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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结转成本,是在商品房开发完工交付使用后,与销售房屋收入一起结转。房地产公司成本,是按“元/每平方米”计算结转的。 2、收入也是在商品房完工交付使用时确认的,在没有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售房款,不管是否开发票,全都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中。 2008-12-16 15:27 补充问题 谢谢,但是这个成本“元/每平方米”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开发成本科目总金额/开发房屋总建筑面积
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本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三)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确认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企业出口业务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确认也不同。 (1)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外销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外销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商品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1. 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差异+本期差异)/(期初计划成本+本期增加计划成本) =(500+(16180-19000))/(10000+19000)= -0.082. 本月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8000+8000*(-0.08)=7360(元)3. 期末甲材料的计划成本=10000+19000-8000=21000元期末甲材料的实际成本=21000+21000*(-0.08)=19320元期末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余额=19320-21000= -1680元(贷方余额)期末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余额也可这样算500+(16180-19000)-8000*(-0.08)= -1680元 期初+ 本期增加 - 领用
请问何时,如何确认收入?肯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目前做法是: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预收账款,然后每个月确认1万元的收入,成本是在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确认成本,如果当月没有发生维修服务,则只确认1万元的收入,不确认成本。但这种做法没有准则的依据。或者按照准则的规定,按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方法。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预收账款12万,如果当月发生实际劳务时,确认成本,同时等额确认收入(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收回),如果当月没有发生维修劳务,则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在维修期届满时(1年),再一次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预收账款。希望给出正确做法,并提出准则依据。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企业出口业务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确认也不同。 (1)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外销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外销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商品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外销收入是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以何种方式成交,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商品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企业出口业务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确认也不同。 (1)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外销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外销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商品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三)支付国外费用 主要包括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国外佣金、“免抵退”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1)国外运费。企业出口商品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 (2)国外保险费费。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同外佣金。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企业出口商品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商品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N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外销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对出口业务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保、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商品 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入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2)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数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库及调换商品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商品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商品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商品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外销收入。(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外销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实践中,建造合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建造标的造价高且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建造周期一般都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本文以建造合同业务为例对《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例:A飞机制造厂2008年1月与某客户签订一项总额为1170万元(含增值税)的飞机建造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工程于2008年2月开工,合同约定2010年12月完工。起初该厂预计工程总成本为950万元,至2009年底,由于铝材涨价等因素,该厂将预计总成本调增至1010万元。该厂于2010年9月提前3个月完成合同,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58.50万元(含增值税)。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厂建造该飞机的有关资料如下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不考虑其他税费): 1.2008年的账务处理登记当期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生产成本 320 贷: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工资等 320 登记当期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340 贷:工程结算290.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4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30 贷:应收账款 330 确认、计量和登记该会计年度的收入、费用和毛利:2008年的完工进度=320/950×100%=33.68%;2008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170/(1+17%)×33.68%=336.80万元;2008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320万元;2008年应确认的毛利=336.80-320=16.80。 借:生产成本——毛利 16.80 主营业务成本 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336.80。 