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时如何记账?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客户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处理,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二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两者都涉及到没收的押金,但会计账务处理不尽相同,会计制度也只是一笔带过,不容易分辨,现试作对比分析。
1.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这种情况可以这样理解,视同把该未退还的包装物出售给客户,取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同样,相关的税金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与之相配比。原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视没收押金后包装物是否需要再退还进行不同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没收的押金,应把其转换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便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交纳消费税项目的,还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2.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这与第1种情况所不同的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按协议规定没收客户的押金后,再另外加收的押金。
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账务处理如上所述,理由是客户被没收押金,是为其违约行为付出的代价,对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企业而言,没收的押金又有包装物作对应,所以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核算。而后,为了促使客户按时退还包装物,另上加收押金。对于另外加收的押金,由于没有包装物的金额作对应,属于偶发业务性质,所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账务处理对比分析:第1种情况,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的增值税后,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的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与其他业务收入存在配比关系,所以将应交纳的消费税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而第2种情况,没收的加收的押金扣除应交的增值税和应交的消费税后,余下部分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的消费税不能单独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是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之间不存在配比关系。
此外,如果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并已单独作价,但仍需要客户将包装物退还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其账务处理与上述第2种情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