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佣金应该如什么科目,支付佣金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的比例或额度据实扣除。 如果符合标准,可以列支“营业费用”,超限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