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自己要交多少住房公积金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比例的不完善,城市之间住房公积金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公积金的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公积金《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条例》在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中提到,职工个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时对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对于缴存基数的规定则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原《条例》规定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计算双方应该缴存的额度。不过,对缴存比例的规定是:“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本次《条例》内容较原《条例》在缴存额计算上有了新变化,计算方式更为明确清晰。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准或不准贷款的决定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条例》中规定的10日,显示出公积金的申请处理更具效率性。