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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第一类的安置房的话,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 2、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由明确限制的; 3、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授权委托书; 4、相关规费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
可以的,这4万块钱可以作为老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向村委会追讨。
是的,有权利协商并签订协议<br/>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br/>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如老头的房子是私有产权房,那么房子属于老头与他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其中的一半属于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老头及其子女继承.老头再婚后,这房子中属于老头的份额,就是老头的个人婚前财产.现在的妻子没有份.那么拆迁后,给予房屋产权补偿款,就应当归老头及子女所有,由他们按份额分配,老头现在的妻子没有份.
一般应当与其他相应的被拆迁人同样待遇,如果你想有其他相应的不同待遇,那么请咨询民政部门
凡拆迁都是按人头分配住房面积的
你好,不能分配的<br/>因为房子的名字没有老头的<br/>这也是婚前的财产<br/>所以不做分配的
A的其他子女可以提出继承要求;其实这不仅仅是一个继承的问题,要想获得准确分析,应提供拆迁协议等材料。 如有需要可电话咨询或面谈
子女原是和父母一起住的,是有安置权利的,要是已经分家析产,户口迁出去的就没有,还要看当地具体的规定。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有无子女安置问题。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我建议你来电咨询专业京平律师来解答。
孙子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吗?表述不清,信息不全,无法准确答复。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这个问题中没有说明这房的产权属性,是属于公房还是私产。 如是公房,个人没有产权,也不存在遗产继承,拆迁时在这里居住的使用人为被拆迁对象,享受拆迁安置补偿费。即为目前在这里居住的老夫妻俩为被拆迁对象,享受拆迁安置补偿费,而老爷子的成年子女们因为不在此居住,不是被拆迁对象,不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费。 这房如是私产,则是老爷子与他的前妻的共同财产,前妻去逝后,其中一半是老爷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则成为前妻的遗产,由老爷子和他的子女们共同享有继承权。那么,在拆迁时,得到的拆迁费归老爷子和他的子女们,按继承关系发生后各自所有的份额共同享有,没有后老太太的份。但若在老爷子去逝的时候这笔财产中属于老爷子的那一部分如果依然存在,这后老太太则与老爷子的子女们对此享有同等继承权了。
http://blog.ce.cn/html/28/338328-253873.html 外地回沪知青人员及其子女在上海房屋动拆迁时补偿款分割权利 按上海市相关规定的回沪政策,新疆等地知青及其子女首先必须在沪落实户籍,故不少知青及其子女投亲靠友将户籍迁入亲属朋友家中。因户籍地住房紧张,知青及其子女只能在外借房居住,故“人户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平时尚能相安无事,一旦户籍地房屋遇动拆迁,知青及其子女为房屋安置补偿款问题,极易与在沪亲属一方产生纠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解释,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人户分离”,不能满足上述“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享受居住等权利”的,则应按照上述《解答》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
购置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 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房屋拆迁的性质属于征收,被拆迁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二人以上,则他们均为被拆迁人,共同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在某一被拆迁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权利并不受影响,死者的拆迁补偿权利成为遗产由全部继承人享有,成为全部继承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全部继承人可作为共同原告维护自己的利益;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该权利由未放弃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共同共有。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1、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 2、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特别是现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由明确限制的; 3、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授权委托书; 4、相关规费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
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第一:这样的房子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房子的买卖政彻变化较快,等你能拿房产政时是什么样的政彻,还真不敢说 第三:因对方没有房产证,卖给你后要等许多长时间他才能拿到房产证?又要等多少年才能过房给你? 第四:到时候这个房子里任何一个人不同意,你都只能拿回自己已付的房款然后走人。
一 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br/>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br/>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br/>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律师: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这里就用带名吧。何三以前从农村来城里接其父亲的班,并将户口改为城市户口,父亲的户口迁回农村,母亲户口一直在农村。何三与父亲母亲共同居住在城市一环内的一套公房内,并在几年后结婚生子,一家五口共同居住在公房内,公房办有何三和女儿的户口。08年,何三的父亲死亡。母亲本想与何三一起将公房改为何三的名字,但是在2000年的样子何三接班的企业倒闭了,公房本也太过老旧,没有地方接手,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建议拆迁之前就一直住下就是了。在2011年该公房拆迁,何三选择了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合同将房屋所有人名字签为何三,房屋性质改为私房。今年将拿到房屋钥匙。请问律师:本房屋的拆迁合法所有人应该是谁?何三还有四个兄弟姐妹,都为老家户口。老幺家庭比较困难,无房居住,何三愿意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但不愿将房屋分一半给老幺住。并愿意承担赡养母亲的所有费用。请问律师:何三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具体要看你是那种情况,如果名下户口在所被拆迁房屋内的话,是可以安置的,如果不在所拆迁房屋内,肯定没有安置。各地情况都不一样。有的拆迁办只见户口名额安置,被拆迁房屋内没有你的名额就不给予安置。这就是为什么拆迁难,拆迁乱,拆迁起很多纠纷的原因。 <br/> 建议你最保险起见的方式还是把户口迁移至被拆迁房屋内,但是政府都很精明,在接近快要拆迁的时候是不给予迁入户口的,不过你也可以在他们所谈条件时让他们满足你的条件。否则也给他们来个钉子户好了。常州市文明城市,拆迁不敢乱来的。
公房并无继承的说法,租赁户名可以更改,但必须得到同住人的同意。动迁只核定户口,外地居民不能算进动迁安置,不管选择那种补偿方案,以实际居住以及户口为主。购买公房需要房管所核定。如租赁户名没有更改,你爷爷在动迁许可证发出时是否还活着,如活着你爷爷应要算进安置,你叔叔就有权利获得部分遗产,如已故,安置时无爷爷的份额,你叔叔也就无权得利。
按照你的描述,作出如下简单回答<br/>首先,被拆迁房屋属于谁的?当地的拆迁政策是什么?<br/>其次,此房屋是是否涉及人口安置,有几个户口在此房屋下<br/>再次,房屋是老爷子的婚前还是婚后财产?<br/>还是建议详细说明情况<br/>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房屋所有权属于男性老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老太太因与老大爷结婚而享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但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他不能对房屋拆迁补偿费和用拆迁补偿费购置的房屋主张权利。但如果今后老大爷先于老太太去世,则老太太享有依法继承的权利,可与老大爷的子女共同继承该房产。同理,老太太婚前的房屋以及拆迁补偿,也是按照这个原则处理。<br/>参考文献:福州邹丽惠律师
你的过户是指什么?是产权转移还是户籍或者其它问题?
您好!户主签字已经代表全家了,子女就不需要签字了。谢谢阅读!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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