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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费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二级科目,新会计准则没有取消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因此,该科目仍然使用。 2、按你的分录不对,不能那样处理。 3、按照税法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4、如果要将开办费全部转出的话,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1、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在生产开始日,一次性的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2、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3、因此,不管执行新会计准则,还是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开办费一次摊销当期费用的,年终要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
现在税法规定:开办费可按不低于3年的时间摊销,因此企业可选择在3-5年的时间内摊销
不短于5年的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也就是说,开办费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用摊销,也不用所得税纳税调整。
税务规定是3年,会计规定是5年,分到每个月摊销。
对于开办费用的摊销应明确是什么生产经营之日起.对于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时起就可正式开始生产,由从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摊销,对于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则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
具体要看你单位执行何种会计制度: 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摊销是按一次: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2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20000; 如果执行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按不低于五年摊销。
税务规定是3年,会计规定是5年,分到每个月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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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摊销是一次性摊销,即在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月一次性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 2.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 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对于开办费,目前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是不一样的。 会计规定是: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加入当期的损益。 税法规定是: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以后,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进行分摊。 因此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一次性计当期损益也可以,按5年以上的期限进行分摊也可以,但有一点一定要注意的是,你一次性计当期损益,那你必须在今后至少5年的期限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调整,那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减少工作量,都是按税法规定执行,就是分成5年进行摊销。
你说的负债表,只是平常口语说的简称,实际就是资产负债表,反映某时点(比如月末)的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情况
摊销方法一定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得随意变更"并不意味着不可变更,如果摊销方法同公司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则可以变更,但是需要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按照会计变更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原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于开始经营月份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新准则下,开办费于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没听说记营业成本的。另外,根据配比原则,开办费与营业成本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计营业成本。尽管发生的都是一线支出,开办费是为了企业整体筹建,属于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大货车的折旧应计入营业成本,因为大货车是运输企业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为取得收入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类似于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所以应计营业成本。而营业费用是为了组织销售而发生的费用,只有专设促销机构的固定资产折旧可记入该科目。
按会计准则规定是:开办费可在正式生产后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但如果费用金额较大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
月末"管理费--开办费"要结转的.将管理费各明细科目发生额都结转至本年利润.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时间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在计算所得税时,开办费是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的。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
如果金额不是很大的话是可以的。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摊销,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调整项目,按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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