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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只要“按揭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而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此时,由于在建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银行同意开发企业进行预售,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连同房地产将被逐步地分割出去,银行的抵押权就逐步落空,而银行的债权尚未获得清偿,因此,银行如何同意、何时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成为银行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另外,如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项目的商品房的预售,可按如下步骤操作: 首先,要理清法律关系,预售部分要先解除抵押关系,后签订预售合同,否则,签订的预售合同将是无效合同。即先由开发企业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与该款项等值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后,银行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开发企业再将已解除抵押关系的部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如此反复,流动销售,实现良性循环。 其次,银行要深度介入预售过程,包括具体到每一宗合同的签订,甚至直接掌管销售专用章、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房、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验证销售进度等,防止不法开发企业隐瞒真情、贱价抛售。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银行应该尽可能地成为唯一的监管银行,全权收存售房款。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明时,即选定抵押权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该行设立一个专门用于在收存预售款的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预售许可证载明该监管账户,预售款包括其他银行为购房人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均必须存入该指定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核定意见书拨付预售款。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在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的前提下,允许根据相应的预算方案使用预售款,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禁止使用预售款。
你好! 理论上是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果是代理商代理销售,还要公示代理商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委托书、房管局的备案文件)和“五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实际上,只要公示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果是代理商代理销售,还要公示代理商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委托书、房管局的备案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以了。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根据前面四个证发的,房管局已经审查了是否有前面四个证。
您好! 说明该房产已经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不能出租、出卖、抵押。
说明该房产已经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禁止出租、出卖、抵押等行为。
抵押的商品房买了后不能在房管局备案,即为房产证办不下来. 这种房子最好不要购买,万一被法院查封,后果不堪设想,现在可做退房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都可以,但开发商在办理大产权是要解除抵押,然后才能给各户办力产权
那就是不能预售,没有资历
那就是不能预售,没有资格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需要开发商一批一批将已经售出的房子解押,然后才可以办理登记备案,如果是正规开发商,会派人办理,否则可以到消协投诉。
肯定不可以备案
1、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抵押的,但必须在房屋交房后解押,不能影响业主办理土地证; 2、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的,现在银行规定只有有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可向银行申请在建工程贷款,但交房后要解押出来,不能影响业主办证。 3、但现在银行对房地产的贷款控制很严格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这涉及到抵押财产转让的问题,对此我国许多地方房屋登记机构的实践做法不一样。 律师认为,我国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对在建工程抵押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的问题,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建工程抵押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做如下处理: 1、在建工程抵押之后,如果抵押权人没有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也没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则抵押人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同意其进行预售。对此,《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已有明文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2、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此时无论抵押合同是否已经明确约定或者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中是否已经明确说明房屋预售后抵押权消灭与否,都意味着抵押权人已经同意将预售的房屋排除在抵押财产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只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就一定要消灭抵押权,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此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要求抵押权人一次性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即全部解除预售商品房上的抵押权),或者在每销售一套之前办理一次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工程建设已符合预售条件,但未作预售; ②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 ③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④抵押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核定的面积; ⑤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⑥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兴建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①抵押备案申请表;②抵押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③抵押合同;④国有土地使用证;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平面图;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⑦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符合预售条件的证明;⑧公安门牌编定证明;⑨建筑面积计量答复书;⑩房地产权查册表; 另外,国有企业的,须有经资产办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的关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情况是这涉及到抵押财产转让的问题,对此我国许多地方房屋登记机构的实践做法不一样。 有些地方规定,债权人(通常是银行)必须出具解除抵押权的书面同意,并且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商品房预购人三方签订预售商品房协议书,购买者按协议书约定将款项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至于解除抵押权的方式,有些地方是一次性全部解除抵押权,有些地方则是预售一套,解除抵押一套。
是的,在楼盘具备开盘资格以后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就会在房管局备案,可查询得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4、土地使用权证;5、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其他必要材料。说明: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出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工程属国有资产,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文,其他单位需出具有权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2、若有共有人,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共同申请;3、若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在工作人员面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预售之间没有必然的限制关系,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当房屋建设到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4条的规定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开发单位就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当房屋建设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为了解决后续建造资金,经和银行协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资产设定抵押权时,只要主债权合同有效,并签订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问题是,先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预售在建工程的抵押物时如何处理。一般是经抵押权人同意,会同抵押人共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将需要出售的抵押物注销抵押权后,即可进行预售,也不影响变更后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存在。 操作时,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减少可能出售的抵押物或增加别的在建工程抵押物,注销相应的抵押权内容,然后,将不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内的预售房屋进行预售。
(一)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br/> (二)主管行政部门受理。<br/> 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br/> (三)主管行政部门审批<br/> 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br/>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br/>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预售需要登记备案吗?商品房预售怎么登记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2007年修订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方便进一步加强,同时存在某些条款不易理解,特别是对于商品房预售是否需要登记备案这样的在法律性质界定上不是特别清楚,许多购房者可能会以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就成立并生效,而忽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房屋预购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如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第三人在购房时可以通过房管部门的登记进行查询,不能依善意取得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保障在先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而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固然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面也是源于法律概念和体系本身的复杂,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因为解决一个纠纷而去专门研习一部法律既无必要也浪费时间,正所谓术业有专攻,纠纷出现后咨询或者委托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一)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如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委托代理需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br/> (二)主管行政部门受理。<br/> 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人提供材料齐备的,房产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备案表和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另两份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br/> (三)主管行政部门审批<br/> 1、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br/> 2、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1个工作日)。<br/>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预售需要登记备案吗?商品房预售怎么登记备案?”相关问题的解答。2007年修订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方便进一步加强,同时存在某些条款不易理解,特别是对于商品房预售是否需要登记备案这样的在法律性质界定上不是特别清楚,许多购房者可能会以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就成立并生效,而忽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房屋预购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如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之后,第三人在购房时可以通过房管部门的登记进行查询,不能依善意取得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保障在先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而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固然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面也是源于法律概念和体系本身的复杂,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因为解决一个纠纷而去专门研习一部法律既无必要也浪费时间,正所谓术业有专攻,纠纷出现后咨询或者委托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凭本人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管局房产登记部门查阅这个楼盘的房产登记信息,包括抵押、租赁、法院查封都可以知道。 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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