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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要你出示结婚证是属合法夫妻的,在法律面前夫妻两方的财产都属共同拥有.不用担心.
依据婚姻法新的解释,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但须给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
公证书撤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且应该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范围内行使。 分析你提出的问题可以发现,你奶奶将一套拆迁房屋经过公证到你父母名下,已经拿到公证书,房子也已经拿了钥匙,只是没有领房产证。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已经终了,现在的房子的所有权归你爸爸妈妈所有,仅是因为你父母关系不和正闹离婚,而要撤销该公证书,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是不能撤销的。
从你的陈述上看,这房子的产权归单位,即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即这房子不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离婚诉讼中所能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是不能对这房子判决分割(即一方得钱,一方得房)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处理此纠纷的办法是判决为“暂由某方居住使用,待出现房改等产权转移事由时,可以另行诉讼”。 所以,现在就此房的纠纷中还不会涉及到钱的问题,如果涉及到钱了,那就是对该房的产权单位的侵权了。 如果单位在房改时出卖此房时出现纠纷,可以另诉,在另诉时,可以由双方协商作价,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委托物价部门按另诉时的市场价评估作价。
应该不算过户,只是证明是你们的共有财产,上当地的房屋管理机构问问吧,不会花很多钱
婚后的房子,除非在公证处公正为一个人的财产,都应该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这个是可以肯定的。
如果这房产原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后,判给了一方,因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另一方,需要办理变更.这种情况不应当收取过户费,最多收点工本费.如房管部门乱收费,你可向物价部门投诉.或者,先让他们收费为你办理过户,然后再以收费无依据为由,起诉房管部门返回过户费.
呵呵,这个问题我的外地同事遇到过。 您现在有几种选择: 1、让您老公在您的房产证上出现名字,再拿着结婚证,让他落户在这里。孩子的户口自然可以落北京(房产所在地)。过几年您也可以落过来。(房子则变成共同财产) 2、将孩子直接落在集体户口上。这样的工作在最近一两年很难办,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 我的同事是年初办的,他用的是1号方案。 您最好到派出所和街道再问问,比在这里问强,毕竟政策常变,人家是专业。 祝您顺心如意!!!
到你办理产权证的部门去办理共有权证即可。因为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本来就是共有财产,因此,配偶要求再办理一个共有权证,一般不会收取其他费用,大概要收一个档案费,一般是100元,还有就是共有权证费用,每个80元。各地略有差别,你最好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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