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万个问题
90万个问题
1、一般这样的工程,在购买材料、支付人工这些都是白条或收据的重要支出项目。 税务机关对建筑工程的审核主要是看这项目是否缴纳建筑营业税,主要是通过要求纳税人或项目所有人取得合格的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来督促纳税人缴纳相关的税收。 所以呢,既然是自建的,那你可以到税务机关按工程的总量开具一张建筑业发票即可转成固定资产,当然了,开发票的时候肯定要纳税了。 至于在施工过程中的其他白条,如果你全开了建筑业发票,地税部门自然不找你。只是国税部门可能要对你购买材料部分提出质疑,这部分你只能在购买材料的时候要求对方给你开了。 2、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你没有完工或没有结算,那可以凭工程结算书直接结转成固定资产,可以直接先按工程结算书的金额计提折旧。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未结算,你取得的白条和收据都没有太大影响,因为你可以先挂在在建工程这科目,这科目,税务机关对票据的要求不是很高,主要是国税对购买材料部分要求有发票,地税的则不要求。 3、税务部门主要分两方面,国税的检查你购买材料时候是否取得发票,地税的检查主要是你是否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缴纳建安营业税。怎么处理,在第1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自然是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来入账了。 如果尚未结算的,可以按决算书的预计金额估计入账,等以后结算后按实际金额结转。
固定资产改良当月,应该将改良的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如果不转出,账面上未转出的固定资产,就会涉及折旧问题。这样,就会影响改良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定。 改良资产转出时的分录: 借:在建工程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如果该在建工程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那么可以转入固定资产,若没有,那就不能转入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就可以转入固定资产,而不需要完工结算后在转入,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变化,要特别注意。借:在建工程贷:应付职工薪酬贷: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指领用原材料)贷:应交税费--销项税(指领用本企业产品)没有领用的工程物资,要看实际情况而定,没有总在帐上挂着的,一般是转做企业的原材料。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进项税贷:工程物资结转在建工程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在建转固定资产不用申报,自已转了就好了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就可以转入固定资产,而不需要完工结算后在转入,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变化,要特别注意。借:在建工程贷:应付职工薪酬贷: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指领用原材料)贷:应交税费--销项税(指领用本企业产品)没有领用的工程物资,要看实际情况而定,没有总在帐上挂着的,一般是转做企业的原材料。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进项税贷:工程物资结转在建工程借:固定资产
老税法中固定资产等进项税是不可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按2009年开始执行的新增值税条例,除不动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因此就不必做进项税转出了。
(一)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税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FP、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FP、农产品销售FP、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FP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专用FP具体包括以下3种:(1)增值税专用FP。增值税专用FP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专用FP。(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P。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P是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FP。(3)机动车销售统一FP。机动车销售统一FP是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FP。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FP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FP或者销售FP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税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农产品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FP或者销售FP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FP。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适用增值税专用FP:(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应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3、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6、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7、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末抵税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例如:某运输企业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9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专用FP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增值税FP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9月,由于经营需要,运输企业将车辆作为接送员工上下班工具使用。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为5.1/5x3=3.06万元。 3、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另外,在建工程中很多原始凭证都是收据或“白条”,不能入账,更不能计提折旧。相应的变通方法最好是去税务部门开一张劳务发票,作为劳务费计入该工程成本,这样既能入账,又能计提折旧了。
一般企业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所开发的各个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确定各个工程项目应分摊的金额,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指可作为单项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建设项目。某个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包括该项目实体及其周围直接相关配套设施(如楼外走廊、绿化地等)占地面积之和。对于开发项目预计使用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的,其差额期限内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不应计入工程项目,而应保留在无形资产账户中,待工程项目使用期满报废后,再转入新建工程项目或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人工程项目的时间,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限一般较长,且不尽相同,在不同时间转入所带来的结果也不相同,因此,必须对此作出规范。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必须连续进行,因此,笔者认为,较为合适的时间应该是所开发的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此之前,土地使用权应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对此,《企业会计制度》应作相应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总额÷全部土地面积×已开发土地占地面积 或已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每单位面积购价×已开发土地占地面积 某项目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每单位开发面积摊销额(每单位面积购价)×该项目占地面积÷该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该项目预计使用期限 例:设甲企业为一般企业,于2001年7月1日购入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70年,面积1000亩,每亩购价140000元,共计14000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2002年1月1日起,开发其中的200亩,于2002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建工程有关资料如下:办公楼一座,预计使用期限50年,占地面积48亩;厂房一座,预计使用期限30年,占地面积128亩;食堂一座,预计使用期限30年,占地面积24亩。