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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如下: 1: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诚实守信度一般来讲不庸置疑,并且其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方面都比较良好。现实情况是,在有些情况下,因预购房屋所处的位置、小区的规划、楼盘设计较好等方面原因,买房者急于买房而导致开发商的房子供不应求,很容易忽视开发商的资质审查,这对于买房者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该种情况下,一定要看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了解一下开发商近几年的开发项目,另外,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等,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四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具备销售能力,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此,对该四证的检验应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实合同前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房屋用地为70年,其他用途的土地基本上50年。因此,不同的购房者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如果明显不符合上述期限,则必须弄清楚,否则就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了。 4:房屋销售价格应遵守一定的标准,有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也有按单元计价的。不同的计价方式通常会导致“理解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从而产生被欺骗的心理。但这个责任又不能归结于开发商,因此,细节上注意很重要,总比以后吃后悔药强。 5: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在所难免。但差异的大小对购房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面积误差方面处理的约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该部分可以自行约定误差比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也可按第二种方式,即法定的标准来执行,该种标准为通行最高的误差比。如双方约定低于3%的误 差比也可退房。但如果开发商制定格式条款,规定高于3%的比例,如果签约,购房者必定吃亏。 6: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条款,法律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但也要注意,开发商可能利用“不可抗力”来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中,经常会出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最迟于某年某月某日必须交付使用,否则以违约论罚”。但到了交付日期,开发商以银行不贷款、工程无法开工为由,未能如期履约。实际上,该种原因并非开发商在签约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形,并非开发商无能为力的情形。因此,提醒购房者不要被开发商所谓的“不可抗力”欺骗。 7: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对于自己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与购房者违约承担的责任不对等,往往是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购房者就范或者是利用购房者审查合同不严格使其受骗。因此,希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对自己违约时责任条款的内容,防止其逃避应有责任。 8:注意开发商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设定,往往开发商会场“偷偷”的扩大自己对购房合同的解除权,使购房者与炙手可得的房屋擦肩而过,或许还要被扣上违约的责任。 9:注意开发商利用定金赚钱。往往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利用种理由克扣或完全占有购房者的定金。分清责任最重要,不要被开发商骗取定金。 10:变更原有设计方案。由于住宅建设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开发商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对设计变更问题进行了约定。购房者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坚持填写此条,即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如果开发商确实需要变更,并且变更对购房者有利,购房者可以同意开发商变更,但开发商一定要有相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正式批文,并且在一定的期限内要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11:保修条款模糊。开发商往往会在房屋保修方面设置较为模糊或者干脆就没有规定房屋的保修责任。因此,对于房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应作以严格的约定,从而保证出问题时有据可循。 12:没有盖公章。公章才表明属法人行为,没有公章,矛盾解决起来就十分困难了,因为法人即开发商完全可以推卸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程序: 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提交的商品房买卖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置,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开发公司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一般约定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办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若逾期,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房屋产权证由开发商代办或买受人自行办理,由双方自行约定。 关于买受人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问题,由于商品房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时在买受人名下,商品房出售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小区的所有业主(若有未出售部分,业主为开发商),所以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还有权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必须由开发商统一申请办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商品房所在宗地为出让性质的房屋,已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拟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已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三、房产所在的宗地已办理宗地的竣工换证业务。
