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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为你自己的安全,一定要写一份书面的协议,明确出资、还贷情况,并对所有权做明确界定,且在条件允许时要变更房产证。 上面的东西都要用协议明确。 否则,即使你保留夫妻共同还贷证据都未必有用,这还贷是什么性质?对母亲的赠与?还是住房子的租金?这说得清楚吗?
不是绝对的!!!! 先得看老公的公积金账户是什么时间建的,看你的公积金账户成立时间是否晚于你老婆的房子时间,你的公积金账户成立时间如果晚于老婆房子的时间那肯定不行!~这是规定! 如果公积金帐号建立时间在买房日期前(具体看结算发票日期还是贷款合同日期我不确定是哪个,这个你要自己打电话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问),婚前女方有贷款,婚后男方想成为共同还款人,也可以提取公积金。~~焦点问题: 看你的公积金帐号建立时间是否在你老婆买房日期之前!! 详细的问公积金管理处的人!!!
应该算是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写名字的时候你要考虑清楚,结婚八年以上房子就是共同财产了,
1、房产证上原来是写的父亲的名,后来更改为的儿子名字.那就是儿子的房子了。 2、现在房子就是儿子和媳妇共同财产了,房子他们二人都有份。
1.婚前买房,房本写的谁的名字就归谁,是婚前财产。共同装修出资可以协商给对方一定补偿。此房出租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至于说女方家父母出钱了,那么证据有没有,就算是有也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出资时做了财产公证,估计你们这个情况是不好举证的。 3.男方的福利分房,无房本就是没有产权,换言之就是房子不是你们的,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女方没有权利分割房屋,但是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出多少是协商解决,以及这个房子买的时候的价格。 你问的问题应该是婚姻法的问题,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1、婚后,你是你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你公婆、丈夫子女同等地位,继承权只在你丈夫死亡以后发生作用,即如果在你丈夫死亡之前你们离婚的话,你对该房子是不能主张权利的。 2、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可以视作赠与,你可以按赠与份额享有产权,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标明份额,就是共同共有,即产权人享有的产权份额相等。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例如可以约定离婚时赠与撤消,赠与条件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口说无凭。 有无婚内赠与,在发生继承时是有很大差别的。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丈夫的名字,你丈夫有父母、无子女,你丈夫死亡以后,你可以得到该房子的1/3产权;如果房产证上有你与丈夫两个人的名字,你丈夫有父母、无子女,你丈夫死亡以后,你可以得到该房子的2/3产权。
那就分居呗,法律好像是分居(三月还是一年,不记得了)就会判离婚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写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等他离了婚再与他好也不迟啊.在他离婚之前与你谈这事,好大一部分是在骗你的.
要改名必须要丈夫同意才行,否则是办不了的。你们这种情况的房产,一般是算作你父母赠与你们的结婚房产。如果没有设定赠与条件(例如你们的婚姻存续多少年以上),那么离婚时就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你说丈夫有外心,那么咨询律师,找到他外遇的证据会对你在财产分割时带来好处。 具体的还是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吧,那样你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记住,一定要保留父母为房子付款的证据,要不房子是以丈夫的名义婚前买的,没有证据会变成丈夫的婚前财产。
你说的夫妻离婚是指谁?你们夫妻离婚的话,这房是你儿子的,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参入你们的夫妻财产分割之中。 如果说是你儿子离婚则是要看这房是你们在婚前给他的还是婚后给他的。如果说是婚前给他的就一定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了,女方无权分割,但在结婚登记时最好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是婚后赠与的,则一定要在赠与协议中明确:“此房仅赠与某某(你儿子)1人为其个人财产”,并及时办理公证并过户。如此,你就可以放心了。
1、让你朋友知道,无故打孩子是不行的,孩子本来就是无辜的,父母的离异对孩子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打击,这时要给孩子更多的关心和关爱,千万不要拿孩子出气; 2、让你朋友转移注意力,其实除了老公,还有好多需要自己去爱的人,比如自己的父母,姐妹,儿女,也还有好多爱自己的人。既然选择了离开,就不要再在原有的感情里徘徊,越是这样自暴自弃,原老公越看不起你,不如阳光地活着,比什么都好。 3、培养自己健康爱好和兴趣,让自己活着有目标有方向,千万不可破罐破摔。出去放松一下心情也是不错的选择择,但一定要和自己的好友一同前往,这样有一位倾诉对象会更好一些。
身份证 工作证 天冷加衣 请给我一个好评哦
你好:房产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因为你们在婚前的同居行为,并且房子为同居期间购买,因此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既然离婚了,自己也出去"疯"一回,待扯平以后,向你这种情况,过一段时间,还有复婚可能.
协商解决,看她的了
作为一个男人,我认为你的想 法不够道义,因为这二年你们住在一起,我想他没有有强吧,否则他就是非法拘禁和 QJ了。 但你既然要从 法律上来问这个问题,我回答如下: 1、没有家庭关系,他买了房子,又在房产证上写你的名字,视同赠予。 2、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但如果是以登记作为产权标志的(如房产、汽车等),则一经登记,赠予不得随意撤销,除非: (1)受赠予人严重侵犯赠予人的,包括精神和行为(比如,受赠人伤害赠予人及其亲属等)。 (2)附条件的赠予(比如为了结婚而买房子,然后写两个人的名字),在有证据表明双方同意赠予是以此为条件的,最终没有形成条件所指的目的的,赠予方可以依法收回。 (3)新婚姻法已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只是一般同居关系,期间财产不适用婚姻法的分割,但如果期间育有子女,则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可以例举一些非法的手段 希望对你有帮助。 麻烦好评,谢谢
1、该房产所有权为男方所有,增值部分女方也无权分享。 2、共同还贷部分,应一人一半。 3、保存家庭暴力的证据,据此可以赔偿、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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