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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商业折扣是指为薄利多销以低于正常价格卖出商品,则是以折扣后金额开给对方发票的。 现金折扣卖出商品为尽快收回欠款给予的现金折扣,我国目前采用总价法进行处理。账务处理根据实际发生进行处理。 例:销售完成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金-应交增(销) 该处理的额为全额,因为欠款还未收回,现金折扣还未发生 待收回款项后,若发生现金折扣,则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上述财务费用金额即发生的现金折扣金额
不同时点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影响也有所不同,现根据笔者的理解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果销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则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这种退回就不需要对收入调整,也就不存在对所得税金额的影响。 2.当年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在当年退回。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企业已确认收入之后的当年,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折扣: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做账,不需要考虑销售折扣金额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往往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以后,这种情况下,应冲减当期收入。如果尚未确认销售收入,要求给予折让且销售方同意的,则销售方直接按照扣除折让后的价款确认收入即可。
你想要了解什么呢?如果是自产自销就有以下了一般都是销售产品,购入原料,购买办公用品,发生业务招待费,计提工资,发放工资,计提各种税,计提堤围费,交纳上月各种费用,税;资金不足借款,预付款,预收款,结转制造费用,结转成本,结转损益。如果你是零售商的话销售产品,购入商品,后面的不要结转成本与制造费用其它都一样。###如果是一个新的公司,你就要先给公司建账。如果已经有相关账本,只要拿到以前的帐,就比较简单了。一般一个月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货的时候根据进货单,和相关的发票,银行票据,报销单,这些原始凭证来做记账凭证。然后审核看没错了,就记在账簿里面。还有些是需要算工资。收入。等等。不是出纳的话就不用管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然后一个月做个表,对账,最后去税务报税。销售白酒,应该主要交消费税。
销售退回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值得关注。本文举例说明如下。 A公司今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7月,因货物质量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A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9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增值税方面,A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无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A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冲减该笔收入,并作书面情况说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红字)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与增值税申报表上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将会出现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对于B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7000元,是A公司因B公司的过错而多缴的增值税。虽然B公司已将货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对A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义务,但这笔多缴的增值税却是因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由B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剩余的应收账款17000元已不符合应收账款的定义,不属于“应收账款”科目的归集范围。A公司应当就该笔支出承担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在双方商定或在法院裁定、判决的基础上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17000 贷:应收账款 17000 该笔款项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17000 贷:其他应收款 17000 该笔款项如果以后不能收回,A公司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佣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我司在销售机器时,会给中介公司或中介人支付的一定的佣金费用,请问此部分佣金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抵扣?因为中介公司或中介人不会开具佣金服务费的发票给我司,那我司在入账时凭何入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综上,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没有发票,不得扣除的。您单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发票。
1、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2、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要将赠烟视为销售,确认成本和收入,不需要做分录。
按税法,销售赠品要做收入并交税的借 现金贷其它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赠品赠送不交
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目前此种方法也被商家广泛采用。常见的情况有,买同一品牌的一管200g的牙膏送一管50g的小牙膏或买牙膏送牙刷等类似情况。 【例】某超市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规定:当月购买洗衣粉买一送一,买500克洗衣粉A送同一品牌洗衣粉B50克。500克大袋洗衣粉A和50克小袋洗衣粉B为一套捆绑在一起销售。月末累计销售10 000套,单位售价5.85元/500g,0.5元/50g。单位成本3元/500g,在一套售价为5.85元。税务与会计处理如下: 1.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0.17x10 000=8 500(元) 2.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洗衣粉A 45 454.55 ——洗衣粉B 4 545.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洗衣粉A 30 000 ——洗衣粉B 3 000 贷:库存商品——洗衣粉A 30 000 ——洗衣粉B 3 000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满送”促销行为,达到一定额度返送现金方式,因为未在同一张发票中体现折扣金额,会计处理上不能视为商业折扣。“满减”促销行为,因为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反映,会计处理上视为“商业折扣”。 企业采用“满送、满减”销售行为,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如“满100送10”等类似促销行为,商家促销若发生送现金的活动,需要遵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满100减10”等类似促销,相当于明扣明减,等于商家直接将商品打折,把实惠直接让给消费者,不存在返券,消费者比总价款“少”付一部分款项。对此,虽然商家销售额一时会减少,但深受消费者欢迎,这种促销,净化了市场环境,更有利长远发展。 举例说明: [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9年5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电器柜节前开展“满送”销售方式(满100元送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英寸红星牌彩电”,售(标)价1800元/台,成本为1350元/台。假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本商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此品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送”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3.08 [(50×1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6.92 [(50×1800)÷(1+17%)×17%] (2)发生“满送”费用时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9000 [(50×1800)÷100×10] 贷:库存现金 9000 (3)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贷:库存商品 67500 假定该柜开展的是“满减”销售方式(满100元减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项寸黄河牌彩电”,售(标)价1800元/台,成本为1350元/台。规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此品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将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本品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减”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8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9230.77 [(50×1800)-(50×1800)÷100×1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69.23 (69230.77×17%) (2)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贷:库存商品 67500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和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工程结算金额,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
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五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 2.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3.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时,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对一般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A公司2011年2月8日销售给B公司机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该机器设备成本80000元,机器设备于2011年2月9日发出,B公司2月15日付款。当年7月,该设备出现严重问题,B公司将该机器设备退回A公司,A公司支付了退货款,并向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存商品 -80000
销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注销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折旧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结转固定资产出售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如果给出的赠品是作为宣传活动,不收款,那就直接做营业外支出,不开发票。 如果是订单里有10个商品,每个商品都不一样,其中五个是付款的,五个是赠品这种情况,那就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入账作为营业收入。这时,发票只能开收到款项的金额,否则账做不平。
如果给出的赠品是作为宣传活动,不收款,那就直接做营业外支出,不开发票。 如果是订单里有10个商品,每个商品都不一样,其中五个是付款的,五个是赠品这种情况,那就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入账作为营业收入。这时,发票只能开收到款项的金额,否则账做不平
人员工资,相关费用,购买的相关材料(光盘,光碟,印刷的相关使用手册,说明书等)等这些不都是成本吗?只要你能够明确量化的支出都可以计入成本。
人员工资,相关费用,购买的相关材料(光盘,光碟,印刷的相关使用手册,说明书等) 只要你能够明确量化的支出都可以计入成本。
#如果是一个新的公司,你就要先给公司建账。如果已经有相关账本,只要拿到以前的帐,就比较简单了。一般一个月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货的时候根据进货单,和相关的发票,银行票据,报销单,这些原始凭证来做记账凭证。然后审核看没错了,就记在账簿里面。还有些是需要算工资。收入。等等。不是出纳的话就不用管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然后一个月做个表,对账,最后去税务报税。销售白酒,应该主要交消费税。
如果是一个新的公司,你就要先给公司建账。如果已经有相关账本,只要拿到以前的帐,就比较简单了。一般一个月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货的时候根据进货单,和相关的发票,银行票据,报销单,这些原始凭证来做记账凭证。然后审核看没错了,就记在账簿里面。还有些是需要算工资。收入。等等。不是出纳的话就不用管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然后一个月做个表,对账,最后去税务报税。销售白酒,应该主要交消费税。
账务上与做开票的一样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开票时可一冲一做。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表一中,在未开票处填写该笔销售金额及税额,等开票当月申报时,在此处填写负数。
库存商品销售后调价,差额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库存商品销售后,应该是价格风险转移了,不涉及调价补偿问题。如果需要补偿,应计入“销售费用---返利”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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