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个问题
36万个问题
60万个问题
小微企业指年销售,做的生意额度在3000万元以内的,含公司,个体等。个体户只能和公司相类比,个体是纯私人,个体,所以发生什么是无限责任。公司有注册资金,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他们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不同。详可看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br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 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br />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做相关会计处理。<br /> 依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其他企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不作相关会计处理。<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第一步:如何预缴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则不管本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须先按25%税率计算预缴;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业,则参照本文第二步进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可以在年初知晓,但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 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最迟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晓。 而本年度的预缴即使按季度预缴,也需在4月15日前办理,因此,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通常只能依据上一年度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定。 就2014年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是4月18日颁布的,企业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预缴,可能在预缴时没享受最新的扩大范围减半优惠政策。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 第二步:预缴税款需根据征收方式而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您进去“原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网站,找到“在线办理”,是内资企业就点击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如果是外资就找外资,进去之后把资料填进去就行了,如果以后有朋友需要注册公司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人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 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人当期营业外收人。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借 应交税费 减免税额 贷 营业外收入
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汇总销售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例1:某小微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含税收入10300元,在发生这笔业务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在月度中间,不能合理确定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2万元时,正常计提应纳税额,假设本月只发生了该项经营行为,则符合免税条件,将无须缴纳的已计提的增值税转入当月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按收总额核定填B表累计金额栏1、2、3、12行、按成本费用核定填B表累计金额栏4、5、6、12行、按经费支出核定填B表累计金额栏7、8、10、12行
不需要专门申请,只要在汇算清缴审核中通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利润等条件),且不是非居民企业即可。直接减按20%征收所得税另外纳税调整后所得低于6万(2011年为3万),所得额还可减半。###是申报纳税吗?首先从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到指定地方刻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接着到质监局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然后办理对公银行账户,接着就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证,完成后就可以每月正常申报纳税了,具体申报流程按照税局指定步骤办理就可以了###先注册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之后,正常纳税就可以了。###第一步从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到指定地方刻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第二步到质监局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然后办理对公银行账户。第三步办理税务登记证,完成后就可以每月正常申报纳税了,具体申报流程按照税局指定步骤办理就可以了###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按月申报的营业额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月为申报期,其中11月营业额1.8万元,12月营业额2.2万元,则11月可免税,12月必须全额纳税。 (二)按季度申报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季度为申报期,其中10月营业额1.2万元,11月营业额1.8万元,假如该企业12月营业额2.2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5.2万元,则该季度可免税;假如该企业10月营业额2.1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6.1万元,则该季度必须全额纳税。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扶持企业发展的一种减税措施,只是减税程度高些,将应纳税额减为零了。因此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11月营业额1.9万元,营业税税率5%,以应交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这样应纳营业税950元,应纳城建税66.5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8.5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9元。应在《地方税综合申报表》的第九列或者《地方税通用申报表》的第十一列“减免税额”一栏填写相应的减免额。 三、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纳税申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需要政府的支持(如若,您对我的答复满意,请点击左下角“好评”,谢谢您的采纳。)
可以,现在无需单独办理,填好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基本信息就可以了。
小微企业免税账务处理,无票收入还需要继续做</p> </p> 减免税,并不是不用核算和申报纳税了。减免税也要接受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一旦营业收入超过免征额,还是要纳税的。</p> </p> 免税,也要正常做账和申报,税金照常核算。减免的税金计入营业外收入。</p> </p> 减免只是暂时的,是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这是暂时的税收优惠,不是长远的政策。</p> </p> 如果是长远政策,就修订税法了</p> </p> </p>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坚持追求真理真知</p>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宣布自2013年8月1日起(即9月份申报纳税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一般纳税人免税企业,购进的产品也要进行认证。 2、会计分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货:银行存款 11300 (2)销售时(假如不含税销售13000元) 借:银行存款等 146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690 (3)应交税金:1690-1300=390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390 贷: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390 注: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跟平常是一样的手续的呀,你免不免税税务系统自动会计算的
岁末年初,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短期贷款还款催收期,作为短期贷款的主要客户,中小企业相应进入“筹钱还贷”周期,为防止中小企业筹款难筹款贵导致经营困难,重庆创新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金,解决中小企业燃眉之急。 该资金规定,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资金支持,仅限用于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支持金融发展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微企发展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首期市财政出资1.5亿元,最终规模计划5亿元左右;转贷周转金由市乡镇企业担保公司代管,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动用。 单笔转贷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采取差别化方式收取资金占用费,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日息0.2%。收取;超过3工作日的余下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日息0.4%。收取。目前已有工商、光大、招商等5家银行签约合作。
具体办理流程,去什么部门办理 助人最快乐,我要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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