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企业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咨询、代理、 培训、产品安装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并且一般为现金交易,如饮 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费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 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提供劳务收人是指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人。对于企业发生的 提供劳务收人,应视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定,如为主要业务内容就计入“主 营业务收人”,如属于次要业务内容就计人“其他业务收人”。企业对外提 供劳务发生的支出,一般先通过“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 用时,再由“劳务成本”科目转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 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已经发生的 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 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 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 供劳务收人。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人,确认的金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 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