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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能凭“他传给我的短信息要回这个房子一半的产权”因为: (1)虽然他“一直说房子是送给你的”,但他没有给你过户,根据《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他赠与你房子的赠与协议并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属于公益、道德性质,所以,如果他现在反悔,他有权在房子过户之前取消对你的赠与。 (2)“他在短信上说,等找人把房子卖掉就分了一半的钱给我.这能算凭证吗”:短信经过一定程序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但在你所说的短信里,他只承诺赠与你“房子卖掉后的一半钱”,并没有答应赠与你房产呀?所以:你想凭这则短信要回房子一半的产权仍然不能实现。 (3)而且:在他把房子的一半钱交给你之前,他仍然可以反悔:取消对你的赠与,那么你就连“这房一半的钱”都拿不到手了,这是对你最不利的。 2、建议你:在他明说反悔之前,尽快让他给你写下赠与你房或房子一半钱的协议,并作公证,根据以上的《合同法》186条,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这样,即使他日后反悔,你的权利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得到保护。至于公证的程序和方法,楼上各位大师的论述很详细。
确认房屋产权应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1)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与公证书,买卖或典方契证等能够证明争 讼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应能表明产权人、房屋坐落地点、间数、坐向、面 积、房屋性质等问题。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共有,应进一步提供该房是共同共 有,还是按份共有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的证据材料。 (3)提供交纳房地产税的情况。例如,纳税人的姓名、金额、纳税时间等证据材料。 (4)提供自己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何时翻建、扩建过该 房屋等。 (5)说明争讼房屋在房屋改造中及其他政治运动中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压缩的有关 事实。 (6)提供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是长期占有还是短 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现在是否空闲等证据材料。
不是。购房合同是在你刚和开发商签署合同时的日期。如果你买的是期房。那么在一年后交完房后一般是在一年内下房产证。所以简单说,房产证一般是签署购房合同的二年后才能拿到。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中可以看国家是允许续期的,但续期仅是针对土地而言,且续期需要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究竟是多少钱,尚不得而知。如果房主不愿续期,国家将收回土地,但上面房屋归谁所有目前没有定论,能否参照国外惯例将建筑物归土地所有者也是未知数。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开发商应当将预 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 如果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签订商品 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此时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不生效。尽管当 事人作了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比如购买方支付了房款,对 方接受的,合同也生效,不能以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预售合同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 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公证处自己估价,按评估价的百分之二收取,你这属于继承权公证,所以贵.如果当初做个遗嘱公证的话,才200元.
最高院颁发的指导案例:【案号:(2014)民提字第216号】判 决书内容载明:“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人,可以并处建 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 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 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从上述内容我们可知,如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 响的”违章建筑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的,合同 有效。否则,关于违章建筑的买卖合同无效。如中介公司发现居间的商品房上存在超房产证范围的情况, 或是居间城中村的自建房交易时,中介公司应严格审查,若发现确有违章 建筑的情况,应要求业主予以拆除,或在合同中明确标明存在违章建筑的 情况及相应的部门,同时,也需在合同中明确该违章建筑不在交易的范围, 不计入房价。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合同法》第一百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 其应保证所出售的房屋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信息是一致的,并确保产权能过 户。如果卖方在未经相关部门对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或对拆改方案进行审定 的情况下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在变更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很有可能 以房屋结构与房产证记载不符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因房屋结构被改而导致无法过户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条 的规定,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 为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如果事先知道交易房屋存在结构非法变动的事 实而未如实告知买方的,且中介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应尽量审核卖方的房产证的附 件——房产分户图,并现场核实,如存在明显的房产分户图与现场不一致 的,应让卖方做出合理解释并出具承诺书。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 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 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发生火灾、水灾, 导致房屋毁损、灭失。那么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出卖方承 担,还是房屋买受人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 灭失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出卖人将自己占有的 房屋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 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 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婚前的房产不成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套住房应分为两份,一份属于你母亲的遗产,如果你母亲没有留下遗嘱,应当由你父亲、你们五兄妹共同继承。你父亲的那一份,如果你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应当由你继母、你们五兄妹共同继承。你父亲现在可以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这样,其他人就没有权利继承了。
