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万个问题
35万个问题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进项税额由购进方支付给销售方通过销售方缴纳;二是进项税额应在发票上注明,一般情况下不需购进方再进行计算,是销货方在销售时计算,登记在专用发票上的。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 ③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的10%的扣除率进行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p>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r /><br /></p>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从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在前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需要首先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品;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但是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做法都是逃避纳税的错误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因此,纳税人对价外收费按税法规定并入销项税额计税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核查各项价外收费,保证做到正确计税和会计核算。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税法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需要做几点解释: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另外,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第三,对折扣销售之所以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对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人货物销售额呢?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人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在本章第一节“征税范围”中已列明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第三章第四节三、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就会导致增值税计税环节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甚至出现物价非正常上涨的局面。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1.请问一般企业纳税人开的增值税总金额是21000,税率是13%,税额为2415.93,是如何计算的 价税合计21000/1.13=不含税金额18584.07 不含税金额18584.07*13%=税额2415.93 不含税金额18584.07+税额2415.93=价税合计21000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价税合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 % 的征收率计税, 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然后上缴税务机关。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销售额x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 销售额中不包括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与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3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货物退回、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当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例:个体经营者张某经营的商店本月销售额为11000元 (含增值税),退货700元 , 张某本月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 (11000元 -700元) + ( 1 + 3 % )=10000 元应纳税额=10000元 X 3 % = 300元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的方法:(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2) 含税销售额换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上面标明的是含税价格,需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3)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规定(除其他个人外)。
准确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的方法:(1) 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公式中,税率为13%或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 关键。①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 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销售额中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车辆牌照费。②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也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2) 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①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 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② 计算抵税是进项税额确定中的难点,必须准确掌握计算抵扣的范围 和条件。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 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不得从销项磁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 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 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计算公式是指纳税人每一笔销售业务在计 算销项税额时的公式,某一会计期的汇总销售税额,并不是由销售总 额乘以税率计算的,而是根据各专用销售发票上的销项税额加计汇 总而成。 (2) 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额。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进项税额由购进方支付给销售方 通过销售方缴纳;二是进项税额应在发票上注明,一般情况下不需购 进方再进行计算,而是销货方在销售时计算,登记在专用发票上的。 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购进业务,除小规模纳税人不开增值税发票不予 抵扣外,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做了 具体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 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上式中的买价,包括支付给农业生产者农产品价款和按规定由纳 税人代收代缴的税费。 ④ 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 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x扣除率 ⑤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按收购金额 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收购金额x扣除率 ⑥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该 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 进项税额,凡符合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⑦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 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 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 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⑧税控收款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 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 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 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 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 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 (1 + 17%) x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 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 A. —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 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 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 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 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B. —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C.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 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D. —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 —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 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 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 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 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 定扣除率计算。 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 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x (1 + 10%) ③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般纳税人注 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④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 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 XD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 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 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 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 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 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 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 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 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 《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按照所注明的 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这里,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 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 升贴水账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升水时,经多次 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 账户向注销人收取与升水额相等的金额。贴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 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 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 价金额。发生贴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 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注销人支付与贴水额相等的金额。 2) 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未按规定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 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此之外,以下项目也不准抵扣: ① 购进的固定资产。 ②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②〜⑥项所列 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 税额中扣减,无法核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 的进项税额。 ⑧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 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讲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销售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3) 进货退出或折让。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p>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b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br /><br /></p>
楼上说的很对,如果你有下岗优惠证可以免税。
以前的留抵税额应转入成本或费用,不能再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有多少个品种的产品,除了分别进行产品成本的明细核算之外,都要统一登记、核算产品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就是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2) 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 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x增值税税率 或者=价税合并定价时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 (3) 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计算是指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 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额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按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 税劳务必须具备以下三种凭证之一,其进项税额才能予以扣除:①增值税专用发 票。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时,批准使用 的收购凭证。 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0年10月 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 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 万兀。 (2) 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3) 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55万元,进项税额9.35 万元,货物验收入库;为该批货物支付运费5万元。 (4) 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50万元。本月下旬将购 进的农产品的3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解:(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80xl7% = 13.6 (万元) (2) 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52.65+ (1 + 17%) xl7%=7.65 (万元) (3) 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9.35 + 5><7% = 9.7 (万元) (4) 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50x13%) x (1—30%) =4.55 (万元) (5) 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3.6+7.65—9.7—4.55=7 (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按照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然后上缴税务机关。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6%。此外,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过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也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适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货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1不含税销售额是1000万小规模纳税人交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但抵扣税金后交2%左右税金2企业所得税是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交25%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里应该如何填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另外,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免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东)的直接投资。因此,该笔收入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利润总额栏填列。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3%。你开的100元的票是含税金额,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计税金额不得含有增值税,因此在算增值税的时候就要把含税金额算成不含税金额。公式是: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1 3%)增值税金额=不含税税额*3%所以你家的增值税就是100/1.03*3%二、你家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理说是可以零申报的(可能各地的税务局规定不一样吧)。国税是自报,地税那里是核定的。报税的时候税金都是以报的收入来算的,所以你在报税的时候还是报一点收入吧。三、关于你家的所得税。你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个人独资的或者是合伙企业,就不适用交企业所得税,而是交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个体经营所得税)。
应缴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税率,不含税销售额=销售收入/(1+3%)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以后的余 额为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某工厂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100 万元,该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20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 纳税人在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 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 纳税人同时欠缴增值税,则应当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由于销售货物退回、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 应当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由于购进 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 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发生 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时候,应当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与税额是混合的开在一齐的,不象一般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业务,销售与税额分得很清楚,因此其从客户收回的货款是销售额加税额,在财务操作中是要进行计算分离的,分离的计算公式是: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可以参见增值税管理实施细则, 比如某经商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52万元,求应纳税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52/(1 4%)=5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4%=2万元 公式是怎么来的这是一个数学问题,你最好是先照葫芦画瓢,照样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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