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零售商品销售的核算业务是通过“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和“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进行核算的。在实行售价金额核算情况下,“库存商品”账户按零售价(含税)登记,其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及销项税在“商品进销差价”账户中反映。因此,当已销商品在“库存商品”账户中转销后,理应同时转销这部分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从而求得商品销售成本。但由于逐笔计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工作过于繁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的是在月末一次计算转账。在平时为了反映各实物负责人的库存商品收、付、存情况,在商品销售后,从“库存商品”账户上注销已销商品时,直接按零售价(含税)转入“商品销售成本”账户。这样处理的结果,通常使“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商品销售成本”账户平时的数额相等,到一定时期(一般是月末),再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算出全月已销售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额后,一次转销“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和“商品销售成本”账户。经过调整后,“商品销售成本”账户所反映的是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
例:某商厦各营业组本日销货款计(含税):百货组8 190元,针织组9 360元,服装组5 850元,收入现金由收银员全部送存银行,取得银行收款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23 400
贷:商品销售收入——百货组8 190
——针织组 9 360
——服装组 5 850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现金 23 400
如果是营业组直接将销货款送存银行,以银行存款收款单报账时,可以不通过“现金”账户,直接记入银行存款账户。
同时,按售价(含税)注销库存商品,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23 400
贷:库存商品——百货组 8190
——针织组 9 360
——服装组 5 850
月终调整已销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内销售收入发生额/(1+17%)×17%
如以上项数字代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1+17%)×17%
=20 000×17%=3400(元)
(2)调整账务将销项税额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来。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收入 3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