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商业保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能以商业保险 代替职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 办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区别。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性,一般适用于全 体公民,待遇较统一,筹资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 是一种商业行为,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 于投资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可以 说,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条件,而商业保险则是对部分人群的保险水平 予以增加或改进的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 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上,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因此, 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需办理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