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个问题
79万个问题
4万个问题
从这个文件来看,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补贴收入这个科目,相关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中,所以,认为做如下处理更合理: 收入未达到2万元,符合免税规定的,对于免征的营业税不做账务处理,免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免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 2、提取营业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3、结转税金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注:还要按营业税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如果建筑业总包单位到外地承揽工程,那末税务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作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人,分包单位也是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建筑业总包单位在本地总承包工程,还是由总包单位作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人。
如果是代扣甲承包单位款,再付给乙单位,那就要甲办收据才能将款代付给乙单位。以收据为依据作为甲单位领工程款就行了。 一般是预支工程款分录 借:预付工程款--甲单位 贷:银行存款
如果提供劳务的是单位,对方单位应该给你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发票,自行缴纳营业税。你单位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2011-07-05 12:45 补充问题 此外,劳务费所得税适用的是累进的税率,但是是按次征收的.这个"次"是什么概念,我们可以为了省税,把2万的劳务费弄成两个协议去缴税么?在这方面有什么限制没? (1)这里的“次”,是指每次得到的劳务报酬费。 (2)如果把2万的劳务费作为两个协议,或者作为多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这不属于省税,而是偷税漏税行为。
可以这样做的,或者通过递延税款也行,借 递延税款,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现在还没有具体实行。
可以这样做的,或者通过递延税款也行,借 递延税款,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费-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p>
开出的票据如为带息应付票据,其面值即贴现值。企业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用来采购物资或偿债,借记“材料采购”或“应付帐款”等帐户,贷记“应付票据”帐户。带息票据中的应付利息,在核算上有两种处理办法:</p><p> (1)按期预提利息。预提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和贷记。预提费用。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再冲减预提费用。</p><p> (2)票据的应付利息若金额不大,可在票据到期日,将利息一次列入财务费用。</p>
如上月已经计提则本月缴纳即可。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人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人当期营业外收人。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应转人当期营业外收人,免缴营业税不做相关会计处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主要账务处理程序 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 ·154 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 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 4、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5、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单位转交完税证明。 (二)几点说明 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工程结算”科目只有在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完毕后,才会有借方发生额。但这一规定是针对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处理而言的,对分包工程来说,此处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借方核算分包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可以使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仍然保持数量对等关系。 2、“制造费用”按照合同比例分配计入分包成本,主要考虑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因为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合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并不完全是由分包工程所引起的,还包括企业的自营施工部分,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制造费用”计入分包工程成本,“制造费用”的余额应结转至“工程施工”科目。 3、总包供料价差计入分包收入,主要考虑到在“施工-采购”总承包模式下,通常由总承包企业按照分包单位的需求进行材料采购,然后转付给分包单位抵作工程款,规模采购所获得的效益应确认为分包收入。 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083号),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金”核算,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自营业务应负担的税费和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性质不同,应予以区分,将代扣的分包单位的税费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这样处理有两个好处:其一,总承包企业“应交税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相等,逻辑关系清晰,其二,方便总承包企业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 1、关于利润表。应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项下,单独反映分包收入、分包成本和分包业务利润,以便对分包业务的业绩进行考核。
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有: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11号)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 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 (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 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规定,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 务人。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咨询劳务,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境内单 位支付劳务费用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本项业务中,境内公司只是营业税费的扣缴义务人,而不是实际负税人。扣缴的营业 税是境外公司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税费,不论是会计上还是企业所得税前,境内企业都不 能作为自己发生的税费列支。企业取得的境外咨询费凭证应该是包含扣缴营业税费金额在 内的票据,并以此作为合法凭证列支劳务费用或成本。
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是: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指出:6051 其他业务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 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属于其他经营活动实 现的收人,应计人“其他业务收人”科目。
营业税会计处理设立的科目:企业缴纳营业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同 时,与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相关的科目还有“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 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 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 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企业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时,会计分录 如下:1、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经营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③ 交通运输企业:借:营运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④ 铁路运输企业:借:运输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⑤ 施工企业: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⑥ 外经企业:借:营业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企业上交营业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分包工程营业税代扣代缴及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何对分包工程扣缴税款进行正确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中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做法是,分包工程与总承包方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方收支体系核算。这种做法在以“项目经理”或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运作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虽然和《营业税暂行条 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这种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工程分包行为的基本法律 特征。第二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方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作同样的处理。这样处理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 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 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没有对 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这种做法提供 了间接的法律支持。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必须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我就碰到了这个情况。如果是你们公司代发工资,实际上是其他公司用的人工,那你们必须开劳务发票给对方公司,否则对方公司无法入账,审计的时候不会承认他们的是工资费用。同时,你们就因为开了发票就要做收入,而你们申报所得税的工资自然就是你们自己的应付工资,和对方单位没关系(因为已开劳务费发票结清)。因为是两家单位,审计不会认可你替别的公司发工资,常理也说不过去。
事业单位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包括溢价部分,都要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本级财政: 发生出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出售××收入 收缴财政时: 借:应缴预算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出售××收入 贷:银行存款
标题的问题:一般为提供劳务的单位自己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无需代扣。 一项劳务如果一次收入,那么那次,如果连续有收入,比如几个月都有收入,次就变成月。
代扣代缴营业税,是在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是发生的。如:假设你们承包一项工程,总价20万元,其中10万包给了另外一个单位,适用3%营业税税率。那你们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100000×3%=3000元结算时,只付给其97000元就行了。借:(相关科目)3000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3000
小型企业营业税的账务处理内容如下: (1)小型企业发生应缴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3)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按其 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本月上缴本月的应缴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营业税,应于实际收到时,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1)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在取得应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 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时,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营业税”科 目;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1) 建筑施工业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转包或 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扣除应支付给分承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贷 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贷记“应 付账款”科目。根据扣除后的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应交税费,以及应 付给分保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计算的代扣营业税金,分别借记“营业税 金及附加”和“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项”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2) 金融企业委托发放贷款的账务处理。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 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 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 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3) 运输业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其取得全程运费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本企业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运费,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给其他企业运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科目。 4) 非应税行业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对于非应税行业,如工商企业,在从事主营业务之外,提供应税劳务所获收入,也应缴纳营业税。缴纳的营业税应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即取得劳务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计算应交营业税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转让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出售,出售无形资产实质上是将对无形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款项存入银行,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一一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3) 销售不动产的账务处理 销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支出处理。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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