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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之后,楼市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房屋作为资产,其变现功能受到了极大的抑制。这种抑制主要是通过高昂的交易成本来实现的。因此,合理安排房屋买卖中的税负,将直接影响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功能的实现。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和广大网友探讨房屋买卖中税务安排的有关问题。 新商品房买卖中,由于卖方为开发公司,买方为购房者,往往还涉及银行贷款等,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如果可能,尽量购买符合优惠税收条件的房屋。 二手房买卖中,税务安排问题尤其重要。二手房买卖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经济适用房买卖、未竣工验收房屋买卖(“预售”房买卖)、已交付但未满两年的房屋买卖、交付满两年房屋的买卖、拆迁安置房买卖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房屋买卖在实践中虽然大量存在,但有的买卖为政策所不允,处于“灰色”状态。税务处理上就需要针对其中不同类型,做不同的交易安排。 第一种主要是未满五年锁定期的经济适用房。这类房子的交易是受限制的,而且还需缴纳一笔几百元每平方米的土地差价,所以优先考虑的是如何让交易成功。这类交易需要找到合适的律师朋友,作出交易安排和税务处理。由于价格相对较低,交易成本也不算太高。 第二种是楼花买卖。六一大限之前,这种交易是开放的,一般只需和js说好,办理合同更名即可。现在就要绕一些弯路了。首先是要找到合适的买家,最好不要通过中介,避免增加交易成本。其次,最好要说服js(并非必要),因为js那里有很多房子尚未卖出,不一定同意你的更名。再次,要绕过合同备案这一关,其中有很多妙招,精通房产纠纷的律师朋友会给你一些办法,不过可能需要一些rmb。最后,按照律师朋友的要求或委托他进行程序操作,积极稳妥地收好rmb。一般来说,交易成本为房价的2%,可以省下5%营业税+2%契税和收房开支的成本(实际约为房价的10%),投资收益比相当明显。 第三种是未满两年的商品房。5%营业税+2~4%契税是一笔让人心痛的开支。处理这类房屋买卖,必须先打探好当地税务机构对房屋最低价格的评估。有的房子已经装修,将装修成本甚至电器列入房价是个愚蠢的办法,这样增加了很多元rmb的税收,而且是重复纳税。一般经专业人员处理后,可以避开5%营业税和契税的大部分。 第四种是交付满两年的商品房买卖。这种房子买卖省钱的办法比较好操作,主要是将房价与非房价分开,减少契税的计税价格,但不能低于最低计税价格。 第五种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这种房屋买卖的法律问题比较多,税务问题比较少,在此不表。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合理安排税收支出也是税法所允许的。
(一)购房前的准备。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还有就是对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具体包括: 1、要注意选择楼盘。一般来说,政府投入建设资金较多或者具有特殊经济、文化背景的区域,其楼盘发展潜力大;如果房产项目所在区域有良好的整体规划,并处于规划实施初期,该地区楼盘升值的可能性更大。 2、注意楼盘规模。因为一般说来,大一些的楼盘抗风险能力要强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楼盘,相关的配套设施会比较完整,社区文化、物业管理 也都会相对好一些。 3、注意开发商的资质背景。购房者不仅要了解开发商的资产规模,业界口碑,对项目的设计理念,还要掌握其品牌建设情况,甚至了解与其合作的建筑承包商等合作伙伴的情况。 4、注意审查“五证”。第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二)购房中的合同签订。购房时要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签订补充条款。先签订认定书,再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预售登记。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所以,签订认购书时要看清是哪个概念。 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三)购房后交付入住办理产权登记。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购房者检查后签收入住通知,签收“两书”,在办理完登记后,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通过看房,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初步意向。这个时候,通常需要买方交付一部分定金,以作为双方将来签约的一个保证,防止卖方将房屋再卖给他人,同时也对买方形成约束。签约之后,定金可抵作房款。 买方在签订定金协议时,一定要先将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尤其是房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以防签订合同时出现扯皮现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有的是直接交给卖方,有的是由中介公司代收、然后再转变卖方,在此种情况下,买方要确认中介公司取得了卖方的授权,中介公司收取定金视为卖方收取,卖方即受定金罚则的约束。
签订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委托协议书要写明委托人以及受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其次,委托人应该写明哪些事项是授予受托人办理的,受托人的权限又有哪些? 第三,双方约定好委托费用以及支付的方式等。 后,写明委托的期限以及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的权利。 签订委托协议的时候,购房者还应该认真了解各项条款,比如付款方式,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差价如何处理等问题都要考虑在内。必要的情况下,售房者还可以请律师或者房产公司的朋友帮忙把关。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的二手房交易的委托人都是通过中介和对方来联系的。所以,双方约定好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也是通过委托人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来约定的,这样就会造成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让中介公司占有地位,很有可能制定出一边倒的合同条款。等到后发生纠纷的时候,委托人虽然认为吃了亏但是已经签了字也就只能吃哑巴亏。在这里,委托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的合同条款对自己都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无效条款,委托人要敢于反抗,不能任由中介摆布。
