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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问的比较专业了。 产权登记面积是房屋竣工验收后,购房合同内填写的测绘后面积(一般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应在90天内将此合同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注册,合同内的建筑面积也就是将来的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因开发商售出的只是预售房,并没有竣工验收,只有竣工验收后才能正式对房产面积进行测绘,在此之前售出的房产为预售房,所以面积与竣工后测绘的面积会产生误差。在售房前,开发商会通过图约计算出大概面积进行出售。但合同给定的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3% 面积误差:预售合同内约定的面积与实交房后进行测绘后的面积差,国家规定不能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3%,在规定面积差范围内,少的部分开发商应退款给业主,多的部分业主补给开发商。如面积超出3%的部分,开发商自已负责,不能向业主所要。 随意写了不少,不知道你能否看懂。 祝好运。
1、国家规定只有拿到预售证的房子才能销售; 2、房子一般做好基础部分才能达到办理预售证的条件,根据你说的在打地基础可能不具备办理预售证的条件。你可以看他的预售证,如果没有预售证卖房是不合法,如果你一定要买那就是你自愿的了; 3、如果卖的是期房,合同上的面积都不会与实际办证面积正好相同的,这是正常的。因为合同面积是根据图纸测绘出来的,而办证面积是根据实际测绘出来的; 4、国家规定允许合同面积与实际办证面积有3%的误差,也就是说误差在3%之内是正常的。国家规定:误差在3%之内的,房款要多退少补。如果合同面积大于实际面积在3%之内的,开发商要按实际退还你房款;如果合同面积小于实际面积3%之内,你要向开发商补交房款; 5、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是不正常的了,但国家也规定有处理办法:如果合同面积大于实际面积3%以上,你有权要求退房,开发商要全额退还房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如果你不退房,3%范围之内你多交的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并支付利息,3%之外的你多付的钱,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举个例子:合同面积是120平方,实际面积是100平方,每平方2000元已全付。合同面积比实际面积超过了20%.你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支付你已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也可以不要求退房,但要求开发商退还多付的钱。你多付的3%之内也就是3平方的房款是6000元,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6000元并附带利息;另外的17平方34000元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也就是还你68000元。 6、如果合同面积是100平方,实际面积是120平方,那么实际面积误差3%之内也就是3.6平方,这部分少交的钱你要补交给开发商的,超过3%部分无论多少你都可以不用向开发商补钱的,而房子产权是你的。 7、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合同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因为合同面积大点开发商可以多收些钱用的。 8、你不用怕的,按上述办法处理就行了,这是国家规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开发商不认帐就打官司,你肯定会赢的。这种案件以前出现很多了
产权登记面积是房屋竣工验收后,购房合同内填写的测绘后面积(一般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应在90天内将此合同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注册,合同内的建筑面积也就是将来的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因开发商售出的只是预售房,并没有竣工验收,只有竣工验收后才能正式对房产面积进行测绘,在此之前售出的房产为预售房,所以面积与竣工后测绘的面积会产生误差。在售房前,开发商会通过图约计算出大概面积进行出售。但合同给定的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3% 面积误差:预售合同内约定的面积与实交房后进行测绘后的面积差,国家规定不能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3%,在规定面积差范围内,少的部分开发商应退款给业主,多的部分业主补给开发商。如面积超出3%的部分,开发商自已负责,不能向业主所要。
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处理办法处理,但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在商品房买卖中,往往存在广告虚假、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办证时限随意约定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从今年起,我市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新版合同将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版合同将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新版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新版合同特别规定,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同时,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新版合同还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这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新版合同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据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是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者签订新版合同。
我看到一本房地产律师实务书上有和你的问题类似的情况,今晚我就给你答复! --------------------------------------------------------------------- 我还是没有查那本书,但是我问了一下法官,她的答复大致意思是:原则上应该以房产证为准。但就你上述所说,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反而大了。你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找专人来测量你的房屋,来确定是到底是多少平米。如果是房产证错了,要找登记你房产证的机关来进行行政赔偿,赔偿你违约的损失。因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是她的意见,仅是一种参考,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你好!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 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 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按照规定,房屋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来处理。 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由业主补偿开发商购房款,房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的,开发商退回相应面积的购房款。 如果误差超过3%。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3%以内的有购房人补齐,超过3%的部分算开发方式赠与;房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按3%的面积核算后退回相应房款,超过3%的部分,需双倍退款。当然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可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房屋的面积影响到很多问题,比如契税,它是以实测房产证面积为准缴纳的。办理两证时需要提交购房发票和房产证,两者不一致时以房产证为准。
单位集资建房的房产证是有房改房标识的,房产局应该会取你和单位签的购房合同和评估报告的高值
