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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转租,这时转租合同的效力则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该合同的,转租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 《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六个月内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认定该合同无效,也视为其对转租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之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将得不到法院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 【案情简介】 被告瘳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所有的地下仓库由某公司使用。后该片区被征收,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瘳某支付其搬迁费、积极搬迁奖励费、设备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共计81万元。 【法院认为】 1、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被征收人与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案原告不能依据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项目是否给予承租人。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双方约定。 3、租赁合同因国家征收而终止,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按照不可抗力处理,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依据以上意见,本案争议的款项应作如下处理: (1)搬迁费。一审庭审中,被告同意支付,其自认具有法律效力,予以支持。 (2)积极搬迁奖励费。该费用是政府在征收本项目中依政策支付给产权人的费用,原告主张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主张。 (3)设备设施补偿费。被告一审庭审中同意按实补偿原告,予以确认。 (4)装饰装修损失费。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应当原价支付装修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出租人上诉要求不予给付,故不予支持。 (5)停产停业损失。该费用是政府补偿被征收人的,是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费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合同不能履行的停产停业损失,主要为剩余期限经营可得利润,故将出租人从政府获得的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全部支付给原告,作为恢复生产的费用。
房屋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影响 1、房屋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一般不会影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合同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违约行为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没有影响。 2、房屋承租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引起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权利行使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因此而丧失。 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解除请求权,即当合同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其应当将自己行使该解除合同权利的主张通知对方,如对方无异议则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对方有异议,则其应当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生效文书作出前,合同是没有解除的。
有的,但所有权仍属单位所有.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只有在业主同意并且开出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承租人才可以转租房屋
你好,拆迁承租人增加的设施拆迁补偿款给这所拆迁房的持有者。
开发商的事。
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由拆迁人将特种支票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集体供暖的单位给承租人(或产权人)供暖费(支票),其他成员没有.其所在单位也不再给取暖费. 如果不是集体供暖,而是自己烧火取暖的,凡是住户成员,单位都要按规定给与相应的取暖费.
你问的问题不清楚
一、该被拆迁公房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也属于合法财产范围。被继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权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且受法律保护,其当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房屋承租权属于依附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范围,其含有财产权内容,对合法承租人来说含有财产利益。基于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 (二)我国法律对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继承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并非明确且有的已经失效,其也只是参照依据而非审理的直接源渊。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房承租权及其附属利益的继承已成为生活中的现实,无论是房屋管理部门、拆迁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际上 (三)公房产权单位对把该房款补偿给原承租人又没有异议并已实际弃权,而且相关法律也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获得拆迁补偿。因此,为维护原承租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依我国《继承法》解决本纠纷比效合理。 二、实际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对承租人进行相关安置;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综合分析,被继承人去逝后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为: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但实际占有人已无法符合上述条件。 (二)实际占有人的的户口是否迁入被拆迁房屋与其是否应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款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有房无户、有户无房、一房多户或房户分离的情形十分常见,仅以作这拆迁补偿以据即既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如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负责人解答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就指出: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基于此,不能只凭户籍或占有(或居住)而当然认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权或享有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原公房承租人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情形下,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发生,因而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权及可期待收益在拆迁之前就已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当所涉及公房拆迁时,相关补偿款应由所有继承人享有。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由拆迁人将特种支票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文琦:你好! <br/> 私自买卖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对于实际租赁居住了3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户,也是为了拆迁方便,我们这里可以按正常的承租户给予补偿。
文琦:你好! 私自买卖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对于实际租赁居住了3年以上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户,也是为了拆迁方便,我们这里可以按正常的承租户给予补偿。
由于现在的单位很多已经改制,和过去的国营已经不一样了,因此如果产权单位的行为就没有办法了,就是法院拿人家也没辙,如果你仍然在单位工作或者退休,单位就要负责拆迁安置,负责单位没有义务安置。就是有租赁证,单位可以单方面违约,最多有些违约金的问题。打官司你们也赢不了。 公有住房是指房管局属下的住宅,单位的住宅不是公有住宅。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经出租 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断电、断水、断气, 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仍应当支付 断电、断水、断气期间的租金。但是,出租人采取断电、断水、断气等行为对合同 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 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房屋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一般不会影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合同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违约行为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没有影响。 2、房屋承租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引起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权利行使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因此而丧失。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卖人没有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房屋承租的场合,其他承租人没有这一权利;第二,承租人开出的条件和其他人开出的条件相同。
没有权利,你可以干他。
1合同无效并不表示不能收取场地占用费用; <br/>2可以断水断电; <br/>纵横法律网-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杨艳国律师
除国有农场外,职工对单位的土地没有使用权,对房屋只能临时使用。
查实,是有条件的,只要有离婚证就是离婚,住在一起也没关系的,
你的问题就存在毛病,房屋产权归产权单位所有,承租人的遗嘱对该房屋没有法律效应,产权单位将房屋给谁跟承租的遗嘱无有关系?
当然合法了,个人权益不会变的
房产证合法,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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