1、定金: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一方违约的,收受定金方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房屋被转卖给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a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也同时适用本条)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房屋买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将广告宣传中重要的部分明确写进合同。许多开发商认为,反正自己的楼书和宣传广告的内容也没有写进合同,于是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在夸大美化居住环境,打造虚假水景概念、绿化概念、花园概念、交通概念,这些都是开发商司空见惯的伎俩。购房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开发商事后不认账。 (二)将面积明确在合同中并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房屋面积是房子的量化指标,与购房款直接相关,然而,开发商往往会在商品房面积上大做文章,许多开发商在和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都故意不将公摊面积写入合同或补充条款,致使消费者遭受了欺诈也是糊里糊涂。 (三)约定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很多小区物业管理都是开发商自己组织的,业主对此无从选择,只能被强制接受;同时,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繁琐的规章、公约一旦违背,就遭遇停水、停电、停气。重收费、轻管理是小区物业的通病。因此购房者不要忽略物业的约定,避免日后出现麻烦。 二、商品房买卖中的陷阱有哪些? (一)签订不规范的合同 恶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统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开发销售商故意对有些条款不填写,如土地面积、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有关细节都不填,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手续齐全,埋下了因此产生纠纷的许多隐患。有的销售商甚至连房价、总房款的大写金额都刻意空着,为自己以后篡改房价埋伏笔。 (二)延期交房强词夺理 要么合同中只签工程竣工时间,对交房时间闭口不提,不约定不可抗力,却一再延长交房时间,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无法得到赔偿。要么夸大不可抗力开脱责任。 (三)资质不全导致产权证难办 开发商资质不全,例如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限,根本就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销售的商品房当然也就办不了房产证;还有很多开发商是边开发、边销售、边协调关系办证,房子卖完了,有关手续却还没有审办下来。或者由于不愿意缴纳和逃避土地出让金,这样开发的房产不仅不能办理产权证,而且还会给购房者以后的居住和买卖留下无穷后患。 可能大家都发现了,现实中由于所要购买的房屋性质不同,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就是不太一样的。具体房屋买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比较常见的一些注意事项,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为避免自身利益在购房过程中遭到损害的话,建议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购房。
问题一:房屋交易征税,按入住时间的长短来决定费用的高低。具体如下:一.房子购买的时间在两年之内,却又要转手卖房,则需要缴纳高额的税务费。(具体为售房费减去各种费用,然后再减去购房的总额,最后再乘以百分之二十。)二.房子在购买后的两年之上,五年一下的。依旧要缴纳很高的税务费用。(具体为售房费减去房屋印花费,再减去购买房子时的价格,最后再乘以百分之二十。)三.对于购买房屋在五年以上的普通住宅,政府将不收取任何的交易税。政府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的调和了上海房价的提高。是为人民谋福利的好政策。 问题二:专业名词。有很多的网友想买卖房子,却对各种文件和合同一无所知,所以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科普一下吧。 专业名词一:诚意金,是指买房的一方看好了某个区域,或者某栋房子,并且基本谈好了房子交易的价格,然后买房的一方就需要提前支付一部分的资金,为诚信金或者诚意金。简单来说呢,就是我们常说的定金! 专业名词二:房地产契税,是指房屋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房产权转移时向房屋所得者征收的一种税款。 专业名词三:佣金,即是买家与卖家通过一种中介性质的中间人介绍,而完成交易。交易后买家与卖家会各自拿出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的钱交给中间人,即佣金。
1、房屋买卖要交纳多少定金? 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等超过合同标的的20%,在房产买卖中,也就是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能作为定金。 2、房屋买卖中的违约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答:房产买卖中的违约金金与定金都带有惩罚性质。 如果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购房者不愿意购买房屋,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可以选择较高者。 3、买房者反悔能要回定金吗?房屋买卖中的定金与订金是一会事吗? 答:买房者反悔不能要回定金。定金是法律术语,而订金则不是法律术语。 订金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能要求返还。 4、房屋中介公司能收取诚意金吗? 答:房产中介与当事人约定好了,可以收取诚意金,但诚意金不是法律术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要求返还。 5、房屋买卖要交纳多少定金? 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等超过合同标的的20%,在房产买卖中,也就是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能作为定金。 6、房屋买卖中的违约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答:房产买卖中的违约金金与定金都带有惩罚性质。 如果卖方不愿意出售房屋,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购房者不愿意购买房屋,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守约方可以选择较高者。 7、买房者反悔能要回定金吗? 答:房屋买卖中的定金与订金是一会事吗? 买房者反悔不能要回定金。定金是法律术语,而订金则不是法律术语。 订金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能要求返还。 8、房屋中介公司能收取诚意金吗? 答:房产中介与当事人约定好了,可以收取诚意金,但诚意金不是法律术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以要求返还。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纠纷。
一、房屋基本情况 1、 房屋的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 2、 房屋的使用年限:一般来说,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而你要看的就是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3、 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子位于哪里,好具体到门牌号。 二、房屋产权情况 1、房屋性质:交易房屋是商品房、已购公房、经适房还是小产权房,这点必须明确。 2、产权情况: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果已被抵押,抵押权人是谁,何时可以办理解抵押手续等。 3、租赁情况:如果房子在被出售之前曾出租过,那就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明确清楚租户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并好附有租户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正常情况你还要交 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你只要拿净得价就好了。剩下的都不包。具体的一切流程,中介会全程服务的。其实中介费也可以不出的。房价使然!
