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万个问题
67万个问题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和纳税人从事的行业有关,工业和商业、服务业的标准不一样。具体的销售额标准如下: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额上达到了以上标准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当然如果没有达到销售额标准,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略) 十三、(略) 十四、(略) 2004年12月1日
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不含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元)的,企业必须主动提交资料转为一般纳税人。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将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 1、首先你要确定企业是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 2、如果销售额已达标,在强制认定通知下达之前,尽快去找片管员或股长商量; 3、如果销售额已达标,在强制通知下达之前主动提出申请,这样做今后可以上防伪税控,可以抵扣进项税,还可以将公司转让; 4、如果销售额已达标,强制通知也已下达,企业的税负就是17%了,一是考虑注销(但很不容易),二是考虑成立分公司。
如果是填纳税申报表的话,应该填不含税销售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br/>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br/>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br/>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br/>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br/>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br/>(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br/>《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除了达到销售额标准,同时还要符合 :(1)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2)能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骗税及严重欠税行为;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看看你公司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达到认定的标准就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税务局也会通知企业的
我早就让我所在的公司由小规模变成一般纳税人了。因为申请一般纳税人只要年销售额达180万元,再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行了。 我所在的公司销售额是很小的,可是,税务局是可以按预估的销售额来对公司进行考核。所以你只要提出申请,预估公司年销售额###,提出申请本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特别申请。可以到税务局咨询,很容易申请成功。
这样的条件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其他条件也不能不谈啊,转为一般纳税人要向税务局申请。 咨询网: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计算应纳税额 的依据,实行简易办法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 确定时的价外费用基本相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 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顺序与一般纳税人同类情 况相似。 3)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情况退还给购买方的销 售额,应从发生该类业务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这个不是由你自己想可不想的问题,超过80W系统会预警,税局会通知,如不申请转的话,会被强制转的,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你自己不想定为一般纳税人,那就只能申请注销,再之后重新注册一家。
不可以,这就叫做被盈利,你没有收入也得有收入,现在的国家真不知道是怎么了,所以才每年有这么多企来人间蒸发了,看上去像是有盈利,实际上确不如人意...(诚心为您解答,希望给予【好评】,感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由于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时,价格为价内税,因此,也就有了使用价内税时如何确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问题。 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对此业务使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取得的收入+(1 +增值税税率) 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本式运用中有所不同的是,一般纳税人在此式中使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注: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 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 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 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在80万元以下的。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80万*17%或13%-进项税额,17%或13要看你经营的货物,进项税额是你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80*3%=2.4万。不过,销售额超过80万,按规定应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了。
有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达到80万 达不到一般不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而且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要有纳税辅导期,最少6个月。
应按未扣除可以差额抵扣部分前的销售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616年第23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 + 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 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 年应税销售额。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 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 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销售额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实行简易办法按规定的征收率 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 确定时的价外费用基本相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 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顺序与一般纳税人同类情 况相似。 (3)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情况退还给购买方的销 售额,应从发生该类业务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 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注:表述更明确,明确了折算汇率为“中间价”,修正了原细则“原则上为中间价”的 模糊说法。 原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 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原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 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 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 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 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各项 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 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属于承运部门开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或者纳 税人已将该项发票提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1) 折扣方式销售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予购买 者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按增 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纳税。 (2)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实际收到的全部收入确定销售 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到一定的期限后,由销售方一 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3)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即按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计 算销售额。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 行为。 (4) 销售退回或折让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退回或折让,如果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 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减除。因 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 进项税额中扣减。 (5)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 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 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 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6) 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 价方法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 (7) 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时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销售 额。其核定顺序为: 1) 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核定。 2) 根据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核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应缴纳的消费税 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或实际商品销售成本。成本利润率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如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 润率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办理。 (8) 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是指经国家税务 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认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应按增值 税的征税范围计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 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9) 包装物押金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 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 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这里所说的“逾期”,其期限由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10) 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的确定 单独进行核算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减免后确定销售额;未 单独核算的不做减税、免税处理,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进口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后,由海关代征应纳税款,不得抵 扣任何税额。计税额的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这里关税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 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关税是指海关征收的纳税人进口 货物缴纳的关税;消费税是指纳税人进口货物中属于应纳消费税货物 在报关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 (12) 外汇结算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的,应按外汇市场 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曰的 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某种折合率后,1年内 不许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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