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万个问题
70万个问题
放在待摊费用-未抵扣税金
企业收取年房屋租金当月做账务处理
我一般情况下就把他视为发票未到,走暂估入帐
如果工会主席同意,可以进工会经费;如果是离退休干部的,可以进离休干部活动经费、退休干部经费,如果是在职人员,可以进管理费用
当月认证的发票肯定是要当月做账的,不然你的ETC跟账面进项就对不上了,既然已经认证了,为什么不入账。 当月没有认证却入账了,可以是材料暂估入库全额入账,次月冲回。再根据发票做分录就可以了
视同未收到专票,暂估价入库处理。待印证后再将原估价入账的红字冲回,重新入库。 估价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印证月正式入库 先冲回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红字)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红字) 在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取得发票与认证抵扣间隔期内,这部分进项税额如何人账,目前没有明文规定, 可以参照下述规定,记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认证抵扣时转入“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 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 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恩,支持楼上正解 更多详情敬请关注:
楼上学者说的对。 会计分录: 1、本月购进材料入库,未取得发票,不能做进项: (1)本月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2)下月取得发票后,才能认证抵扣 A、先冲销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B、根据发票做帐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本月购进材料入库,取得发票,下月认证的情况: (1)本月购进材料验收入库,取得发票,不认证: 借:原材料 借:待摊费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下月认证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进项税额
等到下个月再认证也一样,哪个月认证,哪个月办理入库及做账
1月份共有四张进项税抵扣票,实际认证了二张,那1月份只能申报入账认证了的那二张发票,一月退回给供应商重开的二张发票已入账的二笔分录可以用传票红冲办法来处理,到二月认证好后再按实际入账就可以了。
可以的!<br/>备份使用!
直接记就可以,税务和帐务一直两张皮
不可以。因为在税务机关,你本月认证的发票已经有了记录,所以要把发票做进当月的帐里
一、当月未认证进项发票需要记账。(收到货物和发票不用暂估要记帐,只是未认证进项税额暂不抵扣,等认证后抵扣) 二、如果这个月销项卖了这些东西,要入账,不要暂估.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认证的,其进项税额当期不能抵扣。但是,由于在取得发票时,在一般情况下也意味着取得了相关的购入货物或者接受了相关的劳务,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确认相关的资产、费用。 所以,对于未申报并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当期不入帐、延后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是不适当的。尤其是对于购入的存货,此做法将直接导致存货成本计量错误。 为解决税法与会计之间上述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可增设“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用以核算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相关会计处理: 1、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原材料 等科目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2、次月或以后月份,申报认证专用发票通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认证的发票是否必须在当月做账没有规定,但是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本月申报抵税.因此,你可以在下月做账.不过,最好不要这样,时间长了,会造成账同申报表不一致.
计入进项税金计入待认证税额明细科目
取得发票与认证抵扣间隔期内,这部分进项税额如何入账,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下述规定,记入“应交税 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认证抵扣时转入“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 〔2010〕40号)第11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 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 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 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 关科目。
处于辅导期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 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 于核算,处于辅导期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进行交 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 当企业取得并认证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库存商品”、 “原材料”、“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交叉稽核比对 无误后,根据国税局的相应通知及规定,再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额”。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 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是否当月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做账?但做账的增值税发票一定要是认证过的? 两个都随便你自己的,不一定,但前提是你自己在进行核对时一定要作上标记,这样自己也就不会乱。 因为一般自己做帐一张发票,就认证一张发票,这样你作帐的进项税额与你实际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一样的,但是像你所说的两者不同时进行时,肯定是对不上的,但是自己要标记清楚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和商业企业必须支付货款后才可抵扣的时限规定。对购进货物取得的抵扣联的认证、申报和会计处理,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凡购进货物并收到防伪税控开具的抵扣联,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对该份抵扣联,如在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对上述会计处理不需变动,并在通过认证的月份申报抵扣;如在规定期限进行认证,但通不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认证的,则需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在收到抵扣联,但没在收到的月份进行认证的,也应作上述收到抵扣联时的同样分录,同时在备查薄上注明“待认证”字样。 二、凡购进货物发票抵扣联未收到的,应于月终暂估入帐, 借:原材料--××材料暂估价 贷:应付帐款 月初用红字冲回, 发票抵扣联收到后,按上述的方法进行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和商业企业必须支付货款后才可抵扣的时限规定。对购进货物取得的抵扣联的认证、申报和会计处理,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凡购进货物并收到防伪税控开具的抵扣联, 借: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对该份抵扣联,如在规定期限通过认证的,对上述会计处理不需变动,并在通过认证的月份申报抵扣;如在规定期限进行认证,但通不过认证的,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认证的,则需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在收到抵扣联,但没在收到的月份进行认证的,也应作上述收到抵扣联时的同样分录,同时在备查薄上注明“待认证”字样。2、凡购进货物发票抵扣联未收到的,应于月终暂估入帐,借:原材料--××材料暂估价 贷:应付帐款 月初用红字冲回, 发票抵扣联收到后,按上述的方法进行处理。3、目前会计核算规定中没有“待扣税金”一级会计科目,因而不能采用该科目来核算。
#基本没什么大事,把已经认证的抵扣联复印一份,代替发票联做账。
处于辅导期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 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 于核算处于辅导期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 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 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 当贵公司取得并认证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库存商 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交叉稽 核比对无误后,根据国税局的相应通知及规定,再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 进项税额”。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 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br/>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br/>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只要在认证期限以内就可以认证抵扣入账
销售商品退回,不管当月退,还是隔月退,只要是本年度发生的退货,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 退回销售商品时,做红字冲销凭证 借:银行存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红字)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加载中...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