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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坏账,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注销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不应该计入成本
先做坏账,在计算亏损。
借:营业外支出8000 <br/>贷:应收账款8000 <br/> <br/>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 <br/> <br/>借:坏账准备8000 <br/>贷:应收账款8000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应作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转销等情况。 企业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登记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或+)“坏账准备”科目的借贷方(或借方)余额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是的。你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在不能收回时,冲减你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录没错。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期末再按应收账款余额与公司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重新计算应有的坏账准备,补提或冲回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或反过来做分录。###你的分录正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br />据此,企业发生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刑事犯罪,根据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和次数,刑罚从缓刑到有期徒刑不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 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 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1)会计处理。 如果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 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4条 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 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 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①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 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 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②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 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 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 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 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 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如果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规定做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年第25号)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 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16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 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22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 关证据材料确认: ①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②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 公告; ③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 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④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证明; ⑤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 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 纳税情况说明; ⑦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 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23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 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 报告: 第24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 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l‰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 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 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公司的逾期应收账款如果符合规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一、无法收回的 应收账款 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客户 凭证附件中需要有一份对这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说明,及相关销售人员、总经理的签名确认。 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 税务处理 参考法律文件,有如下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必须有以上证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则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 三年以上 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以上两点,都需要向税务局出具专项申报说明,经批准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进行专项申报,同样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认真的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 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的规定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 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債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 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 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人总额 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 并出具专项报告。请贵企业参照上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精析: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则作为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转“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借:其他应收款 贷:预收账款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可以说得具体些吗? 收回应收账款 , 没有冲账。 没有冲应收账款对应客户 的帐, 那样 把你 以前做的那张凭证做冲红一次,然后再对应的做回一张 正确的凭证。
先查明,什么情况造成的应收帐款无法收回,再根据应收款无法收回,写成说明报告. 例如: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应收帐款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作为坏帐损失: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明知收不回,还是请中介财务机构出具报告,经公司最高管理权限批准直接转入营业外支出
可以找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供相关证明,由律师事务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调查报告,根据报告核销该项应收帐款。
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交财政就行了</p>###做营业外收入###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做营业外收入借:应付账款-xx</p> 贷:营业外收入</p>事业单位记入其他收入借:应付账款-xx</p> 贷:其他收入</p>###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做营业外收入</p>事业单位会计记入其他收入,如是专项支出形成的应付款,应缴回财政</p>###转入营业外收入</p>###营业外收入###在新会计准则下,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借:应付账款贷:营业外收入无法收回的(如果没计提坏账准备的话):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三年以上或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这是新准则规定:三年以上或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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