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个问题
21万个问题
53万个问题
90万个问题
是的,必须有学历。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暂停,不需要考了,可以报考会计职称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 11号)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 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哈哈哈,一楼的朋友会计知识掌握得很扎实阿,这样的内容都背得之字不差,有前途啊,佩服佩服啊!向你致敬。
(一)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 11号)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k :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就是毕业证书上面的证书编号!直接输入就可以了!
财政局的人会给开的 吧个人信息带好
我要告诉你,这个是绝对是错误的,没有这种说法。会计初级职称是必须考的,而且是在有会计证的前提下!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只要有会计证和高中或中专学历就能去考了,而且不是很难的,是全国统考的!
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剖析到底何为票据的伪造,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例如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甲将这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某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某甲在票据上盖上了印章,并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等,那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出票的行为。但是,某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某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他只是盗用了公司的名义作出了出票的行为,因此某甲的行为在票据法上被称为票据的伪造。给票据伪造下个定义,就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票据伪造有什么表现呢?伪造的方法有模仿他人的签名,或是私自刻印他人的印章,还可能是未经他人授权而盗用或私自使用他人的印章。某甲就是伪造人,乙公司即是被伪造人。当丁持该伪造签章的汇票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了印鉴是伪造的从而拒付款。那么丁应当怎么办呢?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 一、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1、 伪造人的责任 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要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作为票据行为的伪造者,他并没有在票据上记载事项,所以也没有必要承担票据责任。例如本案中的某甲,他私自刻了公章,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票据行为。因此某甲无需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出票人是票据的债务人之一,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但是,某甲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记载出票事项,所以不是票据的出票人,持票人丁不能向某甲主张支付票据上的金额。 2、 被伪造人的责任 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照票据所载的文义负责。如果票据上所签盖的公章是伪造的,那么意味着被伪造人并没有作出自己的真实签章,因此他自然也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就本案而言,乙公司属于被伪造人,票据上所签盖的章不是其真实的公章,所以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也就是说,持票人丁无权要求乙公司作为出票人支付银行向某甲所付的款项,毕竟这张票据不是乙公司所签发的。 3、真实签章人的责任 在上述的案例中,持票人丁的前手是丙。丙在票据上作出了真实的签章,即背书转让。这个票据行为是真实的。出票行为的伪造是否会影响背书行为呢?不会。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行为。这一点得到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票据法》第14条第2款的肯定。在上述案例中,丙的签章是真实的签章,虽然出票行为是伪造的,但是背书的真实签章不受影响,持票人丁可以向其背书的前手丙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但是丙从甲处得到了票据,支付了对价。丁可以向丙请求付款,丙的损失又怎样弥补? 二、谁承担风险 1、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 大家会想,某甲作了非法的伪造印章的事情,却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否有违公平原则呢?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又作何解?应当说,此处的法律责任不是指票据法上作为票据义务人的责任,而是票据法之外的法律责任。即某甲对于其伪造行为只是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要承担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上的责任。 从票据法的角度来说,因为票据法注重技术性,而非伦理性。票据法承担的责任是保障票据作为输金的工具、作为流通的手段而发挥作用,保障其方便和快捷。票据法主要是由技术性、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组成。票据法并不是轻视公平、诚信的基本法则,只是由于其所担任的主要任务不同,保护公序良俗的任务仍主要由民法承担。 在民法上伪造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其一是不当得利,持票人以对价从票据伪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因票据伪造为欺诈骗取钱财的行为,票据伪造人所得的对价应为不当得利。比如丙的损失就可以向甲请求给付不当得利。其二是侵权责任,票据伪造人因伪造票据而给被伪造人造成损失的,应为侵权责任,票据伪造人对直接后手人所造成的票据对价以外的损失,也应为侵权责任。(参见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8年版) 在行政法上,《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了伪造、变造票据的和故意适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低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我国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177条也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对于某甲,应当根据其通过伪造票据行为所获得的金额判断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由公安机关决定是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2、 表见代理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票据上的印章是真的,但并不是被伪造人自己所作的,而是他人利用一些条件盗用或滥用了加盖印章的权利,此时被伪造人是否也可以绝对的免责? 这其中就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没有代理权而私自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那么,对于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他有理由相信和他进行交易的对方是有权的代理人,那么这时对方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一条已经为我国的《合同法》所肯定,详见该法第49条。 如果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之间存在着一些可以令别人相信的关系,此时对于伪造人私自使用印章的行为是否可以要求被伪造人承担?一般认为,如果存在着某些关系,是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的。例如存在雇佣关系,虽然印章的使用要经过内部的授权,但如果经常保管人未经授权而使用,那么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例如公司经理、财务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公司董事长印章签发公司的票据,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直接从伪造人手中接受票据的一方可以请求被伪造人承担给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责任。比如本案,某甲是伪造人,丙直接从某甲手里直接接受了票据,如果认定丙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某甲可以代表乙公司,这时,丙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给付票据的金额。如果不能认定某甲和乙公司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也没有追究到伪造人某甲的赔偿责任,只能由直接从伪造人手中接受票据的票据当事人,也就是丙公司承担风险了。 这里还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对于票据的伪造,前面已经提到,票据伪造有这样几种情况,即1、模仿他人的签名;2、使用伪造的他人印章;3、盗用他人所有的印章;4、滥用保管中的他人印章。