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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0、房地产企业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除了预售收入外,同其他企业一样进行正常的申报,即以企业的账面利润为基础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有预售收入,则要对预售收入一块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并入企业帐面利润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税发[2006]31号规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此文不科学,也难以准确计算。 按这个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 2、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按这个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税率 3、从实践操作来看,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更具有操作性。假定你所说的开发项目所在地实用“预计利润率”为10%,没有销售收入,则季度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800万元*10%*25%=20万元。
没有固定格式,你只要写出你单位的申报所得税下降的原因即可。包括营业收入变化、成本变化、费用变化、利润变化的原因等情况。只要是真实情况就可以。
将附表一中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即可,然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填写相同的正数就行了!记住是附表一啊! 既然冲回了,就意味着你开具了发票,所以是要开发票的,要不没法冲的。就正常开具就行了啊!
这个问题太专业,你问专业的人吧。“深圳我帮你”就可以帮你做公司记账报税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全部都不可以计提!!! 工会经费以实际上缴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并取得工会开据的正规收据为税前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期初有贷方余额的,发生时先冲减贷方余额,不足部分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与2.5%
收入填3-9月份累计数,再计算相关行次数字,14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6月已交数166.9元。
广东国税12366肇庆市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感谢您的咨询!
“我在练打字”说得很好啊!是的,在说明中无非就是说明亏损原因,比竞争激烈、市场销路不好;原材料涨价、成本提高;通货膨胀、物价上升造成费用增加;资本结构不合理、使财务负担过重;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等。
<p>广东国税12366肇庆市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国税函2008年[299]号文件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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