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家庭被要求退回廉租住房的情况有哪些?
廉租住房是社会的一种福利,由于财政资源有限,为了保障真正需要廉租房的 家庭能够享受到政府补贴,因此相关法规对廉租住房作了严格的限制,一旦发生不 符合条件的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将收回廉租住房:(1) 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大幅度好转的或已经享受补贴的。市(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 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 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11条规定: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 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2) 不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廉租住房的租金与国家财政有关,《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0条第3款规定: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可见该租金国家有专门用途, 收取租金是保障廉租住房制度的良性循环的步骤,因此,使用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 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5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 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值得注意的是,此处“6个月” 为累积时间,可见国家要求承租家庭严格履行义务,但考虑到承租家庭多为低收入 家庭,因此,当有正当理由的,如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自然灾害等原因未能及时 缴纳租金的,可以延期缴纳,不算在累积时间内。(3) 转租、转接、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为了确保真正有需要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国家不允许廉租住房转借、转 租、改变用途,如果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则可视为该家庭并不存在住房 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5条的规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4)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由于社会资源有限且目前廉租住房的覆盖范围还不完全,不能保障所有低收 人家庭的住房问题,已经登记的申请家庭可能还需要轮候等待廉租住房的配租,因 此,不能容忍长期闲置廉租住房。因此,无故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 房居住的,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5条,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5)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严格,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 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根据《廉租住房保障 办法》第30条的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 补交以前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