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万个问题
66万个问题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补偿。
企业只有支付了征地费,出让金后,才有使用权,所有权是国家的。除了使用,当然还可以卖了
一、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其收益应当归土地的承包人(土地使用权人),村里无权提留土地流转费。<br/> 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制定本村的行政管理规定或制度,可以通过规定或制度来规范土流流转费的提留与使用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征地按照补偿原来的目的。 耕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征收前三年耕地的六至十倍的平均年产值。该安置补助费征费,按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人数计算。农业人口安置的需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已征用除以耕地的单位按人均计算征收。一个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四至六倍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年前。然而,土地安置补助费每公顷被征收不得超过前三年的15倍,年均产值。 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其他土地,各省的标准,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要求的基准集。
您好,我是国家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征迁的时候,土地补偿是补给登记在册的产权人,地上附着物是补给实际使用人。就您所提出的这种情况,青苗补偿费应该是给您的。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记得选为最佳答案。未尽事宜,可以私*信联系。
征地款和土地出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征地款是政府实施土地征收付给农民的,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买地时交给政府的。 在土地管理法没有修订之前,这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没有完成之前会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修订后土地管理对此进行了修改,那是另外回事,现在谁都没有看到过修订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什么区别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而经济学上,对于地价的权威定义则是: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土地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这说明,土地出让金是一定年期的土地租金的资本化;深入地说,土地出让金是以后一定年期内每年土地租金的贴现;更进一步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对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预收,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租用方来说,土地出让金是对一定年期土地租金的提前预支。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土地征地款最好是大部份集中理财,小部份平分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李景林与刘开口头约定转包刘开所承包的位于江林区居委会民丰组南侧 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11年3月至2020年,李景林分两次向刘开支付全 部承包金。随后李景林对该宗土地进行耕种,投入了不少人力、农资,种植 了棉花、大豆、玉米、红薯等农作物。 2012年2月,刘开所承包的土地中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 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刘开将被征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补偿 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领取,李景林找刘开索要,刘开以土地为其承包为由 予以拒绝,李景林因而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并非不签订书面合 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将土 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综合考虑,李景林和 刘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因此,李景林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应当享有使用土地所获得 收益的权利。该土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的补偿费 应当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告刘开领取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将青苗 补偿费退还给李景林。
这样做是对的。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 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予以公告。对政府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或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 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是征用土地的缩写,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 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指出:6602 管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 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 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费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 支出,可以资本化计人土地使用权原值;业务招待费属于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 应记人“管理费用”科目。
征地费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予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耕地的主要用途是种植农作物,土地之上往往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及相关的水利等农业设施;耕地对于农民来说,不 仅仅是一种财产利益,更是他们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他们的生存之 本,所以,土地征收中,不仅要对农民的现存财产利益的损失进行 补偿,还要为失去耕地的农民寻找到合适于他们的生存之路。我国法律也对以上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 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
企业支付土地的征地费,相应也就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征地费是按企业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年限来摊销的,企业拥有的土地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因此土地的征地费应该入无形资产--土地.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根据征地内容,将征地全部费用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如:为建设厂房征地,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如果未明确土地用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12 条第2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 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 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 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 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并进行验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6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 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 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 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 迁用房支出等。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汴政〔2006〕31号)规定: (1) 土地征用收购补偿费用:即征用、收购土地而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耕地 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上附着物拆 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 (2) 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包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道路、 供排水、供电、通信、绿化等)、场地平整等费用。 (3) 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规划设计费、评估费、土地测绘费、 公告费、公证费等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 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 出。因此,企业上述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测绘费,应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不属于,征地费应计入开办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2条第2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 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602管理费用 第1条,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 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 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 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 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 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 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 费用、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费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可 直接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可以资本化计入土地使用权原 值;业务招待费属于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应记入“管 理费用”科目。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征地补偿应该是无形吧?但是征地一般都在项目前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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