对跨国公司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并购投资的分配和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4.尽快制定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并购的财务管理制度
我国立法机关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现代财务管理制度中财务会计中介化与管理会计企业化的基本原则,加强立法,完善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和外部审计监督,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等一系列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以加快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世界接轨,弥补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缺陷。
在法律中,我国应明确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责任,加强其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促进其职能的拓展与发挥。国家立法机关还应颁布法律,完善企业外部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职业制度,强化其责任,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者,应加大惩罚力度。
此外,在完善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财务管理法律建设中,我国还应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定期监控企业的财务管理;强化所有者对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的监控;设置监督职能,制定多种监督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财务资金全面情况的必要信息和手段,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及时掌握子公司的财务资金变动情况,减少企业财务的风险,使财务监督更加合理、合法,避免流于形式;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速资金周转避免资金沉淀,强化资产质量管理,解决不良资产;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控制物流、资金流,加强社会审计,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效果;积极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的建设。
5.建立境外投资保证制度,确定优惠和鼓励措施
建立我国境外投资保证制度有助于我国完善境外投资保护立法,亦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因此,我国应根据已与他国签署的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与多边投资条约的规定,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照我国国情建立相关的境外投资保证制度,以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在该保证制度中,我国须建立专门的“中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来执行承保业务。该机构反映我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并依照《对外投资保险法》设立,由《对外投资保险法》明确其主要目的、权利义务。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为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组织结构参照《公司法》和《保险法》成立,为股份制形式。
在确立承保对象上,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尽量扩大范围,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应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对境外投资担保的签发应进行投保人资格、投资项目和东道国等三个方面的审查。
对于合格的投资者确认应采用“资本控制论”形式,如可规定,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等经济组织,本国公司或合伙人须持有多数股权,才可取得承保资格等。对投资项目的确定,我国应要求除依照国内法律规定外,还应由投资者获得东道国对该项目的批准。
我国对适格东道国的要求应以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在争端解决上,我国还应对《对外投资保险法》的解释与适用、合同的解释、索赔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在立法上做严格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此外,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并购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应与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我国对外并购者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安全、国有化与补偿、资本撤出与利润汇回、解决争端等问题上的利益。
结论
上个世纪末世界范围内掀起的跨国公司并购浪潮在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亦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当跨国公司一次并购动用的资本足以与一个主权国家的经济实力相抗衡时,人们不得不考虑并购所带来的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甚至军事上的意义。
而这时候,主权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规制和调整显得比往常更为重要。
然而,事实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跨国公司并购法律体系相比,我国对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以及中国跨国公司并购活动的法律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
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存量为100,000亿人民币左右,则3倍于此数的全球年度并购总量显然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外部压力。因此,建立跨国公司并购立法体系已迫在眉睫。当前,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这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我国应抓住有利时机,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并购管理体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我国跨国公司并购审查、管理法律制度,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消除不尽合理的法律、法规,减少省际贸易壁垒给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健全证券交易法律体系,强化并购交易条件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积极态度迎接跨国公司进入中国。
同时,我国亦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我国跨国公司探索采用并购等方式向海外扩张。国家应着重修改我跨国公司并购审批管理制度,完善外汇管理制度,放宽外汇汇出的限制,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我国境外投资保证制度,确立对境外投资的优惠和鼓励措施,以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资源和国外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此外,我国还应加快与他国建立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的步伐,加强合作,完善监管。总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大利好是明确了我们的战略方向,我们应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坚定不移地把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要知道,中华民族正在崛起,中国正在崛起,关键在于要在新经济基础上,重设当年强国的宏大战略。这正如艾德莱•史蒂文森所说,我们只有熟悉了那条通往今天的道路之后,才能清楚而明智地规划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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