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提交的商品房买卖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置,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开发公司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网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可以啊,买新房都是这样的啊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辑商品房名词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个是中介做的,你是自己交易?直接去交易所当场办理就是了
认购书一般是和发开商委托的销售公司或广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般直接和开发商签订。
认购书一般是和发开商委托的销售公司或广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般直接和开发商签订。
1: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诚实守信度一般来讲不庸置疑,并且其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方面都比较良好。现实情况是,在有些情况下,因预购房屋所处的位置、小区的规划、楼盘设计较好等方面原因,买房者急于买房而导致开发商的房子供不应求,很容易忽视开发商的资质审查,这对于买房者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该种情况下,一定要看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了解一下开发商近几年的开发项目,另外,使用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等,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2:房地产开发商销售房产,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四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具备销售能力,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因此,对该四证的检验应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实合同前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因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房屋用地为70年,其他用途的土地基本上50年。因此,不同的购房者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如果明显不符合上述期限,则必须弄清楚,否则就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了。 4:房屋销售价格应遵守一定的标准,有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有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也有按单元计价的。不同的计价方式通常会导致“理解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从而产生被欺骗的心理。但这个责任又不能归结于开发商,因此,细节上注意很重要,总比以后吃后悔药强。 5: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在所难免。但差异的大小对购房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面积误差方面处理的约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该部分可以自行约定误差比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也可按第二种方式,即法定的标准来执行,该种标准为通行最高的误差比。如双方约定低于3%的误差比也可退房。但如果开发商制定格式条款,规定高于3%的比例,如果签约,购房者必定吃亏。 6: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条款,法律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但也要注意,开发商可能利用“不可抗力”来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中,经常会出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最迟于某年某月某日必须交付使用,否则以违约论罚”。但到了交付日期,开发商以银行不贷款、工程无法开工为由,未能如期履约。实际上,该种原因并非开发商在签约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形,并非开发商无能为力的情形。因此,提醒购房者不要被开发商所谓的“不可抗力”欺骗。 7: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对于自己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与购房者违约承担的责任不对等,往往是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购房者就范或者是利用购房者审查合同不严格使其受骗。因此,希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对自己违约时责任条款的内容,防止其逃避应有责任。 8:注意开发商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设定,往往开发商会场“偷偷”的扩大自己对购房合同的解除权,使购房者与炙手可得的房屋擦肩而过,或许还要被扣上违约的责任。 9:注意开发商利用定金赚钱。往往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利用种理由克扣或完全占有购房者的定金。分清责任最重要,不要被开发商骗取定金。 10:变更原有设计方案。由于住宅建设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开发商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对设计变更问题进行了约定。购房者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坚持填写此条,即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如果开发商确实需要变更,并且变更对购房者有利,购房者可以同意开发商变更,但开发商一定要有相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正式批文,并且在一定的期限内要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11:保修条款模糊。开发商往往会在房屋保修方面设置较为模糊或者干脆就没有规定房屋的保修责任。因此,对于房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应作以严格的约定,从而保证出问题时有据可循。 12:没有盖公章。公章才表明属法人行为,没有公章,矛盾解决起来就十分困难了,因为法人即开发商完全可以推卸责任。
网上签约流程: 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程序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但考虑到购买现房的特殊性,购房者可按以下流程执行,避免上当受骗。 ①、交定金签订“认购书”,到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通常会有5天~7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购房者不妨登录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自己计划购买单位的相关信息,如该单位是否可售,是否有限制销售等情况。同时,在公众信息网上,还可以查看合同模板。购房者可先了解合同上可能约定的相关内容。 ②、确认单位产权清晰后,与发展商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些发展商在进行网上签订合同前,会先将合同范本给购房者确认,如果购房者没有疑议,再进行网上签约。网上签约页面是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的“透明售房”分栏下,使用证书进入备案系统,点击交易单位,即会自动生成相应的合同模板。 此时,购房者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一般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单位的基本信息、售价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发展商交楼时间、办理房产证时间等,并应对违约责任有清晰的说明。 ③、双方确认合同条款无需修改,即进行保存合同。在这一步骤时,购房者设置购房密码。合同签订保存后,可进行打印。 ④、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双方签字。
