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交了1000块钱,但还没签合同,
1000元如果理解为定金的话,由于合同关于标的条款纠纷而引发的撤消是不属于违约性质的.他给你1000元开付的收据如果标明是定金你就不用怕.说到底,定金是为约束商家无序买卖而设立的,与消费者的义务界定并不等同.即使你属于无理由撤消约定,也不可能把你1000元钱全部收走.具体你向商家偿付多少违约责任可以双方协商,他想吞这整个1000元门儿都没有.
注意:简单的说1000元有500元是你预约而承担的义务,另500元是商家必须优先你而先行收取你的保障金!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合同还没定好,根本没理由付他定金,所以这笔钱的认定首先就存在问题.如果不被认定为定金,法院会百分之百的支持你取回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