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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是不可以的,只能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贷款,不过现在,银行新的利率出来了,有些银行的利率较低,你可以以这个理由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开发商或许会根据个人原因同意
1.业内人士解释,贷款买二手房,有实物房产作为抵押,在违约时银行可以方便地收回房产。 2.按揭是用所购房子做抵押贷款。在房子尚未完工前,没有房产证和实物,银行存在较大风险。所以,银行往往要求开发商将在房管局备案的资料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提供给合作银行做“备案”,同时,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来规避风险。开发商要承诺承担一定的客户违约风险,这样就形成了一些开发商和某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实力强的开发商,合作银行就多一些,购房者选择余地大些;实力弱的开发商,合作银行少,因此给予购房者选择面就小些。 3.除此之外,一家房地产业内人士还透露,开发商经常需要与银行发生借贷业务往来,他们将贷款业务交给少数几家关系近的银行,可以在其他业务上获得一些好处。 4.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是否涉嫌违规?对此,有业内律师认为,开发商此举首先涉嫌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自愿、公平原则。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5.购房者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贷款银行,而开发商指定银行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对于银行一方,如果开发商未限定银行,而银行方根据贷款人条件拒绝受理贷款业务,并无过错。
对你而言只要顺利获得贷款,尽快把住房手续办妥就可以了,干嘛非要到招行贷款呢?各家银行的贷款利息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你在利益上都没有选择的差异。 并且,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是有依据的,因为,只有那些和开发商就出售楼盘签订有按揭协议的银行才能参与办理按揭贷款。我想,你所选择的招行一定没有和开发商签订按揭协议,所以,开发商不同意你到招行办理按揭贷款。 不要在这件事上过多纠缠,对你而言选择哪家银行贷款其实都一样,赶快把手续办了,不要让自己面临无谓的麻烦和损失。
绝大多数楼盘是不允许购房人自行选择贷款银行的,因为开发商与银行一般是具有合作关系的,尤其是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需要银行提供的贷款。 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咨询开发商。 如果首次购房并且面积90平米以下的话,利率会稍微低一些。 因为不知道你的工作性质以及收入增长的幅度,建议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这样提前还款的话利息支出相对少一点点
一定要找大的开发商
不行,如果您是找开发商买的房子就一定要在开发商所指定的银行贷款
如果开发商倒闭了,也就是你们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你及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还债,让开发商用现有财产按债权比例偿还债务,包括你已付的购房款、贷款、利息等损失,参考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零二条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条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1.开发企业也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按揭与不按揭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对开发商而言,按揭与不按揭没有区别,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并没有借贷关系. 3.全体业主自行按盘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与开发商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还可能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商等,经济纠纷会比较复杂. 4.在地根紧张的情况下,只要烂尾楼的品质还有挽救的可能,如质量没有重大缺陷,户型不是十分落后,在法院拍卖的情况下,会有开发商接盘续建.
可以的,开发商要的是钱,不管你在哪家银行贷款,只要钱能达到他们账户上就行。
第一,比如你买的房子价格是100万,开发商应该拿到100万,但是你只付了50万,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付清,开发商当然有权向你索要违约金; 第二,合同约定,你是先付50%,然后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剩余的50%,这个条款仅仅对你有约束,对开发商没有,因为申请贷款的人是你,有可能因为你的个人原因银行(如信用记录不好、从事高风险行业等)银行拒绝贷款给你,开发商不能保证你一定能够申请贷款成功,总之开发商要拿到100%全款; 第三,开发商只是建议你去兴业银行办理,合同里也没有规定你一定要去兴业银行办理,只是开发商和兴业银行已经签了协议,比较熟悉,你通过兴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成功率比较高,手续简化而已;
在还房贷的可以申请本金还贷的!
理论不错,操作无望。 现在开发商的合同可以很干脆地说成霸王条款,甚至开发商自己都直言不讳。目前房地产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开发商抛出一纸合同,很干脆的告知:不允许补充任何条款,如要求补充,对不起,不卖了。 很气人,但是也很无奈。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最终必须有一方“自愿”,开发商不“自愿”到头来往往还是购房人不得已而“自愿”了
开发商说得不对,登记备案需要买卖双方或者委托人共同到场,绝对不可以单方,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核实双方的身份和真实的表达,否则就是失职。在你的合同签字后其实就应该自己要求开发商复印留底,防止你签字后开发商在上面添加内容,因为往往是业主先签字然后开发商全部拿去盖章,这时有些不良开发商会做手脚。
现房可以去找其他银行,期房不行,期房是开发商提供了贷款担保等原因。
不能了。你们的做法符合是物权法的新规定:预告登记。在实际交房前先到房管局登记一下,售房人就不能一物两卖或抵押了。但必须在能够进行房产登记后三个月内登记,过期预告登记时效。
购房者若想要去非指定银行办理按揭,可以与开发商谈判,申请算入不统一指定贷款银行的比例中。另外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也可以跟银行谈判,针对在非指定银行优惠的具体内容,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要求楼盘指定银行达到。需要注意的是,要将贷款协商结果落实到合同中,一旦开发商因为在非指定银行贷款不配合购房人交房,可以依据合同维权。
房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无效。 如果对你有帮助就点击 有用 谢谢啦,
当然不合理,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诉告
购房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分期(按工程进度),银行按揭三种付款方式. 折扣比较优惠的一次性付款风险最大,你想享受这优惠就有承受风险的准备. 按楼上说的证件看房,留意该公司的实力.口碑,签合同后15内要求开发商预售登记(合同备案),可降低一定的风险.
"2003年6月13日,央行出台121号文件明文规定,楼盘没有封顶,不能办理按揭贷款。"----这只是一个部委文件,其效力究竟有多大还是一个问题。 一般情况下,预售期房仍会是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允许其售房,并予买房人预售登记。 但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前置许可,一般情况是各省级地方政府统一制定。比如重庆市是砖混封顶,主体2/3,(以前的还要松一点儿),随着市场的条件可灵活掌握,中央一般是不做统一硬性规定的。 另外预售许可证最终的发放权绝大多数又是在县区一级房屋管理部门手中,因此不完全遵守规定的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
<p>目前商业贷款不能转成公积金贷款,即使商业贷款的购房人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原因是:这种业务不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br/>(一)现行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6月1日联合发布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2号)。该实施办法适用于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br/>(二)按照该实施办法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四条的规定,公积金贷款在发放前须办妥抵押等手续,办妥抵押手续之后,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的账户。商业贷款除了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之外,购房人已经通过商业贷款向售房人支付了房款,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的前提已经不存在。<br/>(三)把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意味着商业贷款的购房人通过公积金贷款提前解除与银行签订的商业贷款合同,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没有支持这样的行为的相关规定。<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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