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怎么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
5、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6〕2号);
办理对象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申请受理条件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1)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接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并审核《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对通过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接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数据进行审核;
(3)对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纳税人传输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审核;
(4)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逾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制发《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回执》(对网络报送的提供电子回执凭证)交纳税人。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有误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或重新填报,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采集录入
【申报征收岗】接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和电子数据后,应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各项内容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读入或导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后,【申报征收岗】应将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转【税收管理员岗】,由【税收管理员岗】逐户催报。
(三)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在上述业务处理完毕后,【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其他应当报送的资料一并转【税收管理员岗】整理归档。
所需材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各1份;
2、《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1份;
办理时限
实行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日报送。
纳税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列为旗县区级以上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旗县(市区)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上述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季度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
乘车路线
咨询电话
04778969000
办理时间
每月1-25日
流程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