对于这四种情况,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参见 台湾 施文森著《票据法新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 页43)对于1和2,票据的本身是否真实,是否由出票人所出,持票人要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对于第3点,被伪造人要对于印章被盗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第4点,被伪造人要对于不但要证明行为人就印章有保管的权限,而且需要证明其保管不具有足以导致其表见代理的外观,才能够免责。 三、银行的责任 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往往扮演着付款人的角色,所以银行承担的风险也是较大的。例如在上述案例中,银行发现了出票的印鉴和预留印鉴是不一样,所以没有向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银行没有发现伪造票据而付款,银行是否要对于错误付款而承担责任呢? 银行担负着审查票据的签章是否真实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的5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17条,我们可以总结出银行的注意义务有以下几条: 1、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2、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是否真实; 4、银行的审查行为应当是善意的,而且要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付款时不能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银行的审查符合上述的要求,对于票据伪造没有发现异常而付款,银行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以付款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为标准,划定了银行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以本案为例,如果银行付款是善意的没有重大过失,那么银行即便把款项付给了伪造人,也是不承担责任的。如果银行恶意或过失付款,就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恶意”和“重大过失”又怎样解释?如果银行按照正常操作程序没有发现伪造迹象,而经公安部门鉴定,才发现伪造的问题。算不算重大过失?“恶意”的含义是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权利人或者票据上的签章是伪造的,但是仍然予以付款。“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依照正常的程序和工作所要求的注意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伪造的迹象,但是付款人未依正常的程序进行审查,或疏于注意,导致草率付款,应为重大过失。银行按照正常程序、银行的技术手段没有发现票据的伪造,而只能依赖公安部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检验出来,这不属于重大过失。因为法律在这里的要求是“重大过失”,而不是“过失”,所以银行有审查的义务,但不是过苛的。但是,银行往往是处在付款的最后一关,所以银行严格审查票据对于防范票据伪造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一点想法 票据伪造行为的大量出现,与我国采用以印章作为鉴证标志的方式不无关系。虽然对于印章的刻制,公安和工商部门有较为严格的审核与管理的制度。然而,仿刻印章在其技术上的难度是较低的,所以以伪造票据的为主要特征的纠纷依然是层出不穷。银行在实践中,创造出了不少方法。如设置票据密码,银行代为制造企业印鉴等。但是,提高安全性的最新趋势是银行和企业采用电脑联机传递付款授权,以彻底改变现行的票据结算方法。
盘盈时,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作营业外收入;盘亏时,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作管理费用 一、结算现金、财产清查发现现金短缺时 1、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现金 2、经批准后,属于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XX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如为现金溢余 1、 借: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XX 3、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你把工作经验年限填为0 意味着你毫无工作经验 很影响你的录用 如果可能的话我建议你把工作经验重新更改一下 现在录用人才一看学历 二看经验 能力是在工作是才会得到正式考证的 你说呢
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不大专学历以下初级到头了,考中级必须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本科4年).不知你够了吗?如果够了,可以报考
一、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大、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这次考试不开考。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底。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故事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的年底到当年的年初。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7月份考试,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介绍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六月中旬举行。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题量为100题,全部为选择题,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胞质嗜酸性增强 D、胞质脂滴增加 E、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甲状腺癌伴出血 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穿孔性阑尾炎 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绞窄性肠梗阻 D、急性胰腺炎 *E、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胆汁样液体 D、脓性液体 E、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中药与针刺 C、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不良习惯 D、口腔卫生习惯 E、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牙髓活力 *B、X线片 C、松动度 D、外周血象 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药物过敏试验 E、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血源性 B、腺源性 C、损伤性 D、牙源性 E、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六)X型题 感染性休克病人治疗原则是 *A、及时清除化脓病灶 *B、迅速扩充有效血容量 *C、应用血管活性药物 *D、吸氧 *E、维护心肺脑肾等重要脏器功能 报名所需及另附证明材料清单 1、首次参加考试人员须提供按要求填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一套,已经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提供书写方式填报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份并附上年度的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2、读卡机自动生成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确认单》一份; 3、报名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填报信息表、信息卡内容相同的学历原件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从事与该技术资格相一致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6、报考“初级(师)”和“中级”人员须提交经县以上评审委员会或委托评审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或提交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或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由人事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 7、报考医师类资格人员必须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立即退回)。 8、报考护理类初级(师)及以上人员必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原件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立即退回)。 9、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并注明单位、姓名后放入信封内,信封上也同样注明姓名、单位、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 10、所在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11、已经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供上年度的考试成绩单。 12、所在单位出具聘用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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