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要上谁的名字一次想好,然后公证就没问题了~
您好,贷款是无法过户的,您只有还清贷款还后这套房子才能过户的。 继承的话如果您的爷爷奶奶还在世的话,他们也是有继承权的,关于继承您还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吧!
直接将问题提出来。
看好房子与开发商签定好商品房购房合同后,要向售楼人员提供贷款个人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如以婚需提供双方的)2、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如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3、双方户口本复印件 4、双方收入证明原件 贷款所需手续费: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 注:因所在地区及城市不同,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除了上面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合同时还有一些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提醒购房者,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如何对待宣传广告。宣传广告也叫售楼书,再看售楼书时首先要注意售楼书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这是对开发商资质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有些开发商会采用一些比较模糊的方式说明,比如说多少分钟到市中心,这个时间根据不同的交通工具有不同的标准,根本不能确定。所以要注意这些用词。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确保售楼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楼书的内容明确的写到后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这是法律规定要有的。 (二)如何计算面积。现在房地产市场通常用的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总价,它是指按住宅面积外围线来计算。一般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加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是对购房者最为有用的是套内的使用面积,因为这种面积是购房者真真切切能够具体使用的。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把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写清楚,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使用面积缩水给消费者带来的坏处。 (三)如何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2、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3、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4、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四)如何收房。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等。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作为购房者来讲,买房是老百姓一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先得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老百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购房者比较谨慎,对于购房的知识比较了解,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在商品房的买卖中确实涉及到很多专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普通购房者很难一下子了解熟悉这些问题,因此为了减少风险,预防买卖合同中的陷井,建议购房者在购房的过程中聘请律师,把相关的事情请律师办,虽然要支付一些费用,但会降低风险。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纠纷。
需注意以下内容: 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纠纷。
房价居高不下,楼市扑朔迷离。买套房子不容易,签订合同时要加倍留心。不然可能被坑到不相信上帝。那么,买房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专家为您支招下面这五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并验明 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教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除此之外,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3、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和交房时限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4、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管理事项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另外,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5、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及违约责任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当然还需要注意约定的违约责任,比如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此外,还要特别提醒大家,在银行放贷日益变难的情况下,签合同更需要谨慎。 只要合同或定(订)金是在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或支付的,都是依法成立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随便便地否定或终止,否则就得承担违约责任或被限制性条款约束。一般在《认购书》里都设有“因乙方原因未如期支付首期及签署合同,视为乙方放弃购买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条款,要搞清楚谁是违约责任方,且要看合同是否有对订金处置的条款,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否则协商处理。
首先,委托协议书要写明委托人以及受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其次,委托人应该写明哪些事项是授予受托人办理的,受托人的权限又有哪些? 第三,双方约定好委托费用以及支付的方式等。 最后,写明委托的期限以及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的权利。
房屋买卖属大额商品交易,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在购房前除了要了解房屋现实情况外,对于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是否涉及法律纠纷等情况都需亲自核实,不能仅听卖房人和房产中介人员一面之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中介有一定服务和引导作用,因此应当选择有信誉保障的中介公司。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尽量选择资金监管来保护自己的购房款不被挪作他用。在火爆的房产市场,购房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了解房屋交易中易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陷入购房骗局。