土地使用权按年摊销。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2年12月31日,计算已开发工程项目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并予以结转。 已开发200亩土地应分摊额=140000×200=28000000(元) 办公楼应分摊额=140000×48÷70×50=4800000(元) 厂房应分摊额=140000×128÷70×30=7680000(元) 食堂应分摊额=140000×24÷70×30=1440000(元) 办公楼、厂房、食堂共计应分摊1392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4800000 ——厂房 7680000 ——食堂 144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3920000 计入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对于已开发的20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尚未转入工程项目又未摊销的部分13480000元(28000000-13920000-28000000÷70×1.5)仍保留在无形资产账户上,不予摊销。若继续开发,则处理办法与上相同;若不再开发,则与其他尚未开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假设,甲企业自2003年到2032年末,未曾开发其他项目,厂房与食堂均于2032年末报废。则2033年末,应摊销计人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权为未开发土地以及报废的厂房和食堂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计1904000元[140000×(800+128+24)÷70].而2003年至2032年,每年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600000元(140000×800÷70) 需要注意的是,若已建成的固定资产(仅指由相关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下同)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改扩建),需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时,应同时调整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即,当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缩短时,应相应将缩短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回到无形资产账户;当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延长时,应将延长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假设上例中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时,重新确认的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比原来缩短了1O年),其他条件不变。则未来两年使用期内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为每年48000元(1440000÷30),与原来每年的分摊金额相同;缩短的10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480000元(48000×lO),应转回到无形资产账户中。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80000 贷:固定资产——食堂 480000 这时,因调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而相应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在固定资产报废前,不作摊销处理;在固定资产报废后,分别是否再开发进行相应处理。 假设食堂在使用至18年末时,重新确认的食堂预计使用年限延长至35年(比原来延长了5年),其他条件不变。则应将延长的5年期间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240000元(48000×5),从无形资产账户转入固定资产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食堂 24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40000 这时,因调整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而相应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在固定资产报废前,不影响未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在固定资产报废后,分别是否再开发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后就应该转入固定资产了,如果遇到了跨年的时候,已完工95%以上的工程还应该进行预转资,等工程全部完工后再进行调整,但不再调整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如果不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将会:影响损益!
实际上,在发生成本费用时,你就应该考虑哪些应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哪些应该计入“期间费用”,只要是计入“在建工程”的,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全部转入固定资产 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要看你的固定资产类型,最好按税法的年限来,因为会计准则不规定使用年限了
银行会把利息费用以及时间成本跟你收的dr:银行存款dr:财务费用cr:应收票据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申办条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的有效汇票,基本要素齐全。2.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3.汇票的签发和取得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为基础。提供资料1.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2.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4.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5.贴现申请书。6.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申请程序1.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2.向银行提供上述材料。3.中国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认拟贴现汇票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4.计算票据贴现的利息和金额。贴现利息=汇票面值╳实际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面额-贴现利息5.按照实付贴现金额发放贴现贷款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可以全部转入。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达到可用状态后应转入固定资产,直接将原在建工程余额转入固定资产,前提是,在建工程的发生额都有正式的票据,如工程款、材料款等。
1、房产与土地应分开记账,房产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缴房产税;土地按“无形资产”分摊。 2、除非你的土地是连房产一起买回,而且是两证合一,那么土地价值就可以与房产一起记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计缴房产税。 3、不论土地与房产是一起记入“固定资产”,还是分开记账,对企业所得税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分摊和折旧的规律一样。但房产与土地一起记账,那么就增大了房产税的计税金额,房产税负担增加了,那就不值了。
按一般账务处理:建筑物在建工程在完工后并投入使用后,可记入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建筑物在建工程在完工后并投入使用后,及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可记入固定资产;次月计提折旧;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要缴纳房产税;未取得房产证的,可不用记入固定资产;当然也不必计提折旧,不缴纳房产税;
1.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在建工程可以转为固定资产,跟年限没有关系;
在建工程是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转入固定资产的。
在建工程在完工建成,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加载中...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