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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按90%记)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10%) 希望大家看了小编整理的知识以后,能够知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的具体项目,能够将其很好运用起来,知道自己该享有的权益有哪些。
问题太广泛,无法一一细细说明,建议你到税务机关拿一套申报表,后面都说填表说明,如果不会,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或把问题细化、具体化以后再进行提问。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形式: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您说的1%是按营业额核定征收!25%是按企业利润查账征收!
就业务招待费这部分,应调增: 30*40%=12万
1.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br/>在38*60%=22.8 和10000*0.5%=50 中取其小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22.8万元 做纳税调增38-22.8=15.2万元<br/>2. 企业地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r/>财税[2008]160号明确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br/>通过当地民政局向灾区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000*12%=480万元,因此 150万元看全额税前扣除<br/>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纳税调增=4000 15.2=4015.2万元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接受时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比较大,并于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以内均勻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或者销售处置的时候,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人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例:某居民企业本纳税年度总收入为12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 入为100万元,免税收入为50万元,各项扣除为570万元;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80万元,该企业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1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_570万元 -80万元 = 400万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 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外国航空公司本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 为8 0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8 000万元x5%= 400万元 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上述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 例1:某外国银行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通过向中 国境内的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50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即为5 000万元。 例2:某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受该公司之托,将该公司在华一 处净值600万元的房产出售,取得收入12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1 200万元-600万元 = 600万元 三、 其他所得(如咨询费、保险费等),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 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 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计算。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经确认 的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财务、 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扣除。
请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 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 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企业所得 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它包括企业来源于中国境 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 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而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斯内生产 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但是不能等同 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 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 同时,税法中对不得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也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所得征税,必须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予以扣除,因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这里的“不征税收人”是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即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等;“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该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上述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和其他耗费。上述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人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上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上述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 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以后的余额,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的时候, 应当计人当期的收人。上述其他支出,指除了上述成本、 费用、 税金和损失以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扣除。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依法应当扣除而没有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以后,可以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是追补期限不能超过5 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一、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某企业本纳税年度发生允许计入当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按照上述费用 额的50%加计扣除,即50万元(100万元x50% =50万元);合计 扣除额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0万元)。 二、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 有关规定。 企业享受此项扣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而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工作。 (二)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三)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 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的工资。 (四) 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工作的基本设施。 加计扣除的具体方法是: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所 得税预缴申报时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 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本纳税年度发生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30万元;按照上述工资额的 100%加计扣除,即30万元(30万元xl00% =30万元);合计扣除 额为60万元(30万元+30万元=60万元)。 三、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 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季度中的利润总额是指累计数,当期应缴纳的税款是按季度利润换算为全年利润后,找适用税率再换算为当季应缴纳税款,再减去上期已经缴纳的税款为本期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应纳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率
可以这样理解,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你缴纳所得税的基数。应纳所得税是指你更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计算出的所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实际上还没有缴纳。
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捐赠支出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符合税法的规定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一旦超出限额时必须补救;另外须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和捐赠方式,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捐赠支出的优惠政策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以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障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310号文件)。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28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财税字[2000]30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在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计算程序如下:(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捐赠费用的节税途径1.认清捐赠对象企业捐赠的对象,应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向税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捐赠,其捐赠支出不得列为费用。2.提高可列支限额捐赠限额是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超限时,则应从提高应纳税所得额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例如,提前确认收入或延后列支费用等,虽然提高所得额,必须提前缴税,与延后缴税的节税基本原则有违,但是,提前缴税属时间性差异,总税收负担并未增加。捐赠金额如果因超限而遭受剔除,则属永久性差异,总税收负担因而增加,当属不利。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列为费用。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超过当年度可列支限额,则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漏缴税款的滞纳金。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 0 %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例 1 : 某企业本纳税年度发生允许计人当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按照上述费用额的5 0 % 加计扣除,即5 0 万 元 (100万元x 5 0 % ) ; 合计扣除额为 150万 元 (100万元+ 5 0 万元)。( 2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此项扣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而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在企业工作。②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③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 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工作的基本设施。加计扣除的具体方法是: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例 2 : 某企业本纳税年度发生允许计人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3 0 万元;按照上述工资额的100%加计扣除,即 3 0 万 元 (3 0 万 元 X 1 0 0 % ) ; 合计扣除额为60万 元 (3 0 万元+ 3 0 万元)。( 3 )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 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 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 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它包括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包括销 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 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而会计利润则 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 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 得的基础,但是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 算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同时,税法中 对不得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也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上述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 成本、业务支出和其他耗费。 上述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上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上述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 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以后的余额,可 以按照税法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 部分收回的时候,应当计入当期的收入。 上述其他支出,指除了上述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企 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 金,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扣除。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依法应当扣除而没有扣除或者 少扣除的支出,作出专项申报和说明以后,可以追补至该项目发生 年度计算扣除,但是追补期限不能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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