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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答: 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如果该房产确实无法过户,您可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看开发商了,大多数不会退
口头承诺的东西没写进合同是没法追究的!
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你们这种情况,现在房产属于你父亲兄弟几个共同所有,诉讼时效还未开始计算,从你爷爷去世起二十年内,只要房产证不变更,房子不拆,诉讼时效就未过。 如果有人将房产证变了,或把房子拆了,你们知道了,诉讼时效就可以计算了。 但无论怎样都不应超过二十年。 注意: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行动的依据。
1.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关系紧密相连的又互相独立的合同,虽然贷款合同的撤消会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但买卖合同订立后你们的买卖关系就存在,你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所有手续和债务,而且按揭只是付款方式的一种,是可以更改的,违约方是履行债务不符号约定的出让方。 2.你签的应该是标准买卖合同吧,应该有“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是只能选一种的。 3.房屋质量问题可按箭箭大师意见处理。
1.业主代表未与你本人签订委托协议,无权代表你。 2.业主代表与开发商签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应。 3.你可以向法律部门提起诉讼。
你们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告他们
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
还是想办法加快案件进度吧,在判决生效前你还不能处分该房屋。
开发商的广告内容如果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可看作是合同的一部分,可以作为依据追究合同责任。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你和开发商订立的买房合同和你办理按接是两件事情,你要分开来。你和他订立的买房子合同上的交房日期都过去半年了,你完全可以得到合同上所明确表示出来的违约金.
心里没有鬼,不怕半夜鬼敲门
你已用到合同,口头承诺,格式合同等词语,你应该明白你这近两万元已打了水漂.打官司以合同为准,既然合同上未写进去,法院就以合同条约来判定.关于你所说的前售楼人员承认有这样的承诺,可能性几乎为零,你想你在乎这两万元,那前售楼员也在乎这两万元.想开点,“吃一堑长一智”,权当交学费,保持一个好心情.
只能追究原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新公司是独立法人,不承接原公司的偷税漏税责任。 但针对旧公司的追究处罚,不适用现有公司。
根据房地产法,当开发商履行了必要手续,取得拆迁开发的许可,部分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拆迁的,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可以限令其限期拆除,过期不拆的,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本身无权强制拆除.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支持政府的.
可做买卖公证和全权委托,两个都是在公证处做的。你还得一次性付款,还得向房东要一个一手契税.这是现在二手房交易的手续.全权委托一定要做!!!这个是很重要的,不然到时你的房产证就过户不了了.你可以到当地的公证处去了解一下.我本人是做二手房的,对这个比较了解,做完买卖公证和全权委托后,房子就是你的了,对你没有什么风险,唯一的风险就是以后的房产证能不办(这个是开发商的问题,你可以先了解一下开发商的信誉) 希望能帮得上你!
你已经占有了房产,并实际使用,现在可持判决书,去办理房产证件,你的权利属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范畴。至于他人持票据要求履行,则属开发商的过错,由他人另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属债权范围,与你无关。
这位网友朋友,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们作如下解答: 1.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退房程序有如下规定: 第169条、退房程序: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出卖人除承担前述条款的义务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因请求损害赔偿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170条、退还房款: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则自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卖人应当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3条、借款合同:出卖人应当承担要求银行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义务,如不能解除,则由出卖人承担向银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74条、退房赔偿: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定金,并不影响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取得相应的违约金。其他费用:出卖人支付上述钱款后,买受人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支付其他费用。出卖人还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事实情况赔偿损失,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直接损失。 第175条、退房责任:如果在年月日无法退还房款,应双倍返还定金;上述项目的最终还款期限为年月日,每延迟一日,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6条、禁止行为:在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已购房屋出售、转让、抵押给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为的,则视为无效;买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直至出卖人清偿完毕对买受人负有的全部债务。 第177条、精神损害:考虑到购房所花费的种种精力与退房时产生的不良心理影响,如果双方协商退房的,且出卖人能够在15天内办理完毕全部退房手续,买受人并不要求没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出卖人将按则每天500元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精神赔偿金。 2.由于房价下调导致退房,需要考虑到不仅是与开发商的权利义务,也要考虑到房价降来的走势,期间自己也要承担风险。不过按照目前的正常程序,从法院立案到最终判决并执行,还是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建议您思考清楚再做决定。 希望您能够满意我们的答复!
陈万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业主与物管之间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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