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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应该能退,但要交违约金,既然现在已经租出去了,还不如不退,我看房价不会下跌,能稳住不涨就不错了。
按照法律是不可以退的,但是这些东西都是人制订的,所以就有变通,但这些都取决于业主,因为是你把钱给了业主,退不退钱是由他决定的,如果他不退你,你也没有办法,但是如果他退了,我觉得你应该好好谢谢人家。
可以参考一下这条纠纷信息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1302/t20130222_8048579.htm
能否退第一要看当初签定的协议是不是完善,第二是双方能否协商.
可以要回,不然不能出售
必须签订定金协议,一切以定金协议为准,但请注意定金和订金不同,定金一般是不可返还的。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另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情况说的不大具体。你可以查询一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是退不了的,除非出卖人同意!
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签订的协议,除非签订正式合同,否则都是可以退的!如果你想要回自己的定金,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
定金:只指您已经看上这个房子了,表示别的购买者已经没有权利买此房屋了,如果违约,你的定金是要不回来的。 现在房产中介都是很聪明的,就是订金也是不会退的,他们的法律常识比我们要精通许多的。所以买房一定要慎重再慎重的。 所以定金和中介费是没有办法退给你的,自认倒霉,以后多注意就可以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如确系买受人原因决定退房的,卖方或中介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1.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如果你签定合同,应该按照合同执行。(一般与销售经理商量一下,你会有惊喜的,不过要“谢谢”人家。) 2.如果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定金就要全部退还,因为没有许可证收取就是不合法的。
1、房产买卖合同不是一定要公证的,只要双方签订了,即是合法有效的。再去公证,还要多支出一定的公证费用。 2、为防止一房二卖,建议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具体查看物权法)。 3、如还清贷款的话,银行会出具贷款还清的证明的,你可以要求卖方提供(一定要看原件)
正常是不能退的,但是你遇到通情达理好说话的人也不是没可能的,一般机逯很小,你也可以编一个很急需用钱的感人的谎话来打动他,钱多可以适一下,钱少就没必要骗人的啦!
一般不予退回的,退的话要付违约金,得看你们购房合同上怎么写了!
对方有95%以上可能性是投资客,这套房子也是他买下来不久的,在与原产权人签定定金协议是有个最后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他找到受让方,则他可以节省一比税费,此时他的受让放可以的到他此套房屋的“特价”,但如果此期限一过,则意味他还要再增+他的投资成本,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的费用必然是转嫁给他的受让方,并且,“特价期”一旦过去,产权过户给他“本人”(100%是他所指定的人,而非本人),届时,此套房屋决不是“特价”+税费能够买得到了,因为他有时间可以等了,因为这市场持续看好,房屋在手,时间就是利润,只要能等,就会有钱赚~ 如果你不相信可以要回定金!在等到产权过到他的名义下,再去看这套房屋在市场上抛售的价格你就知道了。
如果是订金的话,有收据的情况下大部分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是定金就别想了。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注意 定金 与 订金的区别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被过滤广告 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请问您是交的,意向金,还是定金。签没有签正规的合同。
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因此房价十分便宜,一般只有正常商品房房价的30%-40%。 普通商品房不同的是,购买这种超低价房,购房者得到的不是红皮的产权证,而是绿皮的。 绿皮的产权证,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这种房屋没有市房管部门的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绿皮房产证也叫“乡产权证”,虽然价格低,但没办法交易过户。 另外,因为乡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村民享有使用权、继承权,但是不能转卖,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 何谓“小产权房”? 这里的“小产权房”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首先,让我来告诉你:没有所谓“小产权房产权证是有次数限制,只能办理办理两次”的规定。不信的话,你明天去房产局咨询看看。 其次,该房产证是房产局颁发的还是乡镇颁发的?如果是房产局代表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该产权对于你以后对房产权利的行使没有什么大问题。 最后,告诉你:由于老人业已与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尽管老人已经故去,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就是说,其继承人在继承老人财产权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他们可以持老人的死亡证明、证明老人与妻子、子女关系的户口簿以及老人与你所签订的合同,在7月份直接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而不须先过户为其妻子、子女,然后再办理一次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补充: 在看到北方狼网友的回答后,我刚刚又特意咨询了房产局房产部门的朋友。朋友明确告诉我:这种情况不必过户到继承人头上后再办理与你的交易过户,仍然是把原来名为老人的房产过户为你。只要凭合同由老人的全部继承人会同买房人直接去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建议你在明天直接去房产交易部门当面咨询,如果我的回答错误,我会公开认错、并改正。
二手房安全交易四步走 第一阶段心理准备 针对目前尚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市场,是自己成交还是找有资质、信誉好的房产中介公司?如果自己找客户,首先您要有闲暇的时间;其二,您要有比较专业的房产及法律知识;第三,要有较好的心态及耐性。因为讨价还价的过程可能漫长而艰难。 不如找一家代理公司试一试。但是找中介公司要注意:有无资质、信誉是否良好、操作是否规范,可打电话咨询一下,看看报价及公司的服务态度,也可亲自上公司实地考察,或问问周围已卖房人对中介公司的评价,最后您再选一家公司代理。 想卖多少钱?这是业主最关心的问题。如何确定房屋价格,应给自己的房产做个评估。 第二阶段市场考察 看看您的房产所在的区域,周边环境(包括文化、体育、医院)及生活配套设施是否完善,道路交通状况是否良好。 房屋建成年代、小区环境、房屋结构、朝向、楼层,都是影响房价的原因。业主应了解自己房屋优劣势,才可达到自己理想的预期价值。 第三阶段房屋交易 卖房者均希望尽快将房子卖掉。故而往往找多家公司,各家公司都带客户看房,其间,有各公司业务员,有想甩掉中介的买房人,同时不乏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房主是天天陪同看房,讨价还价,电话不断,精神高度紧张。建议卖房人先考察一下公司的声誉,与中介公司签订好代理协议,然后中介公司会派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向客户推荐房房,组织看房,尽快地寻找买方,同时帮助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省去了卖房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安全可靠又快捷。 第四阶段物业交割 正常情况下,房子交接完毕,房产登记过户后当日,您就应该拿到全部售房款,如果您不能按时交房,则根据情况,暂扣部分房款,待交房时付清,付款时间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很多卖房人可能想卖房子拿到房款就完事了,其他与我无关。殊不知,如果买方故意不交供暖费、物业费,也不与对方签订相关合同,这时收费部门往往找原房主,尤其是原产权单位,弄得不好,还会影响您的声誉。如果寻找一家中介公司,则会省去这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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