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的必要费用?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可能存在两类费用,一项是居间服务报酬,另一项 则是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的前
提是居间人实际促成合同订立,如其未成功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居间人无权要 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其作为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居间 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 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 用。”因此,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订立的情况下,其虽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但仍可以请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等。需要
注意的是,如居间人促成双方订立合同,居间报酬中即包含了居间服务中的必 要费用,居间人不得同时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和居间活动中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