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万个问题
25万个问题
45万个问题
车辆属于固定资产, (1)出售固定资产,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车的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收益或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指出:1604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 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指出:1604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 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试运转产生的产品可采用直接销 售(借记“银行存款”)或转为库存商品(借记“库存商品”)两种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运输费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你企业的销项税额=200000x17%+1000÷(1+17%)×17%=34145.3(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145.3
收入按建遣合同准则。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收入确定按完工百分比法。营业税按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已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施工企业应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两个成本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运输费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是核定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的经费收入之外。也可能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额外的财政补助收入。关于补助收入,《通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纳税人应当关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是有核定的预算,另外需按经费报领关系取得。如果没有核定预算,临时性的拨付则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 五是“乱收费”的基金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需要关注可以税前扣除的基金、收费的前提,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此类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不能认为只要是政府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就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应当探究此项基金、收费的审批管理权限,不按审批权限设立的“乱收费”则不能扣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税前扣除。 六是企业收取的基金、收费应及时上缴财政。 《通知》指出,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税人应当关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先计人当年收入总额,然后依据上缴财政的有关划解凭证作为不征税收人从收人总额中减除。如果没有上缴财政,则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减,纳税人应做到及时划解代收的基金、收费,及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以上就是我根据相关资料,规定,以及个人多年的工作经验给出的回答,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但是当遇到具体的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可能还是需要你结合自己平时学习到的内容,以及一些前辈的经验,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切忌照本宣科,适得其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所以,运输费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你企业的销项税额=200000x17%+1000÷(1+17%)×17%=34145.3(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 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145.3
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进项做抵扣以后,就不能做为固定资产科目处理了,只能做期间费费用处理,二都不可兼得,只能选择一样做处理.
直接按照处理固定资产做账务就行,先做“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有收益、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单位车辆卖给个人,价格低于原值的话是免税的!
直接记就可以,税务和帐务一直两张皮
车相当于公司的固定资产,那就是用借:营业外收入 待:固定资产
两种处理方法: 1、预收账款(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找出一家可能不需要开发票的,做收入处理 借:预收账款 1170 贷:收入 1000 应交税金 170 2、补记一笔现金收入 借:现金1170 贷:收入 1000 应交税金 170
公司拍卖车的话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就是借:营业外收入 贷:固定资产
到税务部门代开6%增值税发票,自然要缴纳6%的税额,若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照开票中所列6%的税率作为取得该发票客户的抵扣金额,即抵扣率也是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但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要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也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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