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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不留残值:“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第十四条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对于固定资产残值的比率没有规定具体标准,都是允许企业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估计,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随意确定的任何比率都会被认可,估计的比例要有合理性才行。企业不能为了计算的方便将残值定为零,除非是到期后确实可能没有价值。
电脑依使用年限折旧,可以不留残值,因为到最后是报销报废,自然无残值
1、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规定,要有残值。 2、如果不留残值,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的。 3、残值率按5%。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预计残值可以理解为未扣除最后处置费用的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预计残值可以理解为未扣除最后处置费用的金额。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残值是在固定资产入账时估计的数值。因为是估计的,很大可能实际情况不是如此。 比如计划使用10年,在第9年要卖掉。这个时候净残值是:固定资产原值 - 减值准备 - 累计折旧。 即,净残值是一个账面价值数,残值是一个估计数。你随时可以从账上算出净残值,但从账上看不到残值。只有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余额,才是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提满后,净残值=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原值,就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购买时的历史成本+相关税费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残值是在固定资产入账时估计的数值。因为是估计的,很大可能实际情况不是如此。 比如计划使用10年,在第9年要卖掉。这个时候净残值是:固定资产原值 - 减值准备 - 累计折旧。 即,净残值是一个账面价值数,残值是一个估计数。你随时可以从账上算出净残值,但从账上看不到残值。只有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余额,才是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提满后,净残值=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原值,就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购买时的历史成本+相关税费。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残值是在固定资产入账时估计的数值。因为是估计的,很大可能实际情况不是如此。比如计划使用10年,在第9年要卖掉。这个时候净残值是:固定资产原值 - 减值准备 - 累计折旧。即,净残值是一个账面价值数,残值是一个估计数。你随时可以从账上算出净残值,但从账上看不到残值。只有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余额,才是残值。固定资产折旧提满后,净残值=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原值,就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购买时的历史成本+相关税费。
1般来讲,固定资产残值是在固定资产入账时估计的数值。由于是估计的,很大可能实际情况不是如此。比如计划使用10年,在第9年要卖掉。这个时候净残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即,净残值是1个账面价值数,残值是1个估计数。你随时可以从账上算出净残值,但从账上看不到残值。只有在计提完折旧后的余额,才是残值。固定资产折旧提满后,净残值=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值,就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购买时的历史本钱+相干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第十四条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对于固定资产残值的比率没有规定具体标准,都是允许企业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估计,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随意确定的任何比率都会被认可,估计的比例要有合理性才行。企业不能为了计算的方便将残值定为零,除非是到期后确实可能没有价值。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祝您好运一生一世,如果回答有用,请点“好评”,谢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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