网签和备案区别很大 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两者的共同作用是 ,防止一房多买,但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和备案程序大不同 商品房网签和备案程序是:在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网上签约,双方签署合同,最后由开发商在合同签约后持合同、购房资格核查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在合同上加盖备案章。备案信息将在备案24小时后,发布于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人可以凭合同备案号、身份证号网上验证备案结果和内容,备案信息只对个人公开。 那么二手房网签和备案程序是不同于商品房的,这主要是因为房屋买卖的方式不同(一个是期房预售,一个是现房交易),还有取得房屋权利的过程也不同(一个是从买房到办证有一个长时间周期,一个是交易、办证、交房基本在同一时间段完成),因此,二手房备案程序相对简单,主要是由买卖双方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完成网上签约,签约地点可以是任何一个能上网的地方,这是不同于商品房的。 房产不能备案 各自有原因 购房者个人原因:购房者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也就是说如果是武汉户籍,家庭名下有两套或以上的住宅;外地户籍家庭名下有一套或以上的住宅的都是不能再买房的,或不能提交近两年内满一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属于限购家庭;自然就不能买房也不能贷款,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后期自然房产也不能进行备案。 而商品房中还可能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现在的房产多数是期房在售,所以就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才能提前进行预售,也才能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进行合同备案;如果房产没有取得预售,那么属于违规操作;当然,除了预售许可证外,五证中其他的资料没有取得齐全,那么也是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 除了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外,还有就是可能楼盘已经抵押给银行,在没有解押前,房产是不能进行销售的,是被锁定的。 而二手房中也同样可能是房产有抵押,没有还清贷款;或者是卖家的房产两证未办理。 具体的原因还是需要购房者自己进行调查,先从常见的两个方面进行排查,如果还是不能得出原因,只有直接向房管局进行核实。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买卖合同条款内容,填写《二手房买卖信息表》,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的,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一并作为合同内容; (二)网签服务人员登录二手房签系统,录入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身份证明号码,校验房屋所有权信息;对不符合网签条件的,须及时告知当事人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查询、办理相关事项。待更正(证)后,方可办理网签手续; (三)网签服务人员依照《二手房买卖信息表》信息,在线编辑买卖合同内容。网签合同提交前,买卖双方可以更改合同内容; (四)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签字确认,自行设置网签查询密码,网签合同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二手房买卖的,由该经纪机构负责打印网签合同文本;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由各房产交易办事大厅网签窗口负责打印网签合同文本;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合同等资料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六)买卖双方当事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一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二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第三,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于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异其性质及效力,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径依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又买卖契约,非不得就标的物及价金之范围先为似定,作为将来订立本约之张本,但不能因此买卖本约业已成立。预约系债法上的契约,经由预约负有于较晚时点订定主契约之义务,预约之标的既系主契约之订立,自不能根据预约诉请履行,为主契约标的之义务。契约应以缔结义务行为作标的,如以处分行为为标的时则非契约。预约之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时无法订定主契约时,事先对当事人加以拘束。又预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之契约。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本件两造成订契约,虽名为买卖契约书,但除买卖坪数、价金、缴纳价款、移转登记期限等均经明确约定,非但并无将来订立买卖本约之约定,且均为双方照所订契约履行之约定,自属本约而非预约。”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时无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履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政府允许开发商在商品房没有建好的情况下预先与购房者签定预售合同,这种合同是为了限制物权,即为了防止开放商一房多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开发商取得允许出售商品房的各种手续后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只是在双方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购房者要取得对商品房的物权即所有权,还需要去办理过户的手续。
两者区别不大。<br/>房屋买卖协议:是买房和卖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br/>房屋合同是在房管局统一规定中必须要签订的合同,在房管局要备案,其中规定了网签价格内容。<br/>买卖协议也可以不签,直接网签。
芙蓉花:你好! 买商品房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可以啊,最好不要签认购合同
没有区别。甚至可以认为是一回事。<br/>当然,一般说来商品房是有两证的(土地证和使用证),其他的房屋不一定有“两证”。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特别标明这一点。
这个不一定,你可以自己复印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清单,并要求开发商盖章。如果你是按揭买的房子,那么你手中一定要有一份签约清单,到银行办理按揭签约清单是必须要有的。因为签约清单是你在买房时,在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之前最原始的购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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