“当时房产证上批准……”与“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不是矛盾了么。 你前边说的应该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必须在该证核准的范围内使用土地。超面积使用的属于违法占地。原则上应该是拆除多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并罚款。 但如果你们家如果确实人口多,所批用地不足当地人均居住平面的,可从村至乡再至县的逐级审批补充面积。但这事是肯定不太容易办的。
分为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A、 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有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 企业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B、 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 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 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 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 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申请; 7、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 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 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 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6、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 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 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10、 《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weiweiai2007:你好! 房屋买卖合同上也是三个人吗?如果是,只能按都市居士的方法办了。如果是子女一个人的名字还说可以办一个人名字的房产证。
不是可不可以,而是一定要,一定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 这样就是两个共同财产,意思是一人一半
应该在首页的正面的第二行。希望能帮到你,麻烦点击 “好评”,祝福你(^_^)
物业管理费按产权面积交纳应予以确认,但以前的费用不需补交,应从开发商出具合法的面积确认资料时开始按新的面积数交纳,并将签订补充合同.记住合同是签订合同双方的法律,对双方都有约束,开发商不能随意更改合同条款.
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1、签了合同后要查询备案登记等情况可去当地的房产局窗口或网站查询。合同约定面积:因开发商售出的只是预售房,并没有竣工验收,只有竣工验收后才能正式对房产面积进行测绘,在此之前售出的房产为预售房,所以面积与竣工后测绘的面积会产生误差。 2、在售房前,开发商会通过图约计算出大概面积进行出售。但合同给定的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3% 。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3%(包括3%)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包括3%)以内的部分,房款由购房者补足;超出3%的部分,房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的产权归购房者。 3、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3%(包括3%)时,建筑面积误差值在3%(包括3%)以内的部分,开发商要把房款返还给购房者;值超出3%的部分,房款要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产权登记面积的相关问题,建议要先咨询一下当地部门,按照当地的政策流程来进行,保证房屋能够顺利的买卖和交易。
三》、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购房时只是预售面积,交房时有专业、权威的测量单位来实测面积,产证都以这个面积为准,但是偏差必须在购房时双方约定(即预售面积)的3%以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你有权向开发商退房以及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购房时预售合同上面有相关约定的!
关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时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 面积误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不合理以及“面积缩水”等面积纠纷问题。纠纷的产生既有部分开发商出于牟取私利的有意欺诈,也有面积测量制度不健全的原因。面积纠纷的受害者多为购房者,要么没有得到应有的面积,要么得了不该得的公用建筑面积,或者得了自己并不想要的面积而需要增加购房价款。 选择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方式,要与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的商品房计价方式相对应,这样才有可比性,即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以产权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数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因为选择按套计价时,是以整个商品房为计价单位,不涉及到单方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问题,因而就无从谈起面积差异处理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采取按套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就有关价款及相关违约责任等问题专门进行约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面积误差率为3%,出现误差时如何处理,本合同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所确认的因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引起的纠纷处理原则和本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即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因面积差异诉至法院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或以外作为是否支持解除合同请求及承担不同责任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在判断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是否有差异时,应当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所谓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但是现实生活中,房产证的办理往往要在交房之后的较长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如果以产权证上的记载为根据就会延误事情的处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作为确定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因为买受人在交付时间点前后就能够收到测绘成果表,就可以知道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有多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如果测绘成果表上所记录的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正常误差范围,买受人可以在收到测绘成果表后作出是否退房的决定。 第三款是对面积误差率及其处理方式的其他约定。 因为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买卖双方也可以对面积的误差比例和处理方式作出不同于前两款的约定。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于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差异,但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此时,合同约定面积应当以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面积为准,面积差异比例及处理方式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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