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个问题
13万个问题
4万个问题
进项不抵,销项不提。出口销售不退。
预付账款的科目,怎么会跑到在建工程了
代垫的运输费如果取得运输发票,7%可以做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借:原材料 52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400.00 贷:银行存款 610000.00
分录是这样做的。 借:销售费用--运输费 贷:现金等
大多进成本的。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则: 借:存货 (买家+运费*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买家的进项税额+运费*7%)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进成本了,分录如下: 借:存货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取得跨期发票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属于当期 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 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 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发票,不允许作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取得跨期发票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前期差错通 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 定资产盘盈等。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 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 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发票,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题】 同一项费用(如:电费等)仅有一张发票,当被两个以上单位分摊时,请问没有取得发票的一方是否可以以发票复印件作为费用列支的依据?其账务处理应如何操作? 【解答】 这种情况现在的确很普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所以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种问题时如果不能提供合法的发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也有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审查此部分费用的税前扣除时,要求企业能提供水、电等公司开给其他分担费用的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及其他分担费用的公司在计算各单位分担金额时的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贵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还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沟通。账务处理上应该可以采用复印件及其说明作为原始凭证来进行账务处理。 以上就是本文主要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你,其实只要你认真阅读,一定可以找到你想要的答案,加油!
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丢失应按上述规定处理。如果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规定进行认证抵扣,该权利丧失;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账凭证。但该部分存货销售后,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申报扣除,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当月收到货款时: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下月初用红字冲销:收到发票,并未付款时: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付款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做账务处理主要是: 一、凡购进货物并收到防伪税控开具的抵扣联, 1、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贷:银行存款等 二、对该份抵扣联,如在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对上述会计处理不需变动,并在通过认证的月份申报抵扣;如在规定期限进行认证,但通不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认证的,则需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1、借:原材料等 2、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在收到抵扣联,但没在收到的月份进行认证的,也应作上述收到抵扣联时的同样分录,同时在备查薄上注明“待认证”字样。
无法取得发票的话就看能不能取得发票,要是可以取得发票的话也是挺好的
财务上估价账,或是以收据进行账务处理。 不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取得合法凭据(发票)的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固定资产以旧换新只取得差价发票的,新的固定价值如何确认?问题答复: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以旧换新”业务,分解为购货方销售旧货,销售方销售新货。购货方的销售旧货的销售额为合同签定的”旧货折价额”,销售方销售新货的销售额为“新货全额销售额”,购货方和销售方按照各自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对应开具相应的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固定资产以旧换新只取得差价发票的,新的固定价值如何确认?问题答复: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以旧换新”业务,分解为购货方销售旧货,销售方销售新货。购货方的销售旧货的销售额为合同签定的”旧货折价额”,销售方销售新货的销售额为“新货全额销售额”,购货方和销售方按照各自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无法取得发票是可以找税务局代开的,如果要是公司不开的话可以找相关部门举报的
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理
不可以重新开具发票,以免取得发票联的一方谎报遗失,重复报账,防止开 具发票方虚增收入,重复申报纳税。可由丢失发票联一方向对方提出出具证明的 请求,原开具发票的业户在查对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发票存根联影印 件,并按原来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应取得原销 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方可作为证账凭证和扣税凭证。
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结算成本。
汇算清缴时不有发票分录调整。 原调整作分录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做调减。 按原分录调整作相反分录
加载中...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