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个问题
29万个问题
都差不多.我给上传一份.如果要填写说明,把信箱告诉我,给你发一份.
给你提供一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你看看是不是这个
企业所得税季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错误的处理方法有: 1、在申报期范围内报错的,且未清缴税款的。可以重新申报; 2、过了申报期,发现有误,且清缴税款的,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盖有公章的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局前台申请重报。
是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br /><br />不涉及可以不填写,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填写,需要根据填写说明来填写的。如果业务不涉及,直接保存一下即可。如果嫌麻烦,可以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 <p>
所得税这个表既然是“预缴”表,你就不用完全与你的账本报表对上,一般最好不要缴过头,因为多缴了再退税,手续太麻烦。平时的每月、每季的申报预缴所得税与账本报表有点出入是没关系的,只要年末清算做正确就好。 当然你能每次都及时正确地完成账本报表那是最好的,这样只要按账本报表上的数据进行填表。 网上报税时,利润报表的累计数是不用你填写的,它是自动生成,所以你只要在当月或当季这栏里“凑数字”。
所得税的原则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所以您的税款所属期间应为4月1日至6月30日 损益类科目的累计金额应为第二季度的金额 1-3月亏损不交税,4-6月盈利按规定交所得税,年终时统一计算,多退少补.
<br/>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br/>填报说明<br/>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br/>二、本表表头项目:<br/>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br/>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br/>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br/>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br/>三、各列的填报<br/>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br/>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br/>四、各行的填报<br/>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br/>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br/>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br/>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br/>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br/>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br/>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br/>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br/>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br/>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br/>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br/>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br/>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br/>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br/>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br/>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br/>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br/>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br/>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br/>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br/>(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br/>(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br/>(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br/>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br/>(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br/>(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br/>(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br/>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br/>(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br/>(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br/>(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br/>(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br/>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br/>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p>
<br/>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br/>填报说明<br/>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br/>二、本表表头项目:<br/>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br/>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br/>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br/>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br/>三、各列的填报<br/>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br/>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br/>四、各行的填报<br/>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br/>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br/>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br/>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br/>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br/>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br/>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br/>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br/>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br/>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br/>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br/>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br/>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br/>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br/>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br/>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br/>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br/>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br/>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br/>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br/>(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br/>(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br/>(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br/>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br/>(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br/>(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br/>(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br/>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br/>(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br/>(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br/>(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br/>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br/>(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br/>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br/>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p
总的原则:有就必填,没有就不用填写。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四、表间关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免税收入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二)减计收入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三)加计扣除额合计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四)减免所得额合计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五)减免税合计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部分。(八)减免税附列资料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第46行“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四、表内及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3+4+5行。2.第6行=本表第7+8行。3.第9行=本表第10+11+12+13行。4.第14行=本表第15+25+29+30+31+32行。5.第15行=本表第16至24行合计。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7.第33行=本表第34+35+36+37+38行。8.第40行=本表第41+42+43+44行。(二)表间关系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6.第33行=主表第28行;7.第40行=主表第29行。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三、各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2.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3.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计算提取折旧、摊销额的年限。4.第4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额的年限。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7.第7列:金额=第5-6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四、表间关系1.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附表三第43行第3列;第1行第7列<0时: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3行第4列。2.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附表三第44行第3列;第7行第7列<0时: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4行第4列。3.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附表三第45行第3列;第10行第7列<0时: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5行第4列。4.第15行第7列>0时:第15行第7列=附表三第46行第3列;第15行第7列为<0时: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6行第4列。5.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附表三第48行第3列;第16行第7列<0时: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8行第4列。6.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第17行第7列<0时: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附表三第49行第4列。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br /><br />不涉及可以不填写,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填写,需要根据填写说明来填写的。如果业务不涉及,直接保存一下即可。如果嫌麻烦,可以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有如下: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l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 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第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l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l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el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l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一第7行一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ll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l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l2行=第11行×l/4 按月预缴企业:第l2行=第11行×l/12 11.第l3行“税率(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l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l4行=第12行x第13行 13.第l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l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l4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l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r-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没有什么月度申报表的,只有季度申报表及年度申报表. 你在填第一季度(1~3月)企业所得税报表时,只需要拿3月份的损益表填充就可以收入\成本\利润总额就可以了, 填第二季度(4~6月)企业所得税报表,你只需拿4~6月份的损益表将4~6月份的收入\成本\利润总额汇总填充就可以了.
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很清楚,企业无论盈亏都是按规定时限报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这里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然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不征税的(所得税法有免税条款),但是应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按照中国的税法,学历教育是不用缴纳所得税,但各种技能培训就需要缴纳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如何合法的避税,主要看一下几点:1、你这个实体的取名和工商执照上的营业范围;2、财务处理时如何列支收入;3、申报时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款。总之,专管员好办,稽查的难缠。
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1、一季度末,按一季度利润总额乘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二季度末,按一、二季度利润总额乘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减一季度已缴数后,在缴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三季度末,按一、二、三季度利润总额乘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减上两个季度已缴数后,在缴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年末,根据全年利润总额,按应付税法进行加减调整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计算的全年应缴所得税,减前三个季度已缴数再缴是: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如果,全年决算后,所得税超交,即三个季度已缴数大于全年应缴数时,应作相反分录,并申请退税。
8、填写的是累计亏损额 8、可以弥补五年 8、不要 补充回答:营业收入填写利润表中的所有收入,营业成本填写利润表中的成本和费用之和,利润总额填写利润表中的利润额。 以上数字均为8个月数字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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