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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如果是被查出调整增加的项目,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如果是亏损就不用交所得税了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所申报的表格里已包括《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则应该同时报送。
不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调整 和所得税这两个科目计算出 调整的所得税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利润分配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法中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在《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可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就因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会计准则规定的账面价值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了所得税会计处理。同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变化,也要进行账务处理。 X公司2008年初“尚未弥补不超过5年亏损”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4行),200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3行)50万元,2008年以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一种调整意见认为: 1.确认2008年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008年初未弥补亏损2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该是66万元(200×33%)。 2.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从33%调整为25%)对账务进行调整,并调整财务报表项目。 2008年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按新税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该是50万元(2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减少66-50=16万元,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调整2008年资产负债表中"年初余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6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4.4万元,盈余公积减少1.6万元。 事实上,以上调整根本没有必要。根据《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适用税率变化的,应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根据这一规定,除计入资本公积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其税率变化对所得税影响均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所得税率变化是在2008年变化的,故应将税率由33%变化到25%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直接计入2008年,与2008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并核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核算,计算过程如下: 2008年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200-50=15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该是37.5万元(150×25%),较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减少28.5万元(200×33%-37.5),账务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8.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8.5 借:本年利润28.5 贷:所得税费用28.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65 盈余公积2.85 贷:本年利润28.5 以上就是本文主要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你,其实只要你认真阅读,一定可以找到你想要的答案,加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
就算是亏损也要做调整,因为你的亏损额是会计利润,跟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有差异的话就必须调整。 你可以查阅税法的所得税部分。 比如超标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费部分,超标的招待费、广告费等等
不用,不应在税前扣除的各种支出、费用按税法规定,但会计核算已经支出的各种成本,需要重新调整计算税前利润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注意:预计负债的金额应是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和撤销合同损失的较低者。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正确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1)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要在次年扣除;(2)本年度结算若发生亏损,当年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前5年亏损额加上当年亏损额的总额,可留至下年度抵减。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精神,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但企业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价格、汇率变动导致损失的资料以供备查。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能够帮助你
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利润表亏损,有2种可能,一种情况是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那这个年度企业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然也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那改企业这个年度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不需要。 纳税调整不是账务调整,不用做账务处理,不过财务人员要另外单独记录一下纳税调整后税务局认定的企业未弥补亏损情况、已弥补亏损情况等信息,以备日后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罚: 一是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定性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本文分情况举例说明: 1、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的企业 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2007年度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2008年5月份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它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调减亏损:借"其它应付款"80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2)交纳罚款: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40000,贷"银行存款"400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000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 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2007年度的亏损70万元,2008年5月份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及提取的三项附加费均未作纳税调整处理,共计影响纳税所得100万元。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偷税款额50%的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9.9万元[(100-70)×33%](注: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2)交纳罚款4.95万元(9.9×50%)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 贷:银行存款 495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当然是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了。账面亏损当中有一部分是税务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所以你要弥补的亏损只能是税务上承认的亏损。
A公司是一家经营水泥构件的企业,2002年度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后,申报为亏损。2003年,当地稽查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对该单位的几项账务处理进行了调整,其中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调整之后企业仍为亏损。然而,稽查局对该单位仍处以1万元的罚款。该单位纳税调整后仍为亏损为何还要受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因此,该公司虽经自行调整后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虚报亏损,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然没有造成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因为你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通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来计算调增、调减的,只是单纯针对所得税的,跟成本费用没有关系,所以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以前年度经纳税调整后是补缴企业所得税,这说明在税收上是不认为是亏损的,因此以后年度是不能在税前弥补了。
按照准则的话,应该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br>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负数<br>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负数<br>同时<br>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正数<br>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br>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你如果說的是企?I所得?的?R算清繳.不一定每??企?I都有調整.要看你自已的?な欠褚{整.如果你?R算清繳的?欢?額等于上年度已交?額,就不用調整.
没有亏损,不用弥补,所以不填也成,但是税管员可能会要求你填写,毕竟补亏表上有可以填写的相关内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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