2.2009年的账务处理登记当期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生产成本 360 贷: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工资等 360 登记当期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370 贷:工程结算 316.2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3.76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65 贷:应收账款 365 确认、计量和登记该会计年度的收入、费用和毛利:2009年的完工进度=(320+360)/1010×100%=67.33%;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1170/(1+17%)×67.33%-336.80=336.50万元;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360万元;2009年应确认的毛利=336.50-360=-23.50万元;2009年应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1010-1170/(1+17%)]×(1-67.33%)=3.27万元; 2009年应确认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3.27×25%=0.8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336.50 生产成本——毛利23.50 登记合同预计损失: 借: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 3.27 贷: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 3.27 同时登记: 借:递延税款 0.8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82 3.2010年的账务处理登记当期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生产成本 325 贷: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工资等 325 登记当期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518.50 贷:工程结算 443.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5.34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520 贷:应收账款 520 确认、计量和登记该会计年度的收入、费用和毛利: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已确认的奖励款=(1170+58.50)/(1+17%)-336.80-336.50=376.70万元; 2010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当期应转销的合同预计损失=325-3.27=321.73万元; 2010年应确认的毛利=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376.70-325=51.70万元; 2010年应转销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3.27×25%=0.8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321.73 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 3.27 生产成本——毛利5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376.70 同时登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82 贷:递延税款 0.82 4.2010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生产成本”科目备抵结平“工程结算”科目余额=290.60+316.24+443.16=1050万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320+360+325=1005万元;“生产成本———毛利”科目余额=16.80-23.50+51.70=45万元。 借:工程结算 1050 贷:生产成本 1005 生产成本——毛利45。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商品房就是产品,形成产品有关的支出列入成本,销售产品则产生收入。 除了把商品房按产品核算外,和一般生产企业没太大不同。
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实践中,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算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我国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致使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成了习以为常的现象。另外,由于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时间上的客观滞后,往往产值上报了,资金却迟迟不到位,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①工程项目部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多报或少报工作量:与业主结账时,为了多收工程款,则多报工作量;向施工企业管理部门上报时,想方设法少报工作量,以达到延迟交纳管理费和税金的目的。②由于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会计上计提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对税金入库却没有资金来源,只能靠施企业来垫付税金的结果,加重了工程项目部和企业的税负。笔者认为,可从改进施工企业工程结算账务处理方法上入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地为企业管理服务。1.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施工项目部按照形象进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须经过现场监理公司的审核后报业主进行审定。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界的数据报告口径。2.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金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统计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金,记入应交税金科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应交税金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金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具体的会计处理为:①月末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②计提税金时,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递延税款。③税金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④以后收到拖欠工程款时,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⑤税款再次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金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
我们也是物业公司,你所说的不开发票,这根本是行不通的,该交税交税吧,要不然以后会很麻烦的,你是个财务人员,犯不着犯这样的错误。你说不走收入,物业公司收物业费,太行不通了,这还是主营业务收入呢,你不走收入,收来的物业费以什么存银行,是不是要单设私账,说实的,别这么做,对自己是没有好处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我们也是物业公司,你所说的不开发票,这根本是行不通的,该交税交税吧,要不然以后会很麻烦的,你是个财务人员,犯不着犯这样的错误。你说不走收入,物业公司收物业费,太行不通了,这还是主营业务收入呢,你不走收入,收来的物业费以什么存银行,是不是要单设私账,说实的,别这么做,对自己是没有好处的。
一般商贸公司,会计上以其不含税销售额确定收入,结转成本的时候把当期销售出去的商品的购货成本进行结转,像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福利费,折旧等计入管理费用;运杂费,销售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等计入销售费用;汇兑损益,手续费等计入财务费用即可。
目前做法是: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预收账款,然后每个月确认1万元的收入,成本是在实际发生维修服务时,确认成本,如果当月没有发生维修服务,则只确认1万元的收入,不确认成本。但这种做法没有准则的依据。或者按照准则的规定,按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方法。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为预收账款12万,如果当月发生实际劳务时,确认成本,同时等额确认收入(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收回),如果当月没有发生维修劳务,则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成本。在维修期届满时(1年),再一次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预收账款。
你可以将成本的说到做大,这样预计的收入也会很多。比如一本书的成本你无法确定,但你可以把他定为最高100元,再看一下市场价格相对应的就有了一个确定的收入了
成本加成定价法是按产品单位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制定产品价格的方法.大多数企业是按成本利润串来确定所加利润的大小的.即: 价格=单位成本十单位成本×成本利润率=单位成本(l + 成本利润率) 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法是企业较常用的定价方法. 价格=单位成本十单位成本×成本利润率=单位成本( 1 十 成本利润率) 期间费用率为期间费用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可以用行业水平,也可以用本企业基期损益表的数据.
一次性竞投收入是指从事商品房开发或市场租赁的公司,在招标过程获得的高于实际租 赁合同约定部分的租赁收入。有人认为,该收入是招标过程中一次性产生的,应一次性计入 营业收入;也有人认为,该收入应按房屋租赁年限分期转销,分期确认收入。我们认为,如 果租赁期只有一年,上述两种做法,并无太多质的区别。但事实上,租赁期大多为几年。在 此情况下,虽然该收入是一次性获得的,但它毕竟是由于房屋租赁而发生的,与房屋租赁年 限相配比,分期确认收入,比较符合配比原则,也符合稳健原则,以采用第二种方法为 宜。
仅供参考<br/>以前期投入的与该产品有关的成本费用先归集起来,结转为库存商品。即:和自己生产的东西处理一样。但是所得税法规定这种情况应该按去的时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得税的收入,申报时要调整报表在。既然缴纳了所得税,那么该产品的计税基础也应该是按公允价值确定的申报的所得税收入。产品真正出售时,还是需要调整产品的计税基础。<br/>举例,合作方式共支付8万成本费用,分得产品时公允价值15万。取得产品后17万销售出去。为了简化不写增值税了<br/>借:生产成本 8<br/> 贷:银行存款 8<br/>借:库存商品 8 <br/> 贷:生产成本 8<br/>所得税申报时 纳税调增收入15万,调减成本8万。<br/>借:银行存款 17<br/>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br/>借:主营业务成本 8<br/> 贷:库存商品 8<br/>所得税申报时纳税调减成本15-8=7万。<br/>会计利润:17-8=9 税法应纳税所得额=15-8 (17-15)=9。只存在时间差异。<br/>由于知识有限,我可能没有学习到这种情况会计准侧的相关规定,但是税法有规定,不赞同取得产品时会计上做收入,因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以上完全为个人观点。如果哪位知友有更好的处理方法,请给我信息,让我也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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