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和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市税三[1993]49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售、交换、赠与或其他经营活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9]38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必须上交财政。因此,对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暂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2]165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应按其从受让方或购买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