)在商品房买卖中,往往存在广告虚假、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办证时限随意约定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从今年起,我市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新版合同将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版合同将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新版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新版合同特别规定,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同时,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新版合同还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这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新版合同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据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是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者签订新版合同。
第一问,只要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没有什么问题, 第二问,应当说对你有点不利,因为你只能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房屋产权证明的办理流程也是非常的简单的,而一般的流程都是首先在在销售部工作人员处签署《办理房产证委托书》(按揭业主),将办证资料交予工作人员;然后领取《收款记录单》,并携其往财务部缴纳办证费用及契税最后将已经财务人员签收的《收款记录单》交销售部工作人员;三步就搞定。
有租房合同应该就可以了。 要产权证明的说法没有依据。
不久前,网上疯传“70年产权取消”的新闻,尤其是在微信朋友圈里,关于房地产税加快进入立法、核心取消房产证70年权限的帖子被转来转去。虽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已经出来辟谣,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这最重要的财产可不容一点马虎! 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70年产权到期,房子难道就不是我的了吗?这大概是购房者心里较大的疑问。不仅如此,还有40年、50年产权的房子,这些项目到期后产权会不会延长、续期如何续,有没有法律规定,对买了房的、打算买房的都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 “房屋产权”最多只有70年 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陆超(化名)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直到他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陆超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陆超就惴惴不安。 之所以陆超有这样的担心,是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产权计算时间也是从开发商获得土地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购房人获得房子的那一刻算起。最常见的也是产权时效最长的就是70年的住宅产权,而商住则多为40年或50年的产权。 那么、40年、50年或者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陆超的困惑也代表了很多购房人心中的疑问。 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分离 到期后可续约产权 要想知道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远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远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根据《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 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过,在上海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认为,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这也是当下最被认同的方式。另外,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商住楼已有到期后补地价续期先例 除了70年产权的住宅,楼市中还存在大量的商住楼。由于商住楼的土地性质属于商业综合用地,产权一般为40年或50年。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像朝阳门的佳汇国际核心、亚奥板块的傲城融富核心等少数几个商住项目,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具有70年大产权但同样属于商业用地的项目。 相比较70年的住宅,不少商住项目因为位置好,价格较便宜,吸引了大量购房人。同样,产权年限较少的原因,也让商住项目先于住宅产权到期。而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 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第1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栋楼内,有20年、30年、40年、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最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为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按照该《规定》,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甲到期拒收房屋而造 成的。实际上,乙公司所交的房屋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该房屋没有经过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还是未知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 乙公司的辩驳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应 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甲只能选择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两者择其一。经法院调查,发现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甲的 租房费损失,因此甲可以只主张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期限内交房,但实际上已经是“逾期 交房”了。为了防范开发商找借口逾期交房,购房人要注意以下三点:(1)购 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有专门条款对交房的期限进行约定; (2)关于开发商的逾期交房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都要约定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3)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 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1、合同一般是一式四份,两正本两副本; 2、你应该会有一正本一副本的,副本会当时就给你的,正本会到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手续办完后,银行会通知你去取回的。
是在签认购协议书7天内交完首付款,就签。如果来不急签的话要写延期申请报告。签完购房合同才能办理按揭手续。因为按揭手续是要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一份的。
这事并不那么复杂,带上身公份证,到到房产管理处查一下该房的档案就一切都清楚了。
首先说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中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所谓善意的意思是 在代理行为发生时 相对人并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 而事后在知道此情况之后 可以行使撤销权 他的不知道是指事先不知道 他也不是必须要行使撤销权 如果他还想这个代理行为有效 他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呀 那么有权代理 的情况下 所有的行为都合法 民事行为完全合法 第三人不能撤销 被代理人也不能否认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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