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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义大不相同。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出现违约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按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和收到收款收据时,特别要注意审查其中的用词,不要把“定金”写成“订金”。
1、先区分清是“订金”还是“定金”,这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差别可大了,如果协议或收据上写的是“订金”则相当于预付款,如果你不能买房了则可以要回订金的,如果是“定金”,那性质就变了,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你交了定金而不买房了定金不退的,开发商有这样的权利的,这是法定的; 2、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交定金后多久交首付,这就要按双方约定了,如果你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首付,可以视同你放弃购房,你的定金就要不回来了; 3、谁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的房子成为烂尾楼,如果真是遇到了那只能认倒霉了。 4、什么时候办理按揭国家是有规定的,国家规定多层建筑封顶、高层主体完工就可以办理按揭。
按《《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为立约定金。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买房时常见的情况是双方都有诚意签订买卖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谈判,但因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意见不一,最终导致签约失败。对这种情况,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时出卖人是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 提醒买房人:一定要保留好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证据(证人证言、录音等)。 恶意欺诈应付双倍赔偿 《解释》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 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损害买受人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按《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一规定将较好地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提醒买房人:第一、买房时应详细询问开发商是否有上述5种情况,并将此情况通过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保留;第二、如果发现开发商可能存在上述情况,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取证。 “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而且要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从其约定。 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买卖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出卖人通常认为“交钥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买受人则往往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才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断。《解释》有了明确规定,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很重要。 提醒买房人:第一、签约时应明确房屋交付的条件、时间等;第二、如果房屋存在相关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房人应该拒绝受领房屋钥匙,避免收到钥匙后形成对自己不利的既成事实。 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提醒买房人:在自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时,应保留好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 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可要求赔偿 《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开发商未缴纳相关税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买受人都不能办理房产证。当然,不能如期办理产权证,还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应另当别论。 提醒买房人:要想解除合同和获得赔偿,必须要注意三点: 一、自己不要有任何过错,比如及时将办理产权证要求的证件等提交给开发商,并且让其签收,注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责任; 二、根据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向有关部门查询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了“产权登记备案”的义务; 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关部门查询抵押是否已经释放。 买卖合同不轻易被认定无效 《解释》对一些具体情形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等。 《解释》的这些内容从立法本意上不轻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从而有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此规定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法院支持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但购房者要注意,本《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而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如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则不适用。
你好!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但是定金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显著特点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正常是不能退的,但是你遇到通情达理好说话的人也不是没可能的,一般机逯很小,你也可以编一个很急需用钱的感人的谎话来打动他,钱多可以适一下,钱少就没必要骗人的啦!
要看你交定金时开发商是否已领到房屋销售许可证,如果已经有了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是一周内要签商品房购买合同并交首付的.
既然这两个词语的法律意义不同,那么我们在支付定金或订金的时候要注意哪些呢?小编要给大家一个建议,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确实应该支付一定的定金给开发商,而且这个额度一般是总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一般都不会超过这个额度的,如果对方和您索要了更多的定金。这时候显然是不合理的,您可以直接提出异议。如果您购房的时候只支付了订金,那么到时候对方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就没有其他额外的补偿,所以建议各位打算购房的朋友,还是把合同弄清楚,并且和对方签订合理的定金。
你这件事的最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是什么叫做“一方原因呢”?买房者去了现场双方没有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性建议,是不是就是未能订立合同呢?此时是哪一方的原因呢?条文是上没做解析 在法理上还是摸棱两可的 让房地产大鳄们宽心不少 看你的问题觉得你也有研究这方面的知识 那你可以想尽办法叼难对方 另到合同不能订立 但是想百分百赢是不可能的 除非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明显不公平 法院才会支持你 最好还是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吧 售楼方人员签字和定金收据上有财务专用章已构成表见代理 签的认购书不能说无效
我也刚买了一套二手房,和你的情况差好不多,房主也是没有还完贷款.你可以找一家信誉比较好的中介机构,让它来帮忙办理.如果有中介的话,房产证都会放在中介,你就不用担心房主会拿着房主证逃跑了.只是你要交一部分的中介费用.花钱买放心也值了.
啥时办完手续啥时缴
feixuang:你好! 关键是看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开发商就可以预售,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并收预售款。 类似你这样的 购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以双倍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关于这问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的手段,它在于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定金与预付款虽然均表现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其给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而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不存在上述罚则,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预付款的数额没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就不具备定金的性质。如果要预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质,则必须要明确“给付预付款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预付款”这样的内容,否则预付款不属于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对于购房者来说,一般房地产订购书中会标明法律术语“定金”,所以不必太担心
看次数还有时间 一般在3个月之内不会列入黑名单的
1、没收购房定金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定金 贷:营业外收入 2、营业外收入交纳所得税。 (1)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核定征收,营业外收入要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2)如果你单位所得税属于查账征收,营业外收入要结转到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我们会遇到一些名词,其中定金和订金的发音是一样的,这样我们就容易搞混,那么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是什么,订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又是什么,看过本文以后,这些你都会了解!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 债务人在债务人履行前先向债权人交付的一笔被命名为定金的金钱,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定金充抵价款或者被债务人收回;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售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来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它的最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能够正常的履行,同时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定金与预付款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的手段,它在于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定金与预付款虽然均表现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其给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而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不存在上述罚则,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预付款的数额没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预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就不具备定金的性质。如果要预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质,则必须要明确“给付预付款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预付款”这样的内容,否则预付款不属于定金。 三、订金与定金 关于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被看作是交付预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者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定房屋的,订金按预定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比较麻烦了
如果不是在签约时一次性付全款,就将定金和首付款一起交。首付款至少是房价的40% ,贷款的话接下来马上办理贷款手续,不贷款的话可与开发商约定下一次付款时间,最后留下尾款(10-15%)待交房时付清。 你担心的一次性付全款后自己的权益问题,除了签约时双方的违约责任更详细明确的约定,定金额可稍高。但你也要保证自己第二次付款时间!
一般是按总房价的%计算吧.
逾期没有超过90天,一般不会进入禁入类(黑名单)客户,但对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会有一定影响。如果进入禁入类客户了,那任何银行都不能办理信用卡和贷款。看看禁入类客户标准: 禁入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存在严重的不良记录,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存在严重缺陷,以往债务已形成事实风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冻结、止付及呆账等非正常状态; 2.信用卡最近24个月(注:账户状态显示为 “销户”的信用卡,最近24个月指查询时间的最近24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 “正常”的信用卡,最近24个月指结算年月的最近24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G(未结清销户)或出现4 (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4次,准贷记卡透支91-120天)及以上; 3.贷款最近24个月(注:账户状态显示为 “结清”的贷款,最近24个月指查询时间的最近24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的贷款,最近24个月指结算年月的最近24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G(未结清销户)、Z(以资抵债)、D(担保人代还)或出现4(逾期91-120天)及以上; 4.信用卡最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8次或出现3(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3次,准贷记卡透支61-90天)的次数累计超过2次; 5.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期次数超过8次或出现3(逾期61-90天)的次数累计超过2次; 6.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禁入类的其他个人客户。 对禁入类客户,除非客户能证明上述结果非本人过错造成,提供书面说明,并经过分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业务主管在贷款审批表中签字同意,否则银行各级机构不得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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