除了上面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合同时还有一些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提醒购房者,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如何对待宣传广告。宣传广告也叫售楼书,再看售楼书时首先要注意售楼书中是否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这是对开发商资质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有些开发商会采用一些比较模糊的方式说明,比如说多少分钟到市中心,这个时间根据不同的交通工具有不同的标准,根本不能确定。所以要注意这些用词。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确保售楼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就一定要把售楼书的内容明确的写到后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这是法律规定要有的。 (二)如何计算面积。现在房地产市场通常用的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总价,它是指按住宅面积外围线来计算。一般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加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是对购房者最为有用的是套内的使用面积,因为这种面积是购房者真真切切能够具体使用的。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把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写清楚,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使用面积缩水给消费者带来的坏处。 (三)如何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1、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2、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3、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4、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四)如何收房。买完房以后还要查验或者叫验收“两书”,一个是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是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登记,在使用年限内承担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件的保修期等。住宅使用说明书,通常应该包括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住宅的结构类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上水下水、电、燃器、消防等设施配制的说明,以及门窗类型使用事项,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阳台等部位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里。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时效应该是为三年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总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一、权属审查 1、军产房,乡产房不允许买卖。 2、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6,优惠价(标准价)的房改房要经单位同意。 二、权属限制审查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三、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四、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况有: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况有: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文件;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宜。
具体如下: (1) 合同约定不履行,承诺不兑现 主要是因为目前房产市场“求大于供”,房产商即便违约也 不怕消费者要求退房;房产商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也不会影响 第二次销售抬高价格。 (2) 自制合同、自制协议不规范,规避法律 其形式多样,有“购房意向书”、“房屋定购书”和“房屋临 时预定协议书”等,自制合同故意不标明主要内容,从而规避自 身责任。 (3) 宣传广告误导购房者 例如有的房产商在广告上写明“商住”楼盘,但在实际订立 合同时,房屋性质却变成了“商办”;有的广告写明“离某城区 只需10分钟”,但实际距离却比较远。 (4) 房产中介服务鱼龙混杂 例如,有的中介公司明知不能经营房屋买卖,却与消费者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有的中介违约,却不付违约金,有的故意 混清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法定含义。
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br/>委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br/>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br/>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br/>受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br/>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br/>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br/>本人XXXXX购买成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br/>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br/>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XXXXX为代理人,<br/>代为办理如下事宜:<br/>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br/>房屋装修等事宜。<br/>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br/>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br/>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br/>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委托人:年 月 日
1.老太太作为合法的遗嘱继承人,有权对该房进行处分。他人不得干涉。2.至于其他问题,取决于老太太的意志。
当然是可以的啊<br/>夫妻间还不用缴纳多余的税款<br/>不过没有什么意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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