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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就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是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9、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以下情况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十一.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3、自建、大修自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房产证提取
这个要在当地公积金中问问要什么资料就可以了 还可以办四川内各大城市及郊县 梓潼公积金提取,江油公积金提取,眉山公积金提取,绵竹公积金提取,崇州公积金提取,洪雅县公积金提取、雅安市公积金提取。邛崃公积金提取,双流公积金提取,简阳市公积金提取。内江市公积金提取.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成都市公积金提取自贡市公积金提取:广元市公积金提取:遂宁市公积金提取:内江市公积金提取:乐山市公积金提取:南充市公积金提取:眉山市公积金提取:宜宾市公积金提取:广安市公积金提取:达州市公积金提取:雅安市公积金提取:巴中市公积金提取:资阳市公积金提取:成都市公积金提取自贡市公积金提取:攀枝花市公积金提取:泸州市公积金提取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2、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租房自住的。 5、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境定居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别墅、商业性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2、购买违规住房的; 3、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4、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情况的; 5、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1、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职工因购买二手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4、职工因购买危改迁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5、职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备注: 1.如果是通过中介租房子,必须是地税局开的发票才行。中介给开的那种发票都不行。如果是个人租房,拿着房产证原件就可以开发票,应该地税局就能开。 2.合同上写明的租房者是谁谁就开。但我遇到的情况是中介说他收取的只是中介费,而不是房租他只能开中介费的发票。这样貌似就得房东去地税局缴税啦。 3.合同版本、发票单位以及金额都是要审核的。 如是个人与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需要合同版本是非中介版的,发票去社区开具即可,发票的单位不能是中介;如是个人与中介签订,需要合同版本必须是中介版的合同(有中介版的字样,合同可在正规的网站上下载),同时发票单位可是中介公司。 发票上的金额和租赁合同上的金额必须一致。 4.现在部分城市又有了新的规定,为严格支取过程,现在租房支取公积金不仅需要上面要求的材料。还需要在税务局网站上查询的发票的真实性的查询页面的复印件。要求出具发票单位与持有者单位一致!就是去税务局网站上查询一下,然后打印查询那一页,因为我还真没打印过所以我也不知道那页面有没有打印功能,要是没有就截屏试试。 6、职工因大修、翻建自住房屋,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7、职工因自建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8、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9、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10、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11、职工因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护照签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12、职工因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13、职工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 14、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15、职工因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16、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证部门对该职工的遗产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人或受遗赠人,还应提供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人应当与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储蓄账户为同一人。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子,还有什么方法提取?据市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介绍,11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条件的,这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性和互助性直接关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基于两类情况:一类是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另一类是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相应地就应该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8.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提取申请前应准备的材料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前,应准备哪些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2.职工配偶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因无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或集资建房合法交款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2.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应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提供有效的购买材料发票,不能提供的,应出示合法的房产评估报告,评估金额应为实际支出成本,不得以市场销售评估价作为提取金额的依据。职工大修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职工因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因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其复印件。职工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审批表复印件、退休证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还款明细单据并加盖公章)的凭证及其复印件。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复印件。 -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先到管理中心打印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职工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办理转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提取额度的规定 -职工在一次性购买住房并无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后,凭产权证支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可支取的金额为产权证发放日期之前的金额再加12000元、在不超过房产总价的基础上可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购买旧公房无贷款,提取公积金要以《房屋所有权证》总价的50%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计价单的可按计价单上的优惠价格提取。 -职工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职工购房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还款满三个月后办理,每三个月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累计偿还贷款金额。贷款满三个月后未提取的,可在持续还贷年限内,历年累加计算提取金额。分别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据。 其他规定 -是不是和购房人在同一户口上,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必须和购房人是配偶关系的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委托他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吗? 不可以,职工必须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除夫妻关系外)。 -夫妻之间可以相互支取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但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配偶须写一份委托书及盖本人手印)。 -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要连续足额缴交半年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一、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已婚职工购房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未婚子女购房可同时提取本人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同时提取上述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职工子女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提取。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三)购买房改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提取资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和补缴差价款发票(或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补缴差价款发票或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五)购买单位自建住房的 1.提取资料: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购房人花名册进行备案;职工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全款收据。 2.提取时限:限取1次,自全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内办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如果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提取其他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共有权证明,共有权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为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中载明。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取资料: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2.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办理,在偿还贷款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全部还清贷款的可在还清贷款1年内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首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二手住房不超过购房发票额扣减贷款额),再次提取的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还款本息总金额。 (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取资料:首次提取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办理的,需另外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再次提取的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 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无法出具的,需重新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和借款合同。 2.提取时限: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办理,在偿还贷款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全部还清贷款的在还清贷款1年内提取一次。 3.提取额度:首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二手住房不超过购房发票额扣减贷款额),再次提取的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还款本息总金额。 三、本规程所列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一)购买的房屋性质不明确的; (二)不符合规划建设的房屋或者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三)在昆明辖区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的;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且未纠正的或者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利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 离休、退休和出境定居的; 5.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被依法解冻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在中心限制提取期间内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已以偿还购房贷款名义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购买其它住房贷款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已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四)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 (六)离退休(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非本省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这些情况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2章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8.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 以上